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第6.1.8 设装饰性灯具场所,可将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50%计入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计算。第6.1.2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子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请问1.装饰性灯具如何确定,哪些可以定为装修型灯具,我们设计院有些人认为,暗装灯槽、灯带可以作为装修型灯具,但是规范没有说明,具体哪些可以定为。
第6.1.8 设装饰性灯具场所,可将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50%计入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计算。
第6.1.2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子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请问1.装饰性灯具如何确定,哪些可以定为装修型灯具,我们设计院有些人认为,暗装灯槽、灯带可以作为装修型灯具,但是规范没有说明,具体哪些可以定为。
其实只是偶尔做装修的,只不过现在节能要求严格,还是小心,
2.第6.1.2条,句号前后有没有矛盾,怎么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