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开始GB 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共
4
条为强制性条文,分别为
3.0.1
、
3.0.2
、
3.0.3
、
4.0.2
。
由于该规范属于条目不多,涉及的内容比较宽泛,所以条文上来说原则性的规定比较多,尤其是强条这几条,你看了也不知道该怎么操作。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给的设计单位、不同的设计师理解起来可能千差万别,但是宗旨只有一个,那就是满足客户的要求,别出事。
3.0.1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1
)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
)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3
)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2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
1
)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2
)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4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条文说明:
3.0.1 用电负荷分级的意义,在于正确地反映它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的界限,以便恰当地选择符合实际水平的供电方式,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保护人员生命安全。负荷分级主要是从安全和经济损失两个方面来确定。安全包括了人身生命安全和生产过程,生产装备的安全。
确定负荷特性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其供电方案。在目前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政府应该只对涉及到人身和生产安全的问题采取强制性的规定,而对于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评价主要应该取决于用户所能接受的能力。规范中对特别重要负荷及一、二、三级负荷的供电要求是最低要求,工程设计中用户可以根据其本身的特点确定其供电方案。
停电一般分为计划检修停电和事故停电,由于计划检修停电事先通知用电部门,故可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或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条文中是按事故停电的损失来确定负荷的特性。
政治影响程度难以衡量。个别特殊的用户有特别的要求,故不在条文中表述。
1 对于中断供电将会产生人身伤害及危及生产安全的用电负荷视为特别重要负荷,而对于中断供电将会在经济上产生重大损失的用电负荷视为一级负荷。由于各个行业的负荷特性不一样,本规范只能对负荷的分级作原则性规定,每个行业可以根据本身行业的特点较为具体地确定负荷的分级。在生产连续性较高行业,当生产装置工作电源突然中断时,为确保安全停车,避免引起爆炸、火灾、中毒、人员伤亡,而必须保证的负荷,为特别重要负荷,例如中压及以上的锅炉给水泵,大型压缩机的润滑油泵,……;或者事故一旦发生能够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保证工作人员的抢救和撤离,而必须保证的用电负荷,亦为特别重要负荷。
2 一级负荷是从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程度来确定。大型银行营业厅的照明、一般银行的防盗系统;大型博物馆、展览馆的防盗信号电源、珍贵展品室的照明电源,一旦中断供电可能会造成珍贵文物和珍贵展品被盗,因此其负荷特性为一级负荷。在民用建筑中,重要的交通枢纽、重要的通讯枢纽、以及经常用于重要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由于电源突然中断造成正常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负荷为一级负荷。
3 在一个区域内,当用电负荷中一级负荷占大多数时,本区域的负荷作为一个整体可以认为是一级负荷;在一个区域内,当用电负荷中一级负荷所占的数量和容量都较少时,而二级负荷所占得数量和容量较大时,本区域的负荷作为一个整体可以认为是二级负荷。在确定一个区域的负荷特性时,应分别统计特别重要负荷、一、二、三级负荷的数量和容量,并研究在电源出现故障时需向该区域保证供电的程度。
在工程设计中,特别是对大型的工矿企业,有时对某个区域的负荷定性比确定单个的负荷特性更具有可操作性。按照用电负荷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的特性,对一个区域的用电负荷在整体上进行确定,其目的是确定整个区域的供电方案以及作为向外申请用电的依据。如在一个生产装置中只有少量的用电设备生产连续性要求高,不允许中断供电,其负荷为一级负荷,而其它的用电设备可以断电,其性质为三级负荷,则整个生产装置的用电负荷可以确定为三级负荷;如果生产装置区的大部分用电设备生产的连续性都要求很高,停产将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则可以确定本装置的负荷特性为一级负荷。如果区域负荷的特性为一级负荷,则应该按照一级负荷的供电要求对整个区域供电;如果区域负荷特性是二级负荷,则对整个区域按照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进行供电,对其中少量的特别重要负荷按照规定供电。
从以上内容看出以下几点:1、安全第一,金钱第二。充分体现了我国以人为本的理念。
2、规范也是讲政治的,所以政治上的要求不讲了。因为无法衡量。
3、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钱的单位方案可以奢侈一点,没钱的单位不能讲究的就忍了吧。
4、不要一味过高要求,负荷等级要求不高的负荷占比大的情况下,按占比大的考虑即可。
行标《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
3.2.1
用电负荷应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及三级负荷。各级负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
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
3)
中断供电将破坏有重大影响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例如:重要通信枢纽、重要交通枢纽、重要的经济信息中心、特级或甲级体育建筑、国宾馆、承担重大国事活动的会堂、经常用于重要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的重要用电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
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2)
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3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应为三级负荷。
以上内容与国标内容基本一致,但还不是强条。
3.0.2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条文说明:
3.0.2 条文采用的“双重电源”一词引用了IEC50(601)中的术语第601-02-19条“duplicate supply”。因地区大电力网在主网电压上部是并网的,用电部门无论从电网取几回电源进线,也无法得到严格意义上的两个独立电源。所以这里指的双重电源可以是分别来自不同电网的电源,或来自同一电网但在运行时电路互相之间联系很弱,或者来自同一个电网但其间的电气距离较远,一个电源系统任意一处出现异常运行时或发生短路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仍能不中断供电,这样的电源都可视为双重电源。
一级负荷的供电应由双重电源供电,而且不能同时损坏,只有满足这两个基本条件,才可能维持其中一个电源继续供电,这是必须满足的条件。双重电源可一用一备,亦可同时工作,各供一部分负荷。
网是一个,但变电站可以不同,如果变电站同时停电的可能性很小,应该算是满足规范要求了。但是设计上一般都是保险保险再保险,很多负荷采用了2路市电+1路油机的方式,尤其是我从事的数据中心行业。当然,只要是客户要求的,我们还是要满足的。
行标《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
3.2.8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是强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