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whjgsls 于 2014-11-6 10:04 编辑 举例:建筑物一二层为商铺,三层为办公,四层至28层为单元式住宅。一到三层总建筑面积小于10000平方,住宅高度不大于100米。按建筑分类本建筑为一类高层综合楼。请大家确定消防水箱有效容积。(请按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新消规考虑)
本帖最后由 whjgsls 于 2014-11-6 10:04 编辑
举例:建筑物一二层为商铺,三层为办公,四层至28层为单元式住宅。一到三层总建筑面积小于10000平方,住宅高度不大于100米。按建筑分类本建筑为一类高层综合楼。请大家确定消防水箱有效容积。(请按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新消规考虑)
22楼
肯定不能按住宅了啊,一类综合楼,36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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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期待高手们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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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本帖最后由 whjgsls 于 2014-11-4 09:44 编辑
再把完整条文摘录如下:(请大家仔细研读)
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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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这是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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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本帖最后由 whjgsls 于 2014-11-4 09:34 编辑
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性楼板和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完全分隔,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相接处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窗槛墙,或相接处上、下开口之间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4.0m。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
除防火间距、室外消防给水和消防车道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确定外,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其他防火设计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此为报批稿
请注意两版第三条区别,且报批稿三条均为强条,定稿版第三条改为一般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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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新消火栓技术规程 应该不小于36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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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按照新消防给水规范的要求 ,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小于36立方 。但是有个 疑问 ,按照高规 该建筑 一至三层均要设置喷淋系统 ,那么喷淋系统流量 ,消防水箱36立方的水包含喷淋系统流量了吗?一般消防水箱容积应该考虑 消防栓系统和喷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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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36立方米!新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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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有意思,坐等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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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10月1日到5月1日,这段过渡期,是有点糊涂,过了5月1日,就好了,因为建规不涉及具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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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当然是按36立方米来考虑了。没得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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