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学电气设计的时候有人告诉我:对于一个住宅项目,树干式配电,从配电间母排出来的电是照明回路,那么你这一条干线就只能是照明回路。同理,如果母排分上去的是动力回路,那么,这个干线只能接动力的设备。请问,有这样的规定吗。如果有的话,那我表示有些疑问:我按照这样的方式来设计有什么不妥对于一个低压配电柜来说,既有抽屉为照明供电,又有抽屉是供向动力回路的,而且两者的电都是从低压配电柜的公共母排上取得的,还不是一组母排下面既有照明又有动力了。我这样设计,把竖向干线假象成配电柜上面那个母排,下面既带照明又带动力怎就不可呢?
我在学电气设计的时候有人告诉我:对于一个住宅项目,树干式配电,
从配电间母排出来的电是照明回路,那么你这一条干线就只能是照明回路。同理,如果母排分上去的是动力回路,那么,这个干线只能接动力的设备。
请问,有这样的规定吗。如果有的话,那我表示有些疑问:
我按照这样的方式来设计有什么不妥
对于一个低压配电柜来说,既有抽屉为照明供电,又有抽屉是供向动力回路的,而且两者的电都是从低压配电柜的公共母排上取得的,还不是一组母排下面既有照明又有动力了。我这样设计,把竖向干线假象成配电柜上面那个母排,下面既带照明又带动力怎就不可呢?
2楼
要看主干线的长度而言,照明动力能分开时则分开,不能分开时混合接线也可以的。
如住宅区内有一个独立的消防泵房,离配电室有100多米,泵房的照明就接在泵房总箱上(分支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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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建筑配电实行动力、照明分开的方式,由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也有计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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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规定要求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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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电气小马达 发表于 2014-8-18 11:15 规定要求分开您好,能提示一下是哪本规范里提到的嘛。版主的意思是不强制要求,所以现在我就有点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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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ccc___ 发表于 2014-8-18 06:04 要看主干线的长度而言,照明动力能分开时则分开,不能分开时混合接线也可以的。如住宅区内有一个独立的 …管理员好,他们说规范上要一定分开。这个我就有点晕了。您印象中有这个规范条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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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云飘飘 发表于 2014-8-18 06:21 建筑配电实行动力、照明分开的方式,由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也有计量的要求。您好,能否指点一下是哪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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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可以看看《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里面都有相关的条文,是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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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vista5291 发表于 2014-8-18 23:40 管理员好,他们说规范上要一定分开。这个我就有点晕了。您印象中有这个规范条文吗我印象中没有“一定”“要”的说法,最多是“宜把照明与动力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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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楼主的设计追求和规范保持高度一致。: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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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本帖最后由 nicebin 于 2014-8-20 16:45 编辑
见《民规》,第7.2.1条第1款: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配电系统。
早的设计,照明、电力是严格分开的,这纯属供电计费对照明、电力的不同费率要求,并不是配电系统非要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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