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建设部 【颁布日期】 19970415 【实施日期】 1997041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综合 【文号】 建建(1997)92号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保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必须按照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进行简易装饰装修(如仅作面层涂料、贴墙低、铺面砖等)的,应当到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
解读安徽实施的《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标准》分为基层工程、给排水及卫浴、电气、暖通空调、门窗、防水、吊顶、隔墙、墙地面、涂饰、细部工程、厨房、室内空气质量、质量验收等18个章节,对分项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方法做出了详细规定和定量指标。下面对标准中的部分细节进行了解读。 卫生间要做两次24小时蓄水试验 遭遇问题:陈女士装修的新房还不到半年,有一天楼下住户找上门,反映卫生间漏水。经过检查,陈女士家里卫生间淋浴间下水管道周围防水没有做好,由于水量大,漏到了楼下住户的卫生间。 解读:卫生间、厨房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应做防水层,防水层严禁渗漏。在做防水时,标准对细节问题进行了规定,如:做防水的卫生间等房间地面应低于相连接室内地面2厘米以上,高差不足的应设置挡水条;地漏、套管、阴阳角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防水层沿墙面卷起高度应不低于30厘米,浴室一般不得低于1.8米。防水层施工完成及地面层施工完成后应分别做24小时蓄水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