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控制价是08 《计价规范》新提出的概念,招标控制价是社会平均水平的施工造价,要求投标价不超过招标控制价,逼使投标人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招标控制价控制价高,对于我们施工企业来说是好事,不用担心超过控制价;对于发包人也是好事,结算价超过控制价的可能变小。招标控制价低,对于承包人来说报价的成本测算要更精确,对中标期望高的工程可以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以纠正其招标控制价到正常水平;对于发包人来说结算突破招标控制价的可能更大,同时打乱投资资金的计划使用,使用其经济实体内部资金形成不良性循环;对外可能造成三角债,扰乱国家的经济秩序。故它的优点如下:
(1)可有效控制投资,防止恶性哄抬报价带来的投资风险。
(2)提高了透明度,避免了暗箱操作、寻租等违法活动的产生。
(3)可使各投标人自主报价、公平竞争,符合市场规律。投标人自主报价,不受标底的左右。
(4) 既设置了控制上限又尽量地减少了发包人对评标基准价的影响。避免发包人随意提高或压低评标价。
①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
08《计价规范》的4.2.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
②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08《计价规范》的4.2.3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7 其他的相关资料。
③招标控制价是否公开及定价标准
08《计价规范》的4.2.8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④招标控制价超概算和投标价超招标控制价如何处理
08《计价规范》的4.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⑤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编制如何处理
08《计价规范》的4.2.9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川建发【2006】112号文中《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都对招标控制价作了上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