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裙房剪力墙加强区高度
sapor
sapor Lv.7
2014年06月21日 09:03:51
只看楼主

这两天在单位商讨带裙房加强区高度,也看了其他院的部分图纸,意见不统一。我个人根据规范把现在的思路表述一下,欢迎各位发表意见。一、嵌固端在地面,两层地下室,有些院把加强区高度从地下室开始标注。我认为不对,这个抗规、高规都说的很清楚,从嵌固端开始才是底部加强区。我看了08老规范,那个时候可能表述不清楚,且当时抗规条文说明就注明往下延伸一层加强,而现在新规范已经更新,有的院可能还没注意,包括11G101-1也改为从嵌固端标注。

这两天在单位商讨带裙房加强区高度,也看了其他院的部分图纸,意见不统一。我个人根据规范把现在的思路表述一下,欢迎各位发表意见。
一、嵌固端在地面,两层地下室,有些院把加强区高度从地下室开始标注。我认为不对,这个抗规、高规都说的很清楚,从嵌固端开始才是底部加强区。我看了08老规范,那个时候可能表述不清楚,且当时抗规条文说明就注明往下延伸一层加强,而现在新规范已经更新,有的院可能还没注意,包括11G101-1也改为从嵌固端标注。
二、带裙房(相连),加强区选择问题。新抗规条文中有一句话,带裙房的加强区也可以延伸至裙房顶上一层,新高规没有此规定,只是在构造上规定,约束边缘构件从嵌固端延伸至裙房上一层。我个人认为这个是选择性问题,按高规加强区跟裙房没有关系,只是在构造加强,按抗规是“也可以”,参照老抗规是“宜”,所以我想裙房不多,可以参照抗规延伸,出嵌固端加强区高度(裙房高度及上一层)以老抗规15m左右为选择界。
三、以前约束边缘都是要求嵌固端以下至少一层加强,而新抗规和高规都改为嵌固端以下一层对应边缘构件纵向钢筋不少于上一层。所以严格意义上讲,以下一层箍筋不必按照约束边缘来要求。从力学原理上,嵌固端以下边缘构件箍筋作用不同于嵌固端以上反复拉压的包裹作用。
(以上是个人对比新老规范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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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gh1979
2014年06月25日 07:59:14
22楼
楼主的理解应该是与规范的规定一致的,就是纵筋伸下去,箍筋可以按构造边缘构件都可以,嵌固部位在地下室顶板了,即塑性铰就是按出现在地下室顶板上的模型考虑的,地下大地下室的地震剪力墙主要通过地下室顶板和周围挡土墙及挡土墙填土传递了,对抗剪要求就可以低一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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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mqhln
2014年06月25日 09:04:15
23楼
在《抗规》条文说明的第6.1.14条中,(第342页)规范编制者自己也稀里糊涂了。

“为了能使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 嵌固部位,本条规定了地下室顶板和地下一层的设计要求:......”

“框架柱 嵌固端屈服时,或抗震墙墙肢的 嵌固端屈服时,......”

“当框架柱 嵌固在地下室顶板时,......”

规范编制者的概念里,把 嵌固部位嵌固端已经当做一回事了,难道是这样的吗? 是一回事吗?是一个概念吗?

如果是一回事,完全是同一个概念,那么只要一个名词就够了,干嘛搞两个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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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mqhln
2014年06月25日 09:07:55
24楼
《抗规》第6.1.10条第3款,“当结构 计算 嵌固端位于地下一层的底板或以下时,底部加强部位尚宜向下延伸到 计算 嵌固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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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mqhln
2014年06月25日 09:11:49
25楼


“嵌固部位”和“嵌固端”完全不是一回事,是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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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mqhln
2014年06月25日 15:33:35
26楼
本帖最后由 lsmqhln 于 2014-6-25 15:35 编辑

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 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底板或以下还有一个 计算嵌固端

所以 “嵌固部位”和“嵌固端”完全不是一回事,是两个概念!!

规范编制者应该将其解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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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enix_sonic
2014年06月25日 16:50:03
27楼
cucmnnn 发表于 2014-6-24 16:53 权威啊,本院也一直遵循此原则我最近翻朱总的书比较多,发现朱总的书里,其实有些观点要求的比较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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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mqhln
2014年06月26日 09:40:55
28楼
本帖最后由 lsmqhln 于 2014-6-26 09:43 编辑

第7.1.4条第3款的条文说明:

“第3款明确了当地下室整体刚度不足以作为结构 嵌固端,而 计算嵌固部位不能设在地下室顶板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设计要求延伸至 计算嵌固部位。”

看看第7.1.4条第3款的条文说明中的这句话!

“而 计算嵌固部位不能设在地下室顶板时”

计算嵌固部位能设在地下室顶板吗??

如果计算的时候将 嵌固部位(或 嵌固端,规范编制者自己已经将这两个概念搞混了)设在地下室顶板,那么建模时就是从地下室顶板开始建,把地下室丢掉了!没有地下室了,

地下室不进入计算了??有这样设计计算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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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aotian20
2014年07月03日 09:50:35
29楼
lsmqhln 发表于 2014-6-26 09:40 第7.1.4条第3款的条文说明:“第3款明确了当地下室整体刚度不足以作为结构嵌固端,而计算嵌固部位不能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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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por
2014年07月03日 21:40:40
30楼
lsmqhln 发表于 2014-6-24 14:48 还是把‘嵌固部位’和“计算嵌固端”搞混了!!!规范编制者的“嵌固部位”定义不明、害人不浅!!!可能是你说的那样,是两个不同名词,不过,就从规范来看,规范貌似是默认两者是一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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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por
2014年07月03日 21:50:14
31楼
lsmqhln 发表于 2014-6-24 15:10 楼主的第二条意见基本是对的。楼主的第三条意见完全是错的。就从规范来讲,底部加强部位计算是要进行地震效应调整区段,确保塑性铰出现在嵌固端以上。如果,按照这位朋友的理解,底部加强区放到最底层,这样的话,地下室顶板(嵌固端)以下的剪力墙效应调整貌似是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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