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 内容 按国家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二、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需提交下列材料:1. 《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表》2. 已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或报告表)复印件3.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图纸及其设计说明书原件(要求加盖设计资质的单位公章和设计专用章,图纸审核人必须亲笔签名)
一、 内容
按国家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二、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表》
2. 已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或报告表)复印件
3.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图纸及其设计说明书原件(要求加盖设计资质的单位公章和设计专用章,图纸审核人必须亲笔签名)
4. 方案备案意见,试运行批复意见
5. 环境保护设施承建合同书复印件
6. 监测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
7. 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报告书项目)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报告表项目)一式四份,加盖分局意见及公章。
三、 验收程序
1. 建设单位应在环境保护设施建成,主体工程竣工投入试生产或环保设施投入试运行前,向市环保局监督管理科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治理设施竣工试运行检查。(具体程序见试运行程序)
2. 市环保局经现场检查同意建设单位试运行后,由市监测部门进行验收监测
3. 项目验收监测结果合格者,由建设单位向市环保局提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并提交上述所需资料。
4. 竣工验收工作由市环保局监督管理科主持,组织监理所、检测站等项目所在地的环保分局等部门进行现场竣工验收。
5. 对环境保护治理设施验收合格者,发给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对不合格者,出具不合格意见并责令整改,重新向本局申请验收。
四、受理时限
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五、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办事中心
办公地点:东莞市城区创业新村16座一楼
电话:22463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