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钢结构抗震等级的困惑
nanan_32
nanan_32 Lv.4
2015年05月27日 17:16:14
只看楼主

《抗规》8.1.3条规定了钢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其中备注第2条说明“一般情况,构件的抗震等级与结构相同;当某个部位各构件的承载力均满足2倍地震作用组合下的内力要求时,7~9度的构件抗震等级应允许按降低一度确定”,现在遇到一个工程,高度小于50米,经调整后的烈度为7度,经计算满足注2规定,降低一度取6度,按表8.1.3规定“6度,高度小于50m”是否可按照非抗震设计?也就是整体计算时还按照2倍地震作用计算,而涉及到抗震等级的调整,即内力调整,节点设计(8.2.5~8.2.8条内容)等均可以按照非抗震考虑,是否合理呢?还请各位*指教,不胜感激。

《抗规》8.1.3条规定了钢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其中备注第2条说明“一般情况,构件的抗震等级与结构相同;当某个部位各构件的承载力均满足2倍地震作用组合下的内力要求时,7~9度的构件抗震等级应允许按降低一度确定”,现在遇到一个工程,高度小于50米,经调整后的烈度为7度,经计算满足注2规定,降低一度取6度,按表8.1.3规定“6度,高度小于50m”是否可按照非抗震设计?也就是整体计算时还按照2倍地震作用计算,而涉及到抗震等级的调整,即内力调整,节点设计(8.2.5~8.2.8条内容)等均可以按照非抗震考虑,是否合理呢?还请各位*指教,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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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20457356
2016年08月19日 11:05:33
2楼
同问,请大神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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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nzhjh
2016年08月24日 14:47:05
3楼
可以按6度小于50m,即非抗震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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