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规》8.1.3条规定了钢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其中备注第2条说明“一般情况,构件的抗震等级与结构相同;当某个部位各构件的承载力均满足2倍地震作用组合下的内力要求时,7~9度的构件抗震等级应允许按降低一度确定”,现在遇到一个工程,高度小于50米,经调整后的烈度为7度,经计算满足注2规定,降低一度取6度,按表8.1.3规定“6度,高度小于50m”是否可按照非抗震设计?也就是整体计算时还按照2倍地震作用计算,而涉及到抗震等级的调整,即内力调整,节点设计(8.2.5~8.2.8条内容)等均可以按照非抗震考虑,是否合理呢?还请各位*指教,不胜感激。
《抗规》8.1.3条规定了钢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其中备注第2条说明“一般情况,构件的抗震等级与结构相同;当某个部位各构件的承载力均满足2倍地震作用组合下的内力要求时,7~9度的构件抗震等级应允许按降低一度确定”,现在遇到一个工程,高度小于50米,经调整后的烈度为7度,经计算满足注2规定,降低一度取6度,按表8.1.3规定“6度,高度小于50m”是否可按照非抗震设计?也就是整体计算时还按照2倍地震作用计算,而涉及到抗震等级的调整,即内力调整,节点设计(8.2.5~8.2.8条内容)等均可以按照非抗震考虑,是否合理呢?还请各位*指教,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