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 本规范不适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气源生产设施和进口设施,人工制气的生产设施,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设施,以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燃气非管道运输,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的内部燃气装置。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
本规范不适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气源生产设施和进口设施,人工制气的生产设施,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设施,以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燃气非管道运输,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的内部燃气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