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本规范第 6.2.5 条规定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 火封堵材料封堵。 设置幕墙的建筑,其上、下层外墙上开口之间的墙体(窗槛墙)或防火挑檐仍要符合本规范第 6.2.5 条的要求。 火灾时,防止下层的的“火舌”通过上层窗户舔入上层楼层室内。造成火势的隔层蔓延。
一、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本规范第 6.2.5 条规定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 火封堵材料封堵。
设置幕墙的建筑,其上、下层外墙上开口之间的墙体(窗槛墙)或防火挑檐仍要符合本规范第 6.2.5 条的要求。
火灾时,防止下层的的“火舌”通过上层窗户舔入上层楼层室内。造成火势的隔层蔓延。
本条引用的本规范6.2.5条(强制性条文)
1.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的实体墙;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 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 0.8m。
2.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 可设置防火玻璃墙, 但 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 于 1.00h,单、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0.50h。
3.或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4.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5.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 1.0m;小于 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 0.6m 的隔板。
6.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二、玻璃幕墙和楼板边缘不应该有空隙。(6.2.6条强制性条文)
一旦有空隙,就会形成烟囱效应,像管井一样,发生火灾时,烟气和火势由于受到烟囱作用而很快蹿升到楼顶。 因此,玻璃幕墙与楼板边缘的缝隙必须封堵。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这样也就和《高规》3.0.8.3条的规定相一 致: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采用幕墙的建筑,主要因大部分幕墙存在空腔结构,这些空腔上下贯通,在火灾时会产生烟囱效应,如不采取一 定分隔措施,会加剧火势在水平和竖向的迅速蔓延,导致建筑整体着火,难以实施扑救。幕墙与周边防火分隔构件之 间的缝隙、与楼板或者隔墙外沿之间的缝隙、与相邻的实体墙洞口之间的缝隙等的填充材料常用玻璃棉、硅酸铝棉等 不燃材料。实际工程中,存在受震动和温差影响易脱落、开裂等问题,故规定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要采 用具有一定弹性和防火性能的材料填塞密实。这种材料可以是不燃材料,也可以是难燃材料。如采用难燃材料,应保 证其在火焰或高温作用下能发生膨胀变形,并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