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中条文说明的作用
panpandewangyi
2013年06月24日 17:02:06
来自于中央空调
只看楼主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条文说明中制定说明明确“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他规范中并未写明,那是否规范对应的条文说明都有此规定?条文说明中的应是否需要遵守?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条文说明中制定说明明确“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他规范中并未写明,那是否规范对应的条文说明都有此规定?

条文说明中的应是否需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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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e_2009
2013年06月25日 10:57:44
2楼
条文虽不具法律效力,可架不住图审等将其当作图纸审查的依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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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pandewangyi
2013年06月25日 11:01:33
3楼
fine_2009 发表于 2013-6-25 10:57 条文虽不具法律效力,可架不住图审等将其当作图纸审查的依据啊。是发现条文说明中的说法和有些手册中的做法不一样比如内走道排烟的问题,实际很多做法、手册和规范上的说法不一样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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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起名呢
2013年06月25日 11:05:44
4楼
不可能差的大的,是你理解不对,那个叫条文解释,是对前面规范条文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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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pandewangyi
2013年06月26日 09:33:47
5楼
kyz1105 发表于 2013-6-25 11:05 不可能差的大的,是你理解不对,那个叫条文解释,是对前面规范条文的解释,对于内走道排烟的规定有几个来源1陆耀庆手册 “内走道排烟面积应按走道面积与最大一间需要排烟的房间面积之和计算”2《建规》“当走道按规定需设置排烟设施,而房间(包括半地下、地下房间)可不设,且房间与走道相通的门为防火门时,可只按走道划分防烟分区。若房间与走道相通的门不是防火门时,防烟分区的部分应包括这些房间。”3《高规》“走道排烟面积即为走道的地面积与连通走道的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面积之和,不包括有开启外窗的房间面积。同一防火分区内连接走道的门可以是一般门,不规定是防火门。”问题1是手册中的房间应该包括哪些?需要排烟或不需要?需要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问题2是建规中的房间范围,比如相连的是厕所卫生间这些是否应该计入?问题3是高规中房间范围只是指明非有可开启外窗的房间面积,但未确定是否是需要排烟(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的房间。对于不需要采用排烟(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措施也未设置可开启外窗的房间如何考虑?另外一点是建规和高规中的这些说明都是在条文说明中出现的,是否应该视其为规范正文一样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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