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制现场】“填海造地”引发填海权法律争议
slinalove
slinalove Lv.3
2014年09月15日 13:59:57
来自于环境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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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水滴石穿 于 2014-9-15 14:02 编辑 近日,“大连斥资亿元填海造机场”的新闻一经曝光,立刻引来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最后大家把焦点都聚集在了“填海”背后的法律依据上了,没有得到批示,就盲目开工,视法律为何物? 填海权的法律性质 从民法物权的角度来看,有关单位在交纳海域使用金后,经过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批准所获得的“填海权”应认为是一种物权,其本身具有财产价值。 因为,填海并不是“使用”海,而是“变海为地”。因此,在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对于填海造地只应做纲领性规定,未来应考虑将填海造地单独立法。

本帖最后由 水滴石穿 于 2014-9-15 14:02 编辑

近日,“大连斥资亿元填海造机场”的新闻一经曝光,立刻引来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最后大家把焦点都聚集在了“填海”背后的法律依据上了,没有得到批示,就盲目开工,视法律为何物?

填海权的法律性质
从民法物权的角度来看,有关单位在交纳海域使用金后,经过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批准所获得的“填海权”应认为是一种物权,其本身具有财产价值。
因为,填海并不是“使用”海,而是“变海为地”。因此,在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对于填海造地只应做纲领性规定,未来应考虑将填海造地单独立法。

填海权的取得
填海权的取得可能有下列原因:
(1)因批准而取得。申请单位在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即可获得填海权。
(2)因受让而获得。例如,甲公司经过国家海洋部门批准同意以后,获得了某海域的填海权。但是甲公司无力填海,将填海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获得填海权。
(3)因抵押权的实现而取得。甲公司获得填海权以后,将获得的填海权设定抵押,向乙银行请求贷款。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拍卖填海权,丙银行拍得填海权,因此获得填海权。

填海权是具有财产内容的非专属性的物权,因此,填海权应当可以抵押、可以转让。但是国家海洋管理部门应当对受让填海权的单位进行监督。 填海权抵押和转让,应当在国家海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以彰显其公信力和其物权效力在填海权转让以后,国家海洋管理部门应当对受让填海权的单位法人进行监督,使得该单位能够按照许可的内容、方式和范围进行填海,防止出现滥填海的现象。


社会各种争议层出不穷
土地资源不断吃紧,向海洋要地成推动沿海区域经济增长的新动力。但过度开发,不科学的填海造地,却会对海洋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 围填海工程附近海区生物种类多样性将明显降低,如红树林的大面积消失。同时,对滩涂和海湾大面积地围填海,严重影响纳潮量和海水自净能力,造成海洋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下降。

填海权的法律未来还有待继续完善
从民法物权的角度来看,有关单位在交纳海域使用金后,经过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批准所获得的“填海权”应认为是一种物权,其本身具有财产价值。
因为,填海并不是“使用”海,而是“变海为地”。 因此,在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对于填海造地只应做纲领性规定,未来应考虑将填海造地单独立法。

以上内容由水滴石穿整理,(不要砸鸡蛋,有些内容是百度搜索的),只是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欢迎大家给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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