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计审核的重大变化!!!
新的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按照新消防法的有关条文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仅对以下消防设计进行审核: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
关于消防设计的几个问题:
小弟暖通出身,消防才接触,几个问题不解,望大虾不吝赐教!关于消防设计的几个问题:1.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室外消火栓的数量除了满足室外消防水量的要求外,是否还应包括满足室内消火栓和自喷系统的水泵接合器的数量?现做一高层。室外消防水量30l/s,室内消火栓40l/s(分高低2个区,每区3个水泵接合器),自喷系统26l/s(2个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设计8个,是否合适?位置如何设计?是否可以在接合器附近连续设几个室外消火栓?2. 室内消防水箱及增稳压设备:(1).一般临时高压消防系统,根据《建规》,底层建筑消火栓系统的消防水箱是否没有高度要求?而《给排水设计手册》中有“水箱的安装高度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处消火栓的水压和水量要求”和“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15L/s的建筑物,其消防水箱如不能满足最不利点灭火设备的水压时,应设气压水罐等增压设备”的条款,实际设计当中应如何掌握?(2).《高规》中第7.4.7条中“高度不超过100米的建筑物水箱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处消火栓的静水压力不低于0.07Mpa,而此压力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处消火栓的水压及水量要求,如何理解?
关于消防设计的几个问题
1、消火栓用水量的分配及消火栓栓口压力问题:某写字楼工程,高57m,十六层,地下二层,消火栓用水量40L/s。原设计竖向为一个区,八层以下均采用减压稳压消火栓,由于工程甲方资金紧张,施工中将减压稳压消火栓改为减压孔板,鉴于减压孔板的局限性,减压效果不理想。工程验收时,由消防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工况为:一层同时开7只消火栓,屋顶开一只试验消火栓,可想而知,屋顶水枪不出水。由于一层减压孔板的减压效果不理想,每只水枪的出水量远大于5L/s。实际上一层消火栓栓口压力达0.50Mpa,出口流量达8L/s,7只水枪同时开启,水流量远大于40L/s,水泵扬程自然达不到设计工况时的扬程,试验消火栓自然不会出水。按检测公司的说法,消火栓系统不合格,须进行修改。这样就带来下列几个问题:①设计工况与检测工况应一致。目前消火栓系统尚无验收规范,应尽快编制相关验收规范,明确相关问题。根据火灾现场扑救实例和有关资料,目前默认的设计工况为:对于消火栓用水量为40L/s的民用建筑,每只水枪的用水量为5L/s,同时开启的数量为8只,着火层为3-4只,着火层的上下相邻层各为2只或3只。由于相邻层几何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经常忽视的问题
1 前 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形式的变化,我国消防部门的日常工作日益繁重,消防监督工作者相对不足,加上行政许可时限的限制,使得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人员(多数兼作其它业务)经办一个项目的审核时间极其有限,特别是刚刚从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人员,对规范不熟、理解不深、经验不足,出现错审、漏审现象在所难免,如果错审、漏审的是国家强制性标准等重大问题,将对建筑工程本身和审核人员本人都造成严重后果。笔者长期从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积累了一些经验教训,觉得有的经验值得借鉴,有的教训需要吸取,现谈些初浅看法和建议,供参考。 2 屋顶同时设置正压送风机和机械排烟机时,风口的设置位置 举漳州市区欣江悦景工程实例:该工程正压送风机和机械排烟机设置于同一建筑屋顶,正压送风机四台(分别为两部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送风),其进风口设置于西北侧(下风方向),其中两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