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安建筑】《城市绿地分类标准》更新,调整内容抢先看
早安建筑
2018年08月27日 14:34:12
来自于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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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颁布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作为城市绿地系统及相关专业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技术标准,其实施了16年,在规范城市绿地系统的编制和审批、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近年来城乡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需求的而不断提升和变化,为更好的适应我国城乡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和满足绿地规划建设的需求,有关部门特组织对原标准部分内容进行完善和补充,修订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以下简称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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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颁布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作为城市绿地系统及相关专业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技术标准,其实施了16年,在规范城市绿地系统的编制和审批、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近年来城乡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需求的而不断提升和变化,为更好的适应我国城乡发展宏观背景的变化和满足绿地规划建设的需求,有关部门特组织对原标准部分内容进行完善和补充,修订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以下简称新标准)。

新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以下简称旧标准)同时废止。

结合实际工作深入解读新标准,其主要针对以下几点对旧标准中的各类绿地分类进行了优化与完善。

具体调整内容

1、 将城乡绿地分为城市建设用地内绿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外的绿地两类。

不再设“其他绿地”,将原“其他绿地”、“生产绿地”划入非城市建设用地外的绿地,并结合其他非建设用地内具备生态游憩、生态保育功能的各类绿地(不包括耕地),形成"区域绿地”。

区域绿地根据绿地主要功能分为风景游憩绿地(含城市建设用地外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郊野公园等)、生态保育绿地(含自然保护区、水源地、湿地保护区等)、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四类。

2、取消了“综合公园”的下设小类。

综合公园不再分为全市性综合公园与区域性综合公园,明确综合公园的规模下限为10公顷,并增加一定的弹性,规定在小规模的城市或受用地条件限制时,规模下限可为5公顷。

3、取消了“社区公园”的下设小类。

取消了“社区公园”的下设小类,并修正社区公园的定义:“用地独立,具有基本的游憩和服务设施,主要为一定社区范围内居民就近开展日常休闲活动服务的绿地。”并提出规模宜在1公顷以上。

社区公园的定义强调用地独立,要求必须是独立的用地属性,且属性是绿地的用地,不再包含在居住区附属绿地中的绿地。新标准避免的以往可能出现的绿地重复计算的现象。

4、 取消“带状公园”、“街旁绿地”两个中类,新设“游园”。

新分类侧重绿地功能,不再设根据形态及其位置等进行绿地分类,规定原带状绿地中根据实际情况,可并入其他公园绿地中,如“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如规模较小可归入“游园”,并基于生态廊道效应的阙值和游园的景观及服务功能明确带状游园的宽度宜大于等于12米。

5、 “专类公园”下设小类进行调整。

新标准专类公园中新增遗址公园,将原有儿童公园、城市建设用地内的风景名胜公园归入其他专类公园;修订了历史名园的定义。

新标准顺应了当前出现的一些新的绿地建设情况,如以历史遗迹、遗址或其背景建设的绿地、反应文化遗产类公园绿地,在专类公园下增设遗址公园,将该类绿地归入;旧标准历史名园侧重于体现传统造园艺术与审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新标准强调体现一定时期的造园艺术,将一些能反应近代中国造园艺术发展轨迹的,却不是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纳入其中。

6、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保持一致。

将建设用地内绿地分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与广场用地。生产绿地归入非城市建设用地绿地分类中。

绿地分类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一致,协调了绿地系统与其他城市规划之间的分类差异。新设广场用地,并明确广场用地绿地率应大于等于35%(绿地率高于65%的广场可划入公园绿地)。新标准明确了广场用地的绿地率标准,有利于相关规划实践的操作。

7、“附属绿地”其下小类根据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进行相应的调整。

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一致,有利于加强附属绿地的规划管控。

8、 根据新的绿地分类,重新定义绿地计算原则与方法,增加了城乡绿地率的指标。

绿地率指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总和比率,其中广场用地中仅将“广场用地中的绿地”参与小计与合计;新增城乡绿地率的概念,计算城乡用地面积(含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内的绿地总和与城乡用地面积的比率。

对未来规划工作的影响

新标准明确将城乡绿地分为城市建设用地内绿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外的“区域绿地”两类。自2016年,相关部门前后出台了《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修订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地分类规范》,其都将绿地的管控、分类等范畴扩大到城乡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绿地对改善城乡生态环境、缓解城市病、约束城市无序发展、满足市民多样化休闲需求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从发展的角度对绿地进行广义理解,有利于建设科学的城乡统筹绿地系统。

绿地根据功能进行分类,涉及范畴广、分类细致明确;新标准明确了规划实践中常遇见的“模糊”问题如:广场用地绿地率底限、带状公园绿地建议最小宽度、区域绿地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绿地、不参与建设用地汇总、不包括耕地等。新标准解决了较长时间以来,绿地分类与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新标准的实施将有利于规划实践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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