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建筑与结构 8.1 一般规定 8.1.1 危险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规定的二级耐火等级。 8.1.2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应按本规范附录E确定,并按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设置卫生设施。 8.1.3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辅助用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厂房内不应设置辅助用室,可设置带洗手盆的水冲厕所(黑火药和起爆药生产厂房除外)。
8 建筑与结构
8.1 一般规定
8.1.1 危险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规定的二级耐火等级。
8.1.2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应按本规范附录E确定,并按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设置卫生设施。
8.1.3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辅助用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厂房内不应设置辅助用室,可设置带洗手盆的水冲厕所(黑火药和起爆药生产厂房除外)。
2 1.1级厂房的辅助用室应集中单建或布置在非危险性建筑物内。
3 1.1* 级、1.2级、1.4级厂房内可设置辅助用室。辅助用室应布置在厂房较安全的一端,且应设不小于370mm厚的实心砌体与危险性工作间隔开;层数不应超过二层。
4 在危险性工作间的上面或下面,不应设置辅助用室。
5 辅助用室的门窗,不宜直对邻近危险工作间的泄爆、泄压面。
1 1.1级厂房内不应设置辅助用室,可设置带洗手盆的水冲厕所(黑火药和起爆药生产厂房除外)。
2 1.1级厂房的辅助用室应集中单建或布置在非危险性建筑物内。
3 1.1* 级、1.2级、1.4级厂房内可设置辅助用室。辅助用室应布置在厂房较安全的一端,且应设不小于370mm厚的实心砌体与危险性工作间隔开;层数不应超过二层。
4 在危险性工作间的上面或下面,不应设置辅助用室。
5 辅助用室的门窗,不宜直对邻近危险工作间的泄爆、泄压面。
8.2 危险性建筑物的结构选型
8.2.1 危险品生产厂房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承重结构,不应采用独立砖柱承重。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采用实心砌体结构承重:
1 单层厂房跨度不大于7.5m,长度不大于30m,室内净高不大于5m,且操作人员少的1.1(1.1 * )级、1.2级厂房。 2 单层厂房跨度不大于12m,长度不大于30m,室内净高不大于6m的1.4级厂房。 3 危险品生产工序全部布置在抗爆间室或钢板防护装置内,且抗爆间室或钢板防护装置外不存危险品的1.1 * 级、1.2级厂房。 4 粉状铵梯炸药生产线的梯恩梯球磨机粉碎厂房、轮碾机混药厂房。 5 横隔墙密、存药量小又分散的理化室、1.2级试验站等。 6 无人操作的厂房。
1 单层厂房跨度不大于7.5m,长度不大于30m,室内净高不大于5m,且操作人员少的1.1(1.1 * )级、1.2级厂房。 2 单层厂房跨度不大于12m,长度不大于30m,室内净高不大于6m的1.4级厂房。 3 危险品生产工序全部布置在抗爆间室或钢板防护装置内,且抗爆间室或钢板防护装置外不存危险品的1.1 * 级、1.2级厂房。 4 粉状铵梯炸药生产线的梯恩梯球磨机粉碎厂房、轮碾机混药厂房。 5 横隔墙密、存药量小又分散的理化室、1.2级试验站等。 6 无人操作的厂房。
8.2.2 不具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危险品生产厂房和具有防粉尘措施的危险品生产厂房,可采用符合防火要求的钢刚架结构。危险品能与钢材反应产生敏感危险物的生产厂房不应采用钢刚架结构。
8.2.3 危险品仓库,可采用实心砌体结构承重。亦可采用符合防火要求的钢刚架结构。
8.2.4 危险性建筑物实心砌体厚度不应小于240mm,且不应采用空斗砌体、毛石砌体。
8.2.5 危险性建筑物的屋盖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不宜采用架空隔热层屋面。
8.2.6 黑火药生产厂房和库房、粉状铵梯炸药生产线的梯恩梯球磨机粉碎厂房和轮碾机混药厂房应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或轻型泄压屋盖。
8.3 危险性建筑物的结构构造
8.3.1 具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厂房,宜采用外形平整不易集尘的结构构件和构造。
8.3.2 危险性建筑物结构应加强联结,如钢筋混凝土预制板与梁、梁与墙或柱锚固、柱与围护墙拉结以及砖墙墙体之间拉结等。
8.3.3 危险性建筑物在下列部位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闭合圈梁。
1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屋盖宜在梁底或板底处,沿外墙及内纵、横墙设置圈梁,并与梁联成整体。
2 轻质易碎屋盖或轻型泄压屋盖宜在梁底处,沿外墙及内纵、横墙设置圈梁,并与梁联成整体。
3 危险性建筑物,应按上密下稀的原则,沿墙高每隔4m左右,在窗洞顶增设圈梁。
1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屋盖宜在梁底或板底处,沿外墙及内纵、横墙设置圈梁,并与梁联成整体。
2 轻质易碎屋盖或轻型泄压屋盖宜在梁底处,沿外墙及内纵、横墙设置圈梁,并与梁联成整体。
3 危险性建筑物,应按上密下稀的原则,沿墙高每隔4m左右,在窗洞顶增设圈梁。
8.3.4 门窗洞口宜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过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50mm。
8.3.5 当采用钢刚架结构体系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横向体系应采用刚架。
2 结构和构件应保证整体稳定和局部稳定。
3 构件在可能出现塑性铰的最大应力区内,应避免焊接接头。
4 节点(如柱脚、支撑节点、檩与梁连接点等)的破坏,不应先于构件全截面屈服。
5 支撑杆件应用整根材料。
1 结构横向体系应采用刚架。
2 结构和构件应保证整体稳定和局部稳定。
3 构件在可能出现塑性铰的最大应力区内,应避免焊接接头。
4 节点(如柱脚、支撑节点、檩与梁连接点等)的破坏,不应先于构件全截面屈服。
5 支撑杆件应用整根材料。
8.3.6 钢刚架结构体系应按上密下稀的原则沿柱高4m左右设置闭合连续钢圈梁,圈梁的接头、圈梁与柱的连接应加强。
8.3.7 当钢刚架结构体系的围护结构采用轻型夹层保温板时,保温板总厚度不应小于80mm,上、下层钢板厚度均不应小于0.6mm,檩距不应大于1.5m。
8.3.8 轻钢刚架结构的屋面檩条应按简支檩设计,在支撑处两相邻檩条应加强连接,其破坏不应先于构件全截面屈服。
8.3.9 冷成型夹层保温板与支承构件的连接,应根据受力的大小,选用下列连接方法:
1 带有特大号垫圈的加大直径的自穿、自攻螺栓。
2 熔焊或加有大号垫板的塞焊。
3 焊于支承构件上螺栓,用衬垫、特大号垫圈和螺帽,把板紧固于支承构件上。
1 带有特大号垫圈的加大直径的自穿、自攻螺栓。
2 熔焊或加有大号垫板的塞焊。
3 焊于支承构件上螺栓,用衬垫、特大号垫圈和螺帽,把板紧固于支承构件上。
8.4 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8.4.1 抗爆间室的墙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厚不宜小于300mm。当设计药量小于1kg时,现浇钢筋混凝土墙厚不应小于200mm,也可采用钢板结构。
8.4.2 抗爆间室的屋盖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
当抗爆间室发生爆炸时,屋面泄压对毗邻工作间不造成破坏时,宜采用轻质易碎屋盖,也可采用轻型泄压屋盖。
当抗爆间室发生爆炸时,屋面泄压对毗邻工作间不造成破坏时,宜采用轻质易碎屋盖,也可采用轻型泄压屋盖。
8.4.3 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不包括轻型窗和轻质易碎屋盖或轻型泄压屋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和碎片的局部作用下,不应产生震塌、飞散和穿透。
2 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允许产生一定的残余变形。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按弹性或弹塑性理论设计。
1 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和碎片的局部作用下,不应产生震塌、飞散和穿透。
2 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允许产生一定的残余变形。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按弹性或弹塑性理论设计。
8.4.4 抗爆门、抗爆传递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爆炸碎片作用下,不应穿透。
2 当抗爆间室内发出爆炸时,应能防止火焰及空气冲击波泄出。
3 抗爆门应为单扇平开门,门的开启方向在空气冲击波作用下应能转向关闭状态。
4 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抗爆门的结构不应有残余变形。
5 抗爆传递窗的内、外窗扇不应同时开启,并应有联锁装置。
8.4.5 抗爆间室朝向室外的一面应设轻型窗。窗台高度不应高于室内地面0.4m。
8.4.6 抗爆间室与主厂房构造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抗爆间室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时,与抗爆间室毗邻的主厂房屋盖不应高出抗爆间室屋盖;当高出时,抗爆间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
2 当抗爆间室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时,应在钢筋混凝土墙顶设置钢筋混凝土女儿墙与其相毗邻的主厂房屋盖隔开。女儿墙高度不应小于500mm,厚度可为抗爆间室墙厚的1/2,但不应小于150mm。
3 抗爆间室与相毗邻的主厂房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爆间室与主厂房间宜设置抗震缝。
2)当抗爆间室屋盖为钢筋混凝土,室内设计药量小于5kg时,或抗爆间室屋盖为轻质易碎,室内设计药量小于3kg时,可不设抗震缝,但应加强结构构件的锚固。
3)当抗爆间室屋盖为钢筋混凝土,室内设计药量为5~20kg时,或抗爆间室屋盖为轻质易碎,室内设计药量为3~5kg时,可不设抗震缝,主体厂房的结构可采用可动连接的方式支承于间室的墙上。
4)当抗爆间室屋盖为钢筋混凝土,室内设计药量大于20kg时,或抗爆间室屋盖为轻质易碎,室内设计药量大于5kg时,应设抗震缝,主体厂房的结构不允许支承在间室的墙上。
1 当抗爆间室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时,与抗爆间室毗邻的主厂房屋盖不应高出抗爆间室屋盖;当高出时,抗爆间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
2 当抗爆间室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时,应在钢筋混凝土墙顶设置钢筋混凝土女儿墙与其相毗邻的主厂房屋盖隔开。女儿墙高度不应小于500mm,厚度可为抗爆间室墙厚的1/2,但不应小于150mm。
3 抗爆间室与相毗邻的主厂房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爆间室与主厂房间宜设置抗震缝。
2)当抗爆间室屋盖为钢筋混凝土,室内设计药量小于5kg时,或抗爆间室屋盖为轻质易碎,室内设计药量小于3kg时,可不设抗震缝,但应加强结构构件的锚固。
3)当抗爆间室屋盖为钢筋混凝土,室内设计药量为5~20kg时,或抗爆间室屋盖为轻质易碎,室内设计药量为3~5kg时,可不设抗震缝,主体厂房的结构可采用可动连接的方式支承于间室的墙上。
4)当抗爆间室屋盖为钢筋混凝土,室内设计药量大于20kg时,或抗爆间室屋盖为轻质易碎,室内设计药量大于5kg时,应设抗震缝,主体厂房的结构不允许支承在间室的墙上。
8.4.7 在抗爆间室轻型窗的外面,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屏院。
抗爆屏院的平面形式和进深应符合表8.4.7的规定。
抗爆屏院的平面形式和进深应符合表8.4.7的规定。
当采用“┏┑”形屏院时,在轻型窗处应设置进出抗爆屏院的出入口。
8.4.8 抗爆屏院的高度不应低于抗爆间室的檐口高度。当抗爆屏院的进深超过4m时,屏院中墙高度应增高,其增加高度不应小于进深超过量的1/2,屏院边墙由抗爆间室的檐口高度逐渐增加至屏院中墙高度。
8.4.9 抑爆泄压装置应采用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抑爆泄压装置必须与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有可靠连接,当发生爆炸事故时,不允许有任何碎片飞出。
8.4.10 抑爆泄压装置应采用合理的泄压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够承受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的整体和局部作用。 2 能够迅速泄出室内的爆炸气体。 3 泄出的冲击波压力能够满足对火焰、压力的控制。
1 能够承受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的整体和局部作用。 2 能够迅速泄出室内的爆炸气体。 3 泄出的冲击波压力能够满足对火焰、压力的控制。
8.5 安全疏散
8.5.1 危险品生产厂房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生产厂房每层或每个危险性工作间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当每层或每个危险工作间的面积不超过65m
2
,且同一时间生产人数不超过3人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2 安全出口应布置在室外有安全通道的一侧。
3 有防护屏障的危险性厂房安全出口,应布置在防护屏障的开口方向或安全疏散隧道的附近。
8.5.2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非危险性工作间的安全出口,应根据各工作间的生产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8.5.3 1.1(1.1*
)级、1.2级生产厂房底层应设置安全窗,二层及以上厂房可设置安全滑梯、滑杆。安全窗、滑梯、滑杆不应计入安全出口的数目内。
8.5.4 安全滑梯、滑杆、疏散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滑梯、滑杆不应直对疏散门,并应设置不小于1.5m2 的装有不低于1.1m高的护栏平台。当共用一个平台时,其面积不应小于2m2 。
2 疏散楼梯、滑梯、滑杆可设在防护屏障外侧,厂房外门与疏散楼梯、滑梯、滑杆之间,应用钢筋混凝土平台相连。
1 安全滑梯、滑杆不应直对疏散门,并应设置不小于1.5m2 的装有不低于1.1m高的护栏平台。当共用一个平台时,其面积不应小于2m2 。
2 疏散楼梯、滑梯、滑杆可设在防护屏障外侧,厂房外门与疏散楼梯、滑梯、滑杆之间,应用钢筋混凝土平台相连。
8.5.5 危险性厂房由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为1.1(1.1* )级、1.2级厂房时,不应超过15m。
2 当为1.4级厂房时,不应超过20m。
3 当中间走廊两边为生产间或中间布置连续作业流水线的1.1(1.1* )级、1.2级厂房时,不应超过20m。
1 当为1.1(1.1* )级、1.2级厂房时,不应超过15m。
2 当为1.4级厂房时,不应超过20m。
3 当中间走廊两边为生产间或中间布置连续作业流水线的1.1(1.1* )级、1.2级厂房时,不应超过2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