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GB50015-2003)4.2.6 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4.3.3A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4.3.4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部位的上方。4.3.5 室内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GB50015-2003)
4.2.6 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
4.3.3A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4.3.4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部位的上方。
4.3.5 室内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4.3.6 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3.6A 厨房间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4.3.13 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1 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2 开水器、热水器排水;
3 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4 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
5 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
4.3.19 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4.5.9 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4.5.10A 严禁采用钟罩(扣碗)式地漏。
4.8.4 化粪池距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4.8.8 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5.4.5 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5.4.20 膨胀管上严禁装设阀门。
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3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
1.0.5 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适合建设中水设施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中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吮施工,同时使用。
1.0.10 中水工程设计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的安全措施,严禁中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
3.1.6 综合医院污水作为中水水源时,必须经过消毒处理,产出的中水仅可用于独立的不与人直接接触的系统。
3.1.7 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污水和放射性废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5.4.1 中水供水系统必须独立设置。
5.4.7 中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当装有取水接口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6.2.18 中水处理必须设有消毒设施。
8.1.1 中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
8.1.3 中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应采取自来水防污染措施,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中水贮存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2.5倍管径。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8.1.6中水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 中水管道外壁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色和标志;
2 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中水”标志;
3 公共场所及绿化的中水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
4 工程验收时应逐段进行检查,防止误接。
4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该规范全文强条)
5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3.1.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3.1.5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3.1.15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相应时差不得大于2s。
3.1.16单台热气溶胶预支灭火系统装置的保护容积不应大于160m3;设置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3.2.7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3.2.9喷防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3.3.1七氟丙烷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3.3.7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等防护区,设计喷防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他防护区,设计喷防时间不应大于10s。
3.3.16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工作压力的计算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pc≥0.6(MPa,绝对压力)
二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pc≥0.7(MPa,绝对压力)
三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pc≥0.8(MPa,绝对压力)
2 pc≥pm/2(MPa,绝对压力)
3.4.1IG541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3.4.3当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喷防至设计用量的95%时,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且不应小于48s。
3.5.1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灭火密度的1.3倍。
3.5.5在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剂喷放时间不大于9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50℃;在其他防护区,喷放时间不大于12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80℃;
5.1.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5.1.5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5.2.1 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5.2.2 设置在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