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爱我中华
爱我中华 Lv.12
2008年01月02日 19:15:26
来自于建筑施工
只看楼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7年6月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6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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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beiyelang
2008年02月28日 16:47:30
2楼
大家应该学习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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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dsay508
2008年03月15日 13:04:29
3楼
学习一下,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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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我中华
2008年05月09日 18:31:43
4楼
现在,全世界都在看着中国将如何对待这部新法,有博弈之后的外企,更有那些心里打着小算盘的奸商恶企。


第一争议


一部新的劳动合同法,在经历了两年多的反复酝酿之后,终于在四审时通过。与旧的劳动合同法相比,新法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劳方的条款,如工作地点和职业病危害等防护条款、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合同到期前终止要付经济补偿金条款等等。在拖欠工资、强迫劳动和其他虐待行为屡屡被曝光的今日,该法似乎能保证劳动者获得“长期、有保障”的权益。

然而,反对者的态度也咄咄逼人。由于新法的实施势必增加劳动力成本,某些外资企业甚至以撤资相要挟,局势一度剑拔弩张,争论延续至今。这不由得令人担心,这部新法会否变成一部“供人违反的法”?



正方 替广大劳动者立法是民心所向

A.低成本的劳动力不可能是高素质的?熏没有高素质的员工就不可能有高素质的企业。必要的成本一定要提高。

B.国家经济发展并非让资本剥削劳工,而是让全民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如果只是想通过压榨劳工的那一点剩余价值来赚钱,这样的企业早该走了。

C.劳动法属社会法范畴,就是要对强者予以某些抑制,对弱者予以某些辅助,在某种意义上就涉及到对于财富权利的某种限制。它本来就应该是偏重于保护劳工利益。

D.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不会影响外国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因为一个企业最终的利益和效益一定和它的守法成正比。如果你是一个守法的企业,这部法律不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如果是一个违法侵犯工人权利的企业,那么劳动成本将大大增加。

E.过去的做法“让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争议频繁发生,对企业危害更大”。“成熟完善的法制环境更能吸引外资”。

F.执行跟不上就不是不公平竞争问题了,还涉及到政府的诚信。但企业应先自律。

G.西方工会那么强势,也没见真的让企业无法有效运转。现代企业制度都已经喊了几十年了,难道是白喊的?


反方 劳动力成本大幅提高会伤害企业

A.一旦新法实施,劳动力成本会大幅度提高,这对中国今后的发展并没有好处。劳动力成本低不仅是我国的国情,而且是我国重要的国际竞争力。

B.中国的劳动力成本已经很高了,现在越南的劳动力就比中国的劳动力成本低,新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太大。这部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法律将大大提高劳动力成本,降低管理效率,压缩利润空间。

C.效率是企业的生命,企业不是养老院。从经济角度来看,劳资双方本来就不平等。

D.去年是两税并轨的讨论,今年是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推出,一条一条的政策压下来,让我们焦头烂额。成本被大大提高。

E.新法可能对中国投资环境带来消极影响。

F.中国企业能有多少按照新劳动法措施执行?那对外资企业是不公平的。

G.该法一旦实施,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也将面临颠覆性的挑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势必受到深远影响。


【点评者说】

“这是一部接近欧洲标准的劳动法”,新法得到了欧美主流媒体的部分肯定。《纽约时报》说“它赋予工会同用人单位谈判的权力,这是二十多年来中国劳工管理制度上意义最重大的改变”。

相比旧劳动法,新法无疑是一个巨大进步。但是在中国,中国劳动者的生存状况远远比不上许多资本主义国家,连立法也只是接近欧洲的劳工法标准,这样看来,对于这部新法所取得的进步,中国人不但没有理由骄傲,更应感到耻辱。

事实上,在这部法律的讨论过程中,中国受到了资方的强大压力,并被迫作出某些调整。这是中国在与全球资本抗衡中的真实处境。在这方面,不应对中国的立法者苛求太多,但是法律不是“面子货”,它不能只是用来遮一时之丑,应一时之急。现在,全世界都在看着中国将如何对待这部新法,有博弈之后的外企,更有那些心里打着小算盘的奸商恶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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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我中华
2008年05月09日 18:32:19
5楼
劳动合同法通过后,工会能否扩权

  记者 赵小剑


  工会的作用已发生明显变化——包括工资、工时的谈判,工会都发生了重要作用。作为弱势一方,单个职工一个人诉求往往是没有用的,工人们团结起来才有力量。

  访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



  南方周末: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并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您作为参与这部法律的起草者之一、全总原法律部负责人、现任民主管理部部长,能否谈谈这部法律对中国工会职能的促进?

  郭军:这部法律多处赋予了工会参与权利和监督权利,如企业制定规章制度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工会协商;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要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企业裁员要听取工会意见等等。劳动合同法一审稿和现在的四审稿变化较大,例如在裁员问题上,一审稿要求:要不要经济性裁员都要听取工会意见,与工会协商确定。但这在操作中有一定难度,因为工会也很难判断裁多少人可以渡过难关。这次四审,就要求企业裁员要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如果职工不同意,决定权还在企业。而且,企业在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者达到企业职工人数的10%才要经过这个程序。

  南方周末:如果因为裁员问题发生罢工,工会站在工人一边,还是企业一边?

  郭军:这个问题要看实际情况。如果不裁员企业就会破产,工会不会反对裁员。但如果企业裁员出于某种借口,我们肯定不支持裁员。对员工自发的罢工,我们的态度是不支持、不鼓励,一定程度上也不反对禁止。但从解决问题的角度而言,我们希望有更好的协商渠道。

  在中国,没有一个法律允许罢工;反过来,也没有一个法律禁止罢工。从法律角度来说,没有授权工会组织罢工。如果发生罢工事件,劳动法和工会法都有规定,我们叫作“突出事件”,规定工会要介入,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交涉,在满足职工合理要求的前提下,帮助企业事业单位恢复生产工作秩序。据我了解,此类事件每年也有上百起。

  南方周末:但我们观察到,不少企业没有工会。

  郭军:目前,中国有将近一半的职工还没有组织到工会中来。我们每年以上千万的速度在增加工会会员。目前我们有2.4亿职工,工会会员为1.7亿。另外,还有一亿多的农民工,因此组织职工参加工会的任务依然艰巨。

  由于缺少宣传,许多劳动者还以为今天的工会像以前一样,“吹拉弹唱,组织照相;领导讲话,带头鼓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的作用已发生明显变化——包括工资、工时的谈判,工会都发生了重要作用。作为弱势一方,单个职工一个人诉求往往是没有用的,工人们团结起来才有力量。 

  南方周末:最近劳动合同法的关注度很高,已经审议通过。这与前不久出现的山西黑砖窑事件有什么关系?面对如此黑幕,即使完备了法律,又有什么现实意义?

  郭军:黑砖窑事件也不是孤立的。从华为集团员工的过劳死,到肯德基等洋快餐员工的超时劳动,到今天的黑砖窑,都有一个共同问题,就是政府在这方面的反应能力和执法力度都存在问题。因为,立法仅仅是解决问题的一方面,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那么法制将成为空谈,因此提高政府执行力成为重要的问题。

  南方周末:面对黑砖窑这类事件,工会如何发挥作用?

  郭军:这是一个长期的工作。关键是职工要有建立工会的意识。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职工就可以建立工会,从而得到团体的保护。现在许多劳动者并没有这个意识,都想着能找到一个工作就不错了,没有想到建立工会主张权益。

  黑砖窑事件可能会是个转机,对于政府在劳动关系领域的执法意识和能力会带来一定的改变。中国社会前一阶段都是在强调经济发展,从十六届四中全会开始出现了变化,在讲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更多的是强调社会的公平公正。在十六届三中全会的时候,我们还在讲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六中全会已经更强调以人为本、和谐社会以及公平公正了,这是一个渐进的变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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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我中华
2008年05月09日 18:33:02
6楼
它这样保护我们

  特约撰稿 郭军

  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要经过职代会讨论。上厕所要限制时间等有损职工权益的规定,将成为历史。

  ■上厕所限定时间?请和职工协商; 

  ■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支付两倍工资;

  ■扣押劳动者证件?等着挨罚吧。 

  …… 


  总体原则:向劳动者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1.适用范围:原则上坚持了事业单位按劳动合同来管理,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属此例。部分事业单位聘用制的员工,也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内。

  2.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要经过职代会讨论。上厕所要限制时间等有损职工权益的规定,将成为历史。

  3.劳动合同的签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若1年后还没有签,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非全日制用工: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能超过24小时。

  5.试用期:不再根据技术性岗位确定试用期;合同期不到三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能等于合同期否则视为没有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6.服务期:取消了对约定的违约责任与脱产培训期的时间联系的限制,但是规定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7.劳动者在三种情况下有权要求企业必须续签劳动合同,而且是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8.拖欠和克扣工资: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9.基本养老保险: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望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

  10.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等四类情形: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山西黑砖窑事件适用于该条规定。

  11.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以每人500-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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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我中华
2008年05月09日 18:35:03
7楼
新劳动合同法:单位应如实告知劳动报酬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继《物权法》通过后与老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又一部法律,昨日辽宁昊众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玫解读了此部法律是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所产生的重大影响,表示这部法律不但可能会解决劳动维权成本高的现状,也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王玫系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大连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曾多次参加全国、大连市《劳动合同法(草案)》立法研讨会。


“此法实施日期是2008年1月1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半年的时间都要加强学习《劳动合同法》。”结合长年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经验,王玫提醒大我连市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法》研究,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人力资源工作人员须重视企业用工风险,避免该法实施后付出巨大的违法劳动成本。


意义重大


除宪法之外受关注度最高


王玫介绍,《劳动合同法(草案)》于2006年3月20日公开布征求意见,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全国人大收到19万条修改建议。这个被以“"历届人大常委会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中提出意见最多的一次”"称道的劳动合同法,因为其内容牵涉到每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从该草案一审稿、二审稿、三审稿各界积极参与修改意见,一些跨国企业,外国商会、国外工会对此部法律纷纷发表意见,除宪法外,在中国还没有一部法律的通过像《劳动合同法》这样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


“近些年来由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完备,一些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维权难。”王玫说,此前,劳动领域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一、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不承认与劳动者有事实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三、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有的用人单位设立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五、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目的不交或是少交社会保险,降低用工成本。


全面解读


新《劳动合同法》有八大亮点


王玫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用人单位产生的最大影响在于,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对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王玫同时结合近年经手的具体案例解决了这一影响的具体体现。


一、新《劳动合同法》适用事业单位


例:老姜是某事业单位的统计员,系聘用制工作人员,2004年,他在某事业单位工作了12年零11个月时,单位管人事的工作人员告诉其,下个月不再续聘,办理离岗手续,老姜要求续聘或由单位支付补偿金,单位不同意,老姜到劳动仲裁申诉,仲裁不受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实践中事业单位人员的构成是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一般劳动者。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部分适用。


《劳动合同法》"附则"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扩大了调整范围。


二、签合同前用人单位须履行告知义务


为了充分保证劳动者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违法成本: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


例:去年5月份,应届毕业生小王到大连市开发区一公司应聘,该公司与其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400元,试用期到期前10天,该公司表示还要对其考察,如果小王同意,公司再与其续签3个月的试用期,小王为了今后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便同意再签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到期前,该公司通知小王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不再录用。


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按照《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正是由于现行法律的疏漏,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定了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违法成本: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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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我中华
2008年05月09日 18:38:44
8楼
五、鼓励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


例:老李在某公司已经连续工作15年,在第9年合同期满前1个月,该公司告其不在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老李无法维权,只能拿包走人。


按《劳动法》第20条规定,双方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具备3个条件:劳动者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按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老李就不能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老李提出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签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原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此条内容外资企业表现非常强烈,他们认为这是与现代企业制度背道而驰,股东((老板))作为公司的所有者,理当享有制定、实施有关规章制度的绝对权。“"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公司最高权力已转向他人之手。”"甚至引发报界报道的美商会等资方“"从中国撤资”"的威胁论。最终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中已将“应当经……讨论通过"”删去,用“"平等协商确定”"代替。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度”",这种单方的规定很难保证员工的利益,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这样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违法成本: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行政部门不作为须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目前劳动者维权成本较高的现状,该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八、明确了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四类情况


王玫归纳《劳动合同法》加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还有以下五种类型:


(一)、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情形被纳入到行政处罚范围,并辅之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明确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等四类情形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四类情形,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山西黑砖窑事件适用于该条法律。


(四)、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将受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首席记者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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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fengyun02
2008年05月20日 16:47:00
9楼
谢谢楼主 要好好学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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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yy123456789ff
2009年07月02日 09:42:06
10楼
顶起楼主!!!!下载走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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