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 内容 按国家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二、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需提交下列材料:1. 《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表》2. 已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或报告表)复印件3.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图纸及其设计说明书原件(要求加盖设计资质的单位公章和设计专用章,图纸审核人必须亲笔签名)4. 方案备案意见,试运行批复意见5. 环境保护设施承建合同书复印件6. 监测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7. 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报告书项目)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报告表项目)一式四份,加盖分局意见及公章。三、 验收程序1. 建设单位应在环境保护设施建成,主体工程竣工投入试生产或环保设施投入试运行前,向市环保局监督管理科申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