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室外排水规范4.7.1A的一点疑惑
lundunzhang
2014年08月16日 15: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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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排水规范4.7.1A规定雨水口和雨水口连接管流量应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计算流量的1.5倍~3倍,这句话有什么指导作用呢?如果用雨水流量公式Q=ψ qF计算雨水口的汇水面积,其中Q为雨水口的泄水能力,从图集中可以查得 ψ 为道路的径流系数,q 为该地区的设计暴雨强度,F为雨水口的汇水面积,规范上说的1.5倍~3倍对于计算雨水口的汇水面积有影响吗?

室外排水规范4.7.1A规定雨水口和雨水口连接管流量应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计算流量的1.5倍~3倍,这句话有什么指导作用呢?如果用雨水流量公式Q=ψ qF计算雨水口的汇水面积,其中Q为雨水口的泄水能力,从图集中可以查得 ψ 为道路的径流系数,q 为该地区的设计暴雨强度,F为雨水口的汇水面积,规范上说的1.5倍~3倍对于计算雨水口的汇水面积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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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nlun2014
2014年08月17日 00:39:31
2楼
你的直觉或说困惑是有道理的,规范编制人的意思是成倍提高雨水口及其连接管的排泄能力,确保道路交通的绝对安全,即Q=(1.5~3)ψ qF。这里,降雨历时t=5min,P=1~5年,F=600~1000m2,ψ =0.8~1。你会发现P=100年时其Q相当于或小于P=1年的3Q,亦即4.7.1A条的规定实质,是要求道路雨水口及其连接管按百年一遇暴雨条件设置!?所以说,给排水行业的问题在于基本概念还没有整明白,任重道远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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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农勤
2014年08月17日 07:55:00
3楼
这是变相提高了重现期,对于及时排除雨水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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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zhimin
2014年08月18日 09:01:37
4楼
可参见《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年版)》(GB 50014-2006):
1、4.7.1A (设计规定)雨水口和雨水连接管流量应为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计算流量的1. 5 倍~3 倍。
(条文说明)关于雨水口和雨水连管流量设计的规定。
雨水口易被路面垃圾和杂物堵塞,平算雨水口在设计中应考虑50% 被堵塞,立算式雨水口应考虑10% 被堵塞。在暴雨期间排除道路积水的过程中,雨水管道一般处于承压状态,其所能排除的水量要大于重力流情况下的设计流量,因此本次修订规定雨水口和雨水连接管流量按照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所计算流量的1. 5
倍~3 倍计,通过提高路面进入地下排水系统的径流量,缓解道路积水。
2、结论:设计雨水口泄水能力≥(1. 5 倍~3 倍)雨水设计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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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eren
2014年08月18日 09:30:59
5楼
楼上正解,我认为这个规定主要考虑的是在当前国情下,道路路面是比较脏的,雨水箅子会存在部分被堵塞的可能,所以雨水口的泄水能力肯定不能达到图集中的单箅20L/s的实验室水力实验流量,所以这其实也就是规定了个富裕系数。比如说原来通过计算,单箅可以满足40*道路宽汇流面积的雨水收集,在新规范要求下,参考道路路面的干净程度,取1.5~3之间的比例系数,单箅的汇流面积=40/(1.5~3)*道路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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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mingbokkk
2014年09月15日 14:56:23
6楼
是的,考虑到现在的实际情况,确实要加大雨水口的排水能力,就我自己亲眼所见,很多环卫工人都把道路的垃圾扫入雨水篦子,导致排水不畅。
也不能怪他们,他们只是尽了自己分内的工作而已,哪管的了其它许多?况且人家也不具备这样的专业知识,不知这样的后果由多严重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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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nlun2014
2014年09月16日 10:41:52
7楼
目前,为排路面雨水径流而设置的雨水口的排水能力远大于实际来水,是足够使用的。增加雨水口数量是为解决垃圾淤堵的情况下仍能满足和保持尽量大的排水能力,这应该是初衷吧!但大家想没想过:雨水口数量大量的增加,同时——增加投资、增加垃圾进入的机会和数量、增加绝对的清掏工作量、增加垃圾在大雨时进入管道最终排入下游水体的污染量,甚至大量垃圾的进入会增加下游管道淤堵的可能性。这种规定和做法在客观上容易造成管理维护的松驰,也实际增加维护管理工作量,对所谓排水问题也没有解决。其结果是:方便和减轻了环卫工作量!增加了市政清掏维护工作量!!增大了城市水体的污染机会!!!: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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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2524682759
2014年09月16日 15:43:43
8楼
表示同样疑惑,而且我们布雨水口的时候应该没有做到那么细吧?不是直接隔30米一个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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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ce521314
2014年09月17日 17:58:06
9楼
kunlun2014 发表于 2014-9-16 10:41 目前,为排路面雨水径流而设置的雨水口的排水能力远大于实际来水,是足够使用的。增加雨水口数量是为解决垃 …你说的有一定道理,目前中国还没达到外国的文明程度,所以为了保证不被淹,只能牺牲其他方面了,比如环境,所以这只能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中国文明程度的提升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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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nlun2014
2014年09月18日 13:23:02
10楼
silence521314 发表于 2014-9-17 17:58 你说的有一定道理,目前中国还没达到外国的文明程度,所以为了保证不被淹,只能牺牲其他方面了,比如环境 …呵呵,先谢谢你的点评,但对你的观点不赞同。1.在低洼易积水地点多设几篦雨水口,这点没有异议。但用规范条文的方式做出对雨水口的设计标准进行远脱离实际需要的、泄水能力成倍放大的——通用性规定,就错了!2.该规范条文制定人恐怕没有计算过,一篦或多篦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和与之对应的所收集汇水面积内产生的雨水径流量是什么关系?比如:雨水篦子一小时的排泄水量是多少?将其总泄水量再乘1.5~3倍是多少(规范规定需要设计设置的雨水口数量的体现)?其负担汇水面积一小时形成最大的径流量是多少(用P=1、5、10、20、50甚至100年标准的设计暴雨一小时降雨厚度乘面积和径流系数得出,单位m3/h)?你如果想深究,不妨算算:)3.按常规布置雨水口本无问题,而规范4.7.1A条的硬性规定反成画蛇添足、自爆其丑之举,令人无语。4.雨水口是全天候设置于地面和道路上,一年四季承受和承载大量人为的和环境的污染物。毫无疑问,雨水口数量不切实际的成倍增加,意味着人为地制造出大量的、便利于垃圾蓄积的收纳承载空间。5.环卫工作是日常的,雨水口是季节性有限次地发挥正常排水功能,而市政清掏的次数更远低于降雨的次数。说明,雨水口越多,造成垃圾冲入水体污染环境的程度越严重,对环境的破坏越大,对环境污染治理的投入和难度亦同时加大。这不是典型的、明目张胆的、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的规定吗?!6.城市局地短时的内涝(积水与雨水口数量无必然关系)和城市整体生态环境的长久保护,孰轻孰重,你分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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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ce521314
2014年09月19日 09:08:46
11楼
本帖最后由 silence521314 于 2014-9-19 09:14 编辑

首先赞同一点,楼主是个有思想的好青年,但是你的好多观点并不太准确
任何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都是一步一步来的,难道你认为美国等先进国家在最开始建设的时候,也像现在一样么?说这个扯的有点远,但我是想说,中国还没达到那个程度,当进步到美国现在那种程度了,自然而然地就会像现在外国先进的做法一样做的好,这个包括全社会的理念,以及人的素质,所以就目前的水平来说,只能通过这样确保安全,这样说貌似有点远
第二,明确告诉你专家肯定是算过的,再者目前基本上或者说大部分排水的公式都是一种经验公式,既然经验,这个大家都明白的,必须通过实际来验证,从以往的做法来看,那样布会导致淹水,所以加大,不失为一种解决方法,你所说的什么计算之类的,归根到底还是建立在一个半理论半经验的基础上推导出来的公式,和实际难免有差异,所以你说的你计算了,完全可行,但你忘了,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你计算的再好,实际不行,他就是不行,水力学本来就是经验公式,所以这点专家也没错
关于雨水口容纳污物问题,这个更需要通过社会文明进步来解决的,目前解决不了,那就只能通过增加雨水口数量来解决,这点也无可厚非,如果等到哪一天,你在马路上见不到垃圾桶了,那才表明社会真正到了和外国一样很文明的程度,这样的话,如你如说,按原来的布就可以满足了
第三,你说的雨水排入污染问题,这个河流污染,目前来看,还主要是污水污染吧,仅雨水中带的,还是很少的,假设没有污水进入河道,河水原有的环境容量应该是可以净化雨水中这点杂物的,这点如果你学过环境工程学或者排水工程下册,应该不否认这点吧
最后一点,你更没看清环境破坏的真正原因,这个并不是雨水中污染物破坏的,而是污水,所以你这个扯的更远了,如若污水治理好,环境自然会好
总之,个人觉得规范规定的,在目前中国的实际来说,还是可行的,不存在你所说的问题,当然你有这么多思考,的确是好事情
以上是个人的拙见,如有冒犯,还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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