制冷设计规范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1.1条 空气调节用人工冷源制冷方式的选择,根据建筑物用途、所需制冷及冷水温度以及电源、水源和热源等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民用建筑应采用氟利昂压缩式或溴化锂吸收式制冷。 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宜采用氟利昂或氨压约定缩式制冷。 注:采用溴化锂吸收式和蒸汽喷式制冷时,尚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6.3.3和6.3.4条的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1.1条 空气调节用人工冷源制冷方式的选择,根据建筑物用途、所需制冷及冷水温度以及电
源、水源和热源等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民用建筑应采用氟利昂压缩式或溴化锂吸收式制冷。
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宜采用氟利昂或氨压约定缩式制冷。
注:采用溴化锂吸收式和蒸汽喷式制冷时,尚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6.3.3和6.3.4条的规定。
第6.1.2条 选择制冷机时,台数不宜过多,一般不考虑备用,并应与空气调节负荷变化情况及运行调节要求相适应。
注:工艺有特殊要求必须连续运行的系统,可设置备用 的制冷机。
第6.1.3条 制冷量这580~1750KW(50*10~150*104kcal/h) 的制冷机房,当选用活塞式或螺杆式制冷机时,其台数不宜少于两台。
第6.1.4条 大型制冷机房,当选用制冷量大于或等于1160KW(100*104kcal/h) 的一台或多台离凡式制冷机时,宜同时设置一台或两台制冷量较小的离心式,活塞式或螺杆式等压缩式制冷机。
第6.1.5条 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制冷机可按热泵特环工况应用。
第6.1.6条 制冷装置和冷水系统的冷量损失,应根据计算确定。概略计算时,可按下列数值选用: 氟利昂直接蒸发式系统 5%~10% 间接式系统 10%~15%。
第6.1.7条 冷却水的水温和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冷装置的冷却水进口温度,不宜高于表6.1.7所规定的数值;
二、冷却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及有关产品对水质的要
求。
冷却水进口温度 表6.1.7
设备名称 进口温度
制冷剂为氟利昂或氨的制冷压缩机的气缸水套 32
卧式壳管式、套管式和组合式冷凝器 32
立式壳管式和淋激式冷凝器 33
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的吸收器 32
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的冷凝器 37
蒸汽喷射式制冷机的混合式冷凝器 33
注:当制冷剂为氟利昂时,冷凝器冷却水的进口温度,可适当提高。
第6.1.8条 非全天使用权但在整个夏季可能经常使用的大型公共建筑,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其空气调节的冷水系统,可设置蓄冷水池。 蓄冷水池的蓄冷量,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权要求和预冷时间,通过计算确定。
第6.1.9条 必要时,开式冷水系统应设置蓄水箱。蓄水箱的蓄水量,应按系统循环量的10%~25%确定。
第6.1.10条 闭式冷水系统应设置膨胀水箱和排气、泄水装置。
第6.1.11条 冷水泵(一次泵)的台数及流量,应与制冷机的台数及设计工况下的流量相对应。
二次泵的设置,应根据冷水系统的大小、各并联环路压力损失的差异程度、使用条件和调节要求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6.1.12条 当厂区内或群体式民用建筑中有若干处需要用冷时,宜设置集中制冷机房供冷。
室外冷水管道的敷设,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架空敷设或沟内敷设,有条件时,亦可采用直接埋地不保温敷设。
第二节 压缩式制冷
第 6.2.1条 选择制冷机时,某冷凝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冷式冷凝器,宜比冷却水进出口平均温度高5~7℃;
注:当制冷剂为氟利昂-12时,窒比冷却水进出口平均温度高7~9℃;
二、风冷式冷凝器,应比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于球温度高15℃。
三、蒸发式冷凝器,宜比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于球温度高8~15℃。
第6.2.2条 选择制冷机时,共蒸发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卧式壳管式蒸发器,宜比冷水出口温度低2~4℃,但不应低于2℃。
注:冷水出口温度不应低于5℃。
二、螺旋管式和直立管式蒸发器,宜比冷水出口温度低4~6℃;
三、直接蒸发表面式冷却器,应按本规范第5.5.4条;
第6.2.3条 水冷式冷凝器的冷却水进出口温差,宜按下列数值选用:
立式壳管式冷凝器 2~4℃
卧式壳管式、套管式和组合式冷凝器 4~8℃
淋激式冷凝器 2~3℃
注:冷却水进口温度较高时,温差应取较小值,进口温度较低时,温差应取较大值。
第6.2.4条 风冷式冷凝器的空气进出口温差,不应大于8℃。
第6.2.5条 压缩机气缸水套的冷却水出口温度,不应高于45℃。
第6.2.6条 所有贮存制冷剂且在压力下工作的制冷设备和容器,应应设置安全阀。氨制冷系统的排氨口必须装设排放管,排放管的出口,应高于周围50m内最高的建筑物的屋脊5m。
第6.2.7条 当设置两台或两台以上氟利昂压缩式制冷机时,各台的制冷剂管道,不得连通。
第6.2.8条 压缩机吸气管的排气管的坡度及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