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消防电源的技术规定
9 电气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1.1 一类建筑图书馆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电力设计规范》规定的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建筑图书馆的上述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的两回线路要求供电。 9.1.2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9.1.3 消防用电设备单独的供电回路,在发生火灾切断电源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消防用电设备的两路电源或两回路供电线路应在末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 9.1.4 图书馆建筑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当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明敷或在吊顶内敷设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金属线槽或电缆井沟内。 9.1.5 电力电缆不应和可燃气体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