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规》中在6.3.4和6.4.9中对非抗震设计时梁、柱箍筋构造做出规定。现存在两个疑问:1、在受力钢筋的搭接长度范围内做出一些规定,那这些构造规定应该是这么在设计图纸中表示还是施工单位根据选择的工艺自行调整箍筋间距?2、假设设计图纸和施工单位都未标出,要是质监站查出问题(假设存在蛋疼的人员,毕竟还是存在着例如正在码字的设计院cad民工——我)该由哪一方承担责任?例如:6.3.9-6中对柱“在纵向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范围内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10倍,且不应大于200mm。”由于非抗震设计,纵向钢筋是16,箍筋是6@200,,那搭接长度范围内箍筋间距要160mm,那这个160是应该在施工图纸中表示(例如总说明中抄下规范条文),还是要施工单位根据规范来自行调整?
1、 在受力钢筋的搭接长度范围内做出一些规定,那这些构造规定应该是这么在设计图纸中表示还是施工单位根据选择的工艺自行调整箍筋间距?
2、假设设计图纸和施工单位都未标出,要是质监站查出问题(假设存在蛋疼的人员,毕竟还是存在着例如正在码字的设计院cad民工——我)该由哪一方承担责任?
例如:6.3.9-6中对柱“在纵向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范围内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10倍,且不应大于200mm。”由于非抗震设计,纵向钢筋是16,箍筋是6@200,,那搭接长度范围内箍筋间距要160mm,那这个160是应该在施工图纸中表示(例如总说明中抄下规范条文),还是要施工单位根据规范来自行调整?
感谢你看完这段蛋疼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