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楼
规范8.3.3,一类用的是全部,个别除外;二类高层用的是指定法,就是说指定的就设,没指定的就不设。从字面看旅馆房间,没有说倒班宿舍房间。因此抠字眼倒班宿舍房间就可以不设。其他公共活动用房、走到。要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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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lichangan1000 发表于 2017-4-21 16:01 规范8.3.3,一类用的是全部,个别除外;二类高层用的是指定法,就是说指定的就设,没指定的就不设。从字面看 …纠结就纠结在字面上,怕审计扣字眼。。。,不过还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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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定义,宿舍应属于居住建筑,不属于公共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3.3条第2款为“二类高层公共建筑......”,本规范表5.1.1后注2规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本条仅规定防火要求,没有说灭火要求按公建执行。所以,字面意思上应该不设喷淋也可以,但是最终还是以施工图审查和消防审查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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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规范很明确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应符合公建.....的要求,可以看做是划归。没什么歧义,否则规范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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