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了两个章节,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新版《建规》合并了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住宅建筑按照高度划分;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个章节,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不仅如此,新《建规》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补充了有顶步行街安全疏散的防火要求,完善了预防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技术。
—增加了两个章节,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新版《建规》合并了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住宅建筑按照高度划分;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个章节,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不仅如此,新《建规》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补充了有顶步行街安全疏散的防火要求,完善了预防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技术。
二外保温系统的5个关注点
不仅如此,新《建规》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补充了有顶步行街安全疏散的防火要求,完善了预防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技术。
二外保温系统的5个关注点
1.对于人员密集的建筑场所,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达到A级
注释:A级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很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因此在建筑内外保温系统中,尽量选用A级保温材料。
2.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3.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4.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h(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外)。
5.在保温系统中每层应设置高度不小于300毫米且燃烧性能为A级的水平防火隔离带。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毫米,其它层不应小于5毫米。
三独立设置编排的“灭火救援设施”专章,补充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供消防人员救援进入的窗口等内容。
注释:A级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很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因此在建筑内外保温系统中,尽量选用A级保温材料。
2.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3.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4.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h(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外)。
5.在保温系统中每层应设置高度不小于300毫米且燃烧性能为A级的水平防火隔离带。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毫米,其它层不应小于5毫米。
三独立设置编排的“灭火救援设施”专章,补充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供消防人员救援进入的窗口等内容。
1.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2.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并对消防电梯的技术指标等提出要求。
3.补充的灭火救援设施内容:
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米;
2)建筑高度不大于50米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和场地的总长度要符合规范规定;
3)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米和10米,其他高层建筑,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米和10米;
4)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其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米,间距不宜大于20米,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窗口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5)规定了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应设置在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防护措施,户外广告牌不应遮挡外窗,不应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四超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更强调“自救”
2.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并对消防电梯的技术指标等提出要求。
3.补充的灭火救援设施内容:
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米;
2)建筑高度不大于50米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和场地的总长度要符合规范规定;
3)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米和10米,其他高层建筑,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米和10米;
4)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其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米,间距不宜大于20米,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窗口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5)规定了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应设置在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防护措施,户外广告牌不应遮挡外窗,不应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四超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更强调“自救”
1.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高层建筑,将楼板耐火极限从1.5小时提高到2小时,并规定防火间距不能因采取了防火措施而减少;
2.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的防火要求,如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米,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米;
3.规定了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在设置消火栓的基础上应增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建筑中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其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0.5小时提高到1.5小时。
五重新确定了住宅建筑分类方法,并提出更高的防火要求
2.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的防火要求,如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米,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米;
3.规定了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在设置消火栓的基础上应增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建筑中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其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0.5小时提高到1.5小时。
五重新确定了住宅建筑分类方法,并提出更高的防火要求
1.将住宅建筑由原来按层数划分高层,改为按高度划分, 超过27米为高层住宅建筑。其中,超过54米为一类高层建筑,不超过54米的为二类高层建筑;
2.将高层建筑中住宅与非住宅之间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小时提高到2小时;规定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设置避难层,超过54米的住宅建筑户内设置一间安全条件更高的房间;
3.针对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中剪刀楼梯间及其前室的设置、住宅户门可以开向前室的数量及防火等级提出了要求;
4.针对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户内如何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出了规定等。
六补充了利用有顶商业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设计要求
2.将高层建筑中住宅与非住宅之间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小时提高到2小时;规定超过100米的住宅建筑设置避难层,超过54米的住宅建筑户内设置一间安全条件更高的房间;
3.针对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中剪刀楼梯间及其前室的设置、住宅户门可以开向前室的数量及防火等级提出了要求;
4.针对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户内如何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作出了规定等。
六补充了利用有顶商业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设计要求
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应不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米);
3.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
4.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平米;
5.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米、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实体墙。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设施;
6.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其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7.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米,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8.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每隔30米宜设置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
七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防火要求
2.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应不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米);
3.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
4.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平米;
5.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米、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实体墙。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设施;
6.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其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7.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米,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8.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每隔30米宜设置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
七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防火要求
1.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米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米、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米;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小时,单、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小时。
2.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米,或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米的隔板。
3.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2.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米,或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米的隔板。
3.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