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形柱结构在住宅结构中有其独特的优势, 征求意见稿已发布,王老师在本栏目也开设了连载异形柱结构设计疑难释义 ,现将我个人对已发布的天津市标准《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一些具体条文的若干思考,以连载形式发出,希望朋友们参与讨论,也希望全国规程早日问世。 (一)对规程3.3.1的思考 规程3.3.1是关于抗震等级的确定,依据是抗震规范6.1.2条和高规4.8.2条,并根据异形柱结构的特点做了更严格的调整。但这三本规范都没有涉及到在框剪结构中是否可以采用短肢剪力墙。
(一)对规程3.3.1的思考
规程3.3.1是关于抗震等级的确定,依据是抗震规范6.1.2条和高规4.8.2条,并根据异形柱结构的特点做了更严格的调整。但这三本规范都没有涉及到在框剪结构中是否可以采用短肢剪力墙。
高规7.1.2: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全部为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
短肢剪力墙尚须一般剪力墙的支持,将其作为异形柱框-剪结构中的剪力墙,担负起抗震第一道防线的任务显然是不合适的,因此建议当框剪结构高度超过28米,即为高层时,剪力墙应主要由一般剪力墙构成,其中少许的短肢剪力墙应比一般剪力墙抗震等级提高一级。
当高度未达到28米,可加少量短肢剪力墙以控制位移或者在楼梯间设短肢墙来避免短柱,此时墙的抗震等级可按现规程。但当短肢墙承担地震倾覆力矩50%以上时,短肢墙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
另外,在“当剪力墙承担地震倾覆力矩不超过总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采用”这句话之后,应加上“最大适用高度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这是有必要的,其含义是:此种结构的抗震性能,变形特征以及适用高度是在典型的框架结构和框剪结构之间。
目前规程在框剪结构中抗震等级的划分是以30米为界,建议改用高规的界限28米。
不成熟的意见,欢迎讨论。 钢筋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