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世 1989-08-23(1989-10-01执行)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其中第四十六条有“库区的电源应设总闸和分闸。每个库房应独立安装开关箱;开关箱、电源插座应设在库房外或楼梯间内”的明确规定。 1990-04-10由我国公安部颁布实施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中,第四十一条也有“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的明确要求。
前世
1989-08-23(1989-10-01执行)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其中第四十六条有“库区的电源应设总闸和分闸。每个库房应独立安装开关箱;开关箱、电源插座应设在库房外或楼梯间内”的明确规定。
1990-04-10由我国公安部颁布实施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中,第四十一条也有“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的明确要求。
在当时,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发文和公安部令第6号文中提出“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的类似规定,确实对提升仓库电气安全作出过巨大贡献,其原因在于80年代的配电(开关)箱质量尚不尽如人意,有些是施工单位自制的开关板,有些是外购质量不佳的配电箱,加上开关电器的质量问题,设置在仓库内时常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电气故障从而引发电气火灾。
改变
(2006-07-12颁布)2006-12-01实施的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11.2.5条首次出现“配电箱及开关宜设置在仓库外”的规定,笔者曾专为此事至上海市消防局建审部门当面咨询过有关技术领导,得到的回复意见大致如下:
(1)1989-10-01执行的《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规定》的这条“开关箱、电源插座应设在库房外或楼梯间内”规定,并不针对甲、乙类危险品仓库,也不针对丁、戊类仓库,针对的是工业建筑中的丙类火灾危险性质的仓库(可惜写得不够明确);
(2)原先89年的《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规定》,是基于当时的配电箱制造水平不够完善,给消防电气安全带来了较多、较大的事故隐患和损失,所以才会有“应设在库房外”的这条规定;
(3)21世纪的配电箱、开关制造水平早已今非昔比,GB 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也有具体规定。在满足相关电气安全要求的前提条件下,06版《建规》的“配电箱及开关宜设置在仓库外”这条规定,应该是一条合理规定;
(4)丙类仓库具备条件(比如有前室、楼梯间等过渡区域)的情况下,配电箱及开关能够外置,就尽量不要将配电箱及开关布置进丙类仓库内;如果丙类仓库无前室、楼梯间等过渡区域,一味要求配电箱及开关外置就会造成其挂在仓库外墙上或做成落地柜在室外呈露天布置(会遭受风吹雨淋日晒和严寒酷暑),那就很不合适,还不如在满足一定技术要求的前提条件下,将其布置在仓库内入口附近相对安全的位置为妥。
今生
(2014-01-27颁布)2014-03-01实施的GA 1131-201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8.5条:“仓储场所的每个库房应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应切断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2014-08-27颁布)2015-05-01实施的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2.5条:“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恍若时光倒流,梦回25年前。整个建筑电气界一片哗然,很多人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这条规定,有如下几处错误:
1、“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根本不适用于爆炸危险环境的甲、乙类危险品仓库。
按原GB 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配套施工安装图集为94D401-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安装》)和现行GB 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配套施工安装图集为12D401-3《爆炸危险环境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安装》)规定(显示),在危险品库内(爆炸危险区域内)设置“防爆照明(动力)配电箱”,是再正常不过的事。
2、“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基本不适用于丁、戊类仓库。
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特征为“难燃烧物品”或“不燃烧物品”的丁、戊类仓库,没必要强制规定“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难燃烧物品”的丁类仓库,因储存物难燃的特性,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很小,“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所起作用甚微,意义不大;“不燃烧物品”的戊类仓库,所有的储存物品是不燃的,强调“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没有任何意义。
3、“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用于丙类仓库缺失相应规定。
IEC标准(IEC 60364-4-42:2010)针对火灾危险环境中的BE2场所有“422.3.3 Switchgear for protection, control and isolation shall be placed outside locations presenting condition BE2, unless it is in an enclosure providing a degree of protection appropriate for such a location of at least IP4X or, in the presence of dust, IP5X or, in the presence of conductive dust, IP6X, except where 422.3.11 applies”的明确规定。须知过分要求,将导致有些优秀、适用的大型物流仓库难以设计。
2015-04-29,笔者有幸随团参观了两个大型丙类仓库——上海的海烟物流和浙江的台升物流,均是单层高度为28m左右、
建筑面积
超2万m2的立体丙2类仓库。由于这类大型仓储场所通常无法完全由人工操作完成,机械化程度很高,均采用了自动立体仓储设备(台升物流因功能单一实现了全自动化),低压配电柜都根据实际需求直接布置在仓库内。若按现行“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规定实施,今后再设计这些满足实际需求、达到国际一流水准的大型物流仓库,将举步维艰。
更为详尽的内容,大家可参阅IEC 60364-4-42:2010 Low-voltage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 Part 4-42: Protection for safety – Protection against thermal effects和《建筑电气》2016-2增刊中的一篇论文《简述我国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计规范》(论文作者:周惠黎 谈莹)及其参考文献所列的几个重要国标(等同IEC标准),相信看后会对“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规定条款的对错有更为清晰的认识。
来源:网络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