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厂水池等构筑物闭水试验
污水厂水池构筑物等闭水试验1)水源接触池闭水试验,共用水量1600m3,水源来自厂区上水管线,利用上水消火栓井,采用临时管线将上水输送至接触池顶板,通过检修孔注入接触池内部,当上水压力不能满足接触池闭水水位的需要,在接触池外侧加设水泵,将试验用水标高达到试验水位标高。2)充水 ① 、接触池池内充水分三次进行:第一次充水为设计水深的1/3(50.75);第二次充水为设计水深的2/3(53.15);第三次充水至设计水深。②、充水时的水位上升速度不宜超过2m/d。相邻两次充水的间隔时间、不应小于24h。③、每次充水宜测读24h的水位下降值,计算渗水量,在充水过程中和充水以后,应对水池作外观检查。当发现渗水量过大时,应停止充水。待作出处理后方可继续充水。记录3)水位观测①、充水时的水位可用水位标尺测定。②、充水至设计水深进行渗水量测定时,应采用水位测针测定水位。水位测针的读数精度应达1/10mm。③、充水至设计水深24小时后,开始进行渗水量测定,测读水位测针的初读数。④、测读
关于构筑物有哪些难点分析
第一,具备独立性。这里须区分构筑物、建筑物与房屋的关系。构筑物、建筑物、其他附属设施共同构成了建造物。其中,建筑物与构筑物的分界是人们是否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建筑物是人们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场所,建筑物又分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房屋与其他建筑物(如农村中的棚房、简易房等)的区别在于是否符合房屋的法定构成要件(如层高、四至、围护等)。构筑物、其他附属设施是与房屋等建筑物相对的建造物,是人们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场所。构筑物与其他附属设施的分界在于是否附属于房屋等建筑物,作为房屋一部分的烟囱、水塔等和建造在房屋内的猪圈、灶台、仓库等,一方面其已经作为房屋的附属物,是使房屋具备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功能的重要条件,但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应当属于房屋的附属设施;另一方面,房屋的所占用的土地与烟囱、水塔、猪圈、灶台、仓库等所占用的土地重合,若将这些附属设施作为构筑物与房屋一并登记,将必然造成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的重复登记。因此,独立性是构筑物区别于其他附属设施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二,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是构筑物区别于房屋等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