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的条文说明
施耐德电气低压配电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第二章 电器和导体的选择第一节 电器的选择第2.1.1条 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通常,行业及企业标准都不低于国家标准,一般比国家标准更全面具体。所选电器首先满足国家标准,但若有行业标准,也应当满足其要求。 所选电器的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标称电压、计算电流及额定频率相适应。只要电器能正常工作就不必要求与所在路标称电压及频率完全一致,因为电器可在偏离标称值或额定值一定范围内正常工作。第2.1.4条 在我国,对额定电压1000v以上的高压隔离电器,因误操作能引起严重事故时,采用隔离电器与带负荷断开所在回路的电器相连锁。但对低压线路,尚未严格采取此项措施,本条在实际使用中留有一定的灵活性,当考虑到安全、方便及节约投资等诸因素后,可采取连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