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法定实施原则 法律法规依据 名 称 条 文 号
工程建设标准法定实施原则
|
法律法规依据
|
||
名
称 |
条 文 号
|
法律法规条文
|
|
建筑质量安全
标准应当执行
|
建 筑 法
|
第
三 条 |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
第三十七条
|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 |
||
第五十六条
|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 |
||
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
标准化法
|
第 十四 条
|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
设计技术规范
应当执行
|
建 筑 法
|
第五十六条
|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 |
施工技术标准必须执行
|
建 筑 法
|
第三十二条
|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
第五十九条
|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
第七十四条
|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 |
||
质量管理
条
例 |
第二十八条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
|
第二十九条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
国家规定的
材料设备标准
必须执行
|
建 筑 法
|
第五十六条
|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质量管理
条
例 |
第二十二条
|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