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评定规程第7.1.6中指出,当桥梁结构或构件的承载能力检算系数评定标度小于3时,可不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评定计算。从评定标度的计算方法中可以看出,它与外荷载无关,只与自身病害状况及状态参数有关,因此,我认为该条规定仅适用于有已知设计资料的桥梁,且进行的是基本荷载作用下的检算,而不适用于超载等其它特殊情况的验算。另针对无资料旧桥结构的验算,我认为:1、因设计荷载等级未知,如果必须要检算,则在参考相近图纸资料的同时,必须同时进行承载能力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验算;2、检算结果缺乏说服力,必须结合荷载试验进行评定,并且应以试验结果作为主要依据(但试验结果评定时所采用的理论值亦有不准确性)。不知道各位同仁意见如何?希望多交流,共同进步。
2011评定规程第7.1.6中指出,当桥梁结构或构件的承载能力检算系数评定标度小于3时,可不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评定计算。从评定标度的计算方法中可以看出,它与外荷载无关,只与自身病害状况及状态参数有关,因此,我认为该条规定仅适用于有已知设计资料的桥梁,且进行的是基本荷载作用下的检算,而不适用于超载等其它特殊情况的验算。另针对无资料旧桥结构的验算,我认为:1、因设计荷载等级未知,如果必须要检算,则在参考相近图纸资料的同时,必须同时进行承载能力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验算;2、检算结果缺乏说服力,必须结合荷载试验进行评定,并且应以试验结果作为主要依据(但试验结果评定时所采用的理论值亦有不准确性)。不知道各位同仁意见如何?希望多交流,共同进步。
2楼
这种情况是很难处理的,尤其是利益单位与使用单位之间都各自抱着为了自己的利益,很难将意见达成一致。即使有名的专家来了有个公正的表态,由于两个单位的意见难以统一,都认为专家对某某有利,是某某请来的等等说法。
遇到这种情况,还是将大家都认为可行的检测单位来进行一次实际荷载检测,大家派人参与和监督,这样才能有说服力,只有这样,你的事情才能够圆满处理。(本人就遇到过这种类似的桥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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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路过的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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