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问题之讨论
sunhan328
sunhan328 Lv.12
2007年07月17日 1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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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问题是: 本法实施前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未严格遵守本规定的程序,在本法实施后是否需要按照本条该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制定、修改?本人理解: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应该认定为是合理的。

1、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问题是: 本法实施前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未严格遵守本规定的程序,在本法实施后是否需要按照本条该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制定、修改?

本人理解: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果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应该认定为是合理的。
但是如果企业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追究工人的责任,则所适用的相关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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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han328
2007年07月17日 10:01:37
2楼
2、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问题是: 劳动合同约定是在今后某个时间才开始实际用工,按照该条规定,没有实际用工,就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在约定的实际用工时间到来前,一方反悔不履行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由于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不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能否追究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

本人理解:此规定实际是区分了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我认为:劳动合同关系也应归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可以追究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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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han328
2007年07月17日 10:02:14
3楼
3、第14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用人单位也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问题是: 第(二)项是否已经包含在第(一)项之中了,第(二)项是否是多余的?或者中的“连续工作满十年”是否应该是“连续工作不满10年”?

本人理解:第(二)项是对可能产生歧义的问题进行明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应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改制前后的工龄连续合并计算,而非履行劳动合同的时间.
第(二)项应是对第(一)项的补充说明,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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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han328
2007年07月17日 10:02:43
4楼
4、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题是: 如果在满一年后,按该规定已经被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那么从被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是否还能按照82条的规定认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从而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本人理解: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第14条的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有义务按照第10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的,应该是违反第82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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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han328
2007年07月17日 10:03:02
5楼
5、第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其中包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问题是: 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约定,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者愿意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


本人理解:应该可以这样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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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han328
2007年07月17日 10:03:29
6楼
6、第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但是没有像《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问题是: 在劳动合同中能否约定工作期间劳动者因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理解:我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符合第90条规定精神的条款,但是用人单位不得借劳动合同的约定规避自己的法律义务,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重劳动者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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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han328
2007年07月17日 10:03:50
7楼
7、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问题是: 有些劳动者在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间隔若干时间后再次被该单位招用,有可能职位和岗位发生了变化,难道也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吗?

本人认为:我理解,这个条款是指在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有可能同一劳动者在连续工作期间与用人单位多次签订劳动合同,这里是禁止用人单位借多次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机会反复设立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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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han328
2007年07月17日 10:09:46
8楼
8、第35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问题是: 如果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增加了工资待遇,但没有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请问:用人单位能否以没有采用书面形式随时将工资降低到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

理解:与此相类似的还有加班费、津贴等,不可能在劳动合同中事无巨细地都写进去。我认为用人单位实施的有利于劳动者、符合行业习惯、且符合公平原则的行为,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也应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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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hb
2007年09月06日 11:54:12
9楼
  对立法者而言,《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从一审到四审经历了近3年的新生法律,它的临盆可能不是一句“瓜熟蒂落”能轻易概括的,就立法程序而言,它的降生将是一个过程的结束,而对于法律的施行而言,对广大的人力资源从业者而言,它才刚刚开始。

专题地址:http://co.163.com/neteaseivp/zhuanti/200709062913/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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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m771
2007年09月07日 08:28:20
10楼
我以前的个公司,上班两年时间都不能职工签劳动合同
我以前的同事还在那上班,也没签,签合同老板支支吾吾的
请教这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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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g1998
2007年09月07日 09:13:54
11楼
合同法是保障我们这些弱势群体的小小利益的,所以大家还是多多关心我们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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