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0版)请教
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就要实行了,最近研究审批稿,有个地方一直没弄懂(也许是我太较真,呵呵),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1).对于室内消火栓用水量的取值问题,如何理解“普通住宅建筑”和“除普通住宅建筑外的其他高层住宅建筑”这两个词,对于底部设置小型商业服务网点的高层建筑来说,是属于普通住宅建筑还是除普通住宅建筑外的其他高层住宅建筑呢?按原来的高规对“小型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理解,应该属于前者,可是新的“小型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发生了点变化,不知道怎么归类呢?(2).对于8.3.1条最后的注解"除住宅外的高层居住建筑应按本规范对公共建筑的要求,公寓应按本规范对旅馆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里面的“除住宅外的高层居住建筑”,这个住宅是指住宅建筑还是指建筑里面的住宅部分呢?如果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电气 第十章 电 气第一节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第10.1.1条 建筑物、储罐、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库房,其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TodayHot}二、下列建筑物、储罐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0 L/s的工厂、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35 L/s的易燃材料堆场、甲类和乙类液体储罐或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3.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楼、展览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 L/s的其他公共建筑。三、按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物,当供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设备;{HotTag}四、除一、二款外的民用建筑物、储罐(区)和露天堆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