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武汉的在公司负责招投标工作,2007年8月1日武汉市开始执行新的招投标办法,据说是跟外地学的.有没有哪位大哥大姐用过的,在这里给点经验之谈呀本人无限感谢!!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我是武汉的在公司负责招投标工作,2007年8月1日武汉市开始执行新的招投标办法,据说是跟外地学的.有没有哪位大哥大姐用过的,在这里给点经验之谈呀
本人无限感谢!!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第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分别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四条 各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一般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二)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的一般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三)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以及市政府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是指:
(一)28层以上(不含28层)的高层建筑、设有2层以上(含2层)地下室的深基坑工程、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的中型公共建筑、单跨跨度36米以上(不含36米)或檐高25米以上(不含25米)的单层工业建筑、檐高50米以上(不含50米)的多层工业建筑等房屋建筑工程等。
(二)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高架路、城市快速路、单跨跨度40米以上的桥梁、暗挖式隧道、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适用的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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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理定价抽取法
第七条 合理定价抽取法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包括招标工程合理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一并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响应并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合格性评审后,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的评标定标方法。
第八条 采用本评标办法评标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工程合理价,随同招标公告一并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发布,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发售给投标人。
第九条 投标人认同招标人编制的招标工程合理定价,并能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实质性条件和要求作出响应,即可参加投标。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应当将招标人编制的招标工程合理价作为商务标,与技术标合并编制。投标文件不设“暗标”。
第十条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先对投标人的投标承诺书的完整性和响应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再对技术标进行合格性评审,选定参加抽签的投标人。技术标合格性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二)施工进度计划、保证措施和违约责任承诺。
(三)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四)机械设备投入计划。
(五)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方案。
(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七)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违约责任承诺。
(八)关键施工技术、工艺、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
(九)项目经理部人员配备情况。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承诺书和技术标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自主评价,并作出书面意见。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委评审通过的投标人,均应当推荐为参加抽签的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十二条 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所有被推荐为参加抽签的投标人,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活动的,视为自行放弃抽取中标候选人资格。
第十三条 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的活动,按下列程序公开进行:
(一)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签到,并现场核验委托代理人的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二)按照签到的投标人数额,向抽取机内放入同等数量的号码球。
(三)按照签到的先后顺序,每个投标人的代表,公开随机抽取一个号码球,并由招标人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投标人抽取的号码球即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
(四)将随机抽取的号码球,再次放入抽取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其中的三个号码球。
(五)随机抽取的第一、第二、第三个号码球的号码,相对应的投标人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第三章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十四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工程预算控制价,并于投标截止时间的72小时前,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按单项工程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开标后,计算机辅助系统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存在漏项或擅自修改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等进行检查、对不可竞争费用及税金进行核实。经检查和核实,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存在漏项或擅自修改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未按规定的费率、税率标准计取不可竞争费用和税金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报价不参与合理投标报价下限的计算。
第十六条 计算机辅助系统完成检查核实工作后,计算合理投标报价的下限,确定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合理投标报价下限的计算方法为:
对所有已接受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后,计算算术平均值,再对其中低于或等于该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含已去掉的最低投标报价),计算第二次算术平均值,并以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作为合理投标报价的下限。
投标报价在第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上(不含第一次算术平均值)和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以下(不含第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取消评标资格,不再参与后续评审(但仍计入有效标总数)。无论后续评审过程中出现任何情形,该合理投标报价下限均不作调整。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合理投标报价下限以上(含合理投标报价下限),投标报价最低的前三名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详细评审。
投标文件商务标的详细评审,主要是对投标总价构成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评审。
(一)将投标报价的总价在第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下(含第一次算术平均值)和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以上(含第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算术平均所得出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参照依据。
(二)根据招标人工程预算控制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合价,取价值高的评审子项,对投标文件相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进行评审。当投标人的某项经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的94%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判定该评审子项低于成本。
(三)纳入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合价的价值总合,应当占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总价的70%,但最少不应少于15项。对投标人纳入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低于各投标人相对应的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94%的综合单价项数,占40%以上(含40%)的,应当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200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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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
(一)将投标报价的总价在第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下(含第一次算术平均值)和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以上(含第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所得出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参照依据。
(二)对投标文件中的砼及钢筋砼模板与支架、脚手架、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大型机械(包括垂直运输机械)的使用及其他重要的技术措施项目,其报价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相匹配等进行评审。
(三)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对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进行对应性评审。当投标人的某项经评审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低于各投标人该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4%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判定该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低于成本。
(四)经评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低于成本处理:
1、该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与施工组织设计明显不匹配;
2、该措施项目仅以人工费报价;
3、以周转性材料摊销完毕、机械闲置或机械已折旧完毕等为理由作明显偏低的报价。
(五)投标人经评审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不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低于各投标人相对应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算术平均值94%的措施项目清单项数,占2项以上(不含2项)的,应当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第二十条 主要材料单价的评审。
将招标人统一发出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指定纳入评审的主要材料种类,作为投标人的主要材料报价评审指标。评审方法如下:
(一)将投标报价的总价在第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下(含第一次算术平均值)和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以上(含第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的主要材料单价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所得出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主要材料单价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参照依据。
(二)当投标人的某项纳入评审的材料单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对应的材料单价的算术平均值94%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判定该项主要材料报价低于成本。
(三)投标人纳入评审的主要材料中,低于各投标人相对应的材料单价的算术平均值94%的材料项数,占30%以上(含30%)的,应当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招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指定拟纳入评审的主要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主要材料报价不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其投标人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发生分歧时,以超过三分之二的多数评委的意见作为判断依据。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商务标的详细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商务标的排序,对前3名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详细评审。技术标详细评审主要是对投标文件技术标的完整性和响应性进行合格性审查。合格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二)施工进度计划、保证措施。
(三)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四)机械设备投入计划。
(五)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方案。
(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七)质量保证措施。
(八)关键施工技术、工艺、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
(九)项目经理部人员配备情况。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不设“暗标”。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技术标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自主评价,并作出书面意见。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应当获得三分之二的多数评委评审通过,否则,技术标为不合格。投标人的技术标不合格者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技术标评审合格后,再按照投标人的商务标排序的先后,从中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在商务标的详细评审过程中,若前3名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中的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评标委员会应当依序选取合理报价下限以上、报价次低的1名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按照上述程序重新进行商务标、技术标的评审,以此类推。在技术标的详细评审过程中,若前3名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中的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也按本款规定的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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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按上款方法进行处理后,合格投标不足3个时,评标委员会可以推荐剩余合格投标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确定后,无论后续详细评审过程中出现任何情形,作为评审综合单价报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主要材料单价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参照依据的算术平均值,均不作调整。
若所有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若出现投标报价相同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可通过公开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有顺序的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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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实行差额担保制度。
本办法所称差额担保,是指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担保,担保金额为中标价与工程预算控制价之间的差额。差额担保可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建议,也可由招标人直接向中标候选人提出:
(一)评标委员会认为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成本,但又没有充分理由作废标处理的,应当建议招标人实行差额担保。
(二)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或确定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成本的,可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差额担保。
第四章 综合评估法
第二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商务标和技术标分别以百分制的方式评分。其中,商务标的权重为60%,技术标的权重为40%。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部分列入符合性审查的范围,不作为评分内容;技术标部分实行“暗标”评审。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工程预算控制价,并于投标截止时间的72小时前,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按单项工程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商务标按下列方法进行详细评审:
(一)基准价的确定。基准价的计算方式:
1、基准价=各有效投标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以后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98%。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仍为有效报价;
2、开标后,如果有效投标个数少于5个,则:
基准价=所有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98%;
3、如果有效投标个数少于3个,则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二)商务标得分计算。各有效投标报价得分,以基准价为标准进行比较:
1、每高于基准价1.0%的扣2分,最多扣100分。计算公式为:商务标得分=100-〔(投标报价-基准价)/基准价〕×100×2;
2、每低于基准价1.0%的扣1分,最多扣100分。计算公式为:商务标得分=100-〔(投标报价-基准价)/基准价〕×100×1。
第三十条 技术标按下列方法进行详细评审:
(一)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得分(满分10分):优为9-10分;良为6-8.9分;一般为3-5.9分;差为0-2.9分。
(二)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得分(满分10分):优为9-10分;良为6-8.9分;一般为3-5.9分;差为0-2.9分。
(三)主要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得分(满分15分):优为13-15分;良为8-12.9分;一般为3-7.9分;差为0-2.9分。
(四)对总承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得分(满分10分):优为9-10分;良为6-8.9分;一般为3-5.9分;差为0-2.9分。
(五)定位和测量放线施工方案得分(满分5分):优为4-5分;良为2-3.9分;差为0-1.9分。
(六)施工安全措施得分(满分12分):优为10-12分;良为7-9.9分;一般为3-6.9分;差为0-2.9分。
(七)现场文明施工、消防、环保以及保卫方案得分(满分8分):优为7-8分;良为5-6.9分;一般为3-4.9分;差为0-2.9分。
(八)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得分(满分5分):优为4-5分;良为2-3.9分;差为0-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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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得分(满分5分):优为4-5分;良为2-3.9分;差为0-1.9分。
(十)现场组织管理机构得分(满分5分):优为4-5分;良为2-3.9分;差为0-1.9分。
(十一)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分包计划得分(满分5分):优为4-5分;良为2-3.9分;差为0-1.9分。
(十二)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得分(满分5分):优为4-5分;良为2-3.9分;差为0-1.9分。
(十三)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得分(满分5分):优为4-5分;良为2-3.9分;差为0-1.9分。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商务标、技术标详细评审完成后,按下列公式计算各投标人的得分:
投标文件得分=商务标得分×60%+技术标得分×40%
第三十二条 经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第五章 计价原则与方法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不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控制价、合理定价等,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武汉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3〕16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应当指定拟纳入评审的主要材料,并标明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计量单位和规格型号。
工程预算控制价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各类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费用标准,参照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等进行编制。预算控制价应当足额计算,不得故意抬高或压低价格。
招标工程合理价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和招标工程的实际,合理考虑承包人的利润,按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各类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费用标准,参照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等进行编制。
编制预算控制价和招标工程合理价,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人工费单独列项。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市场价格信息,视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自主确定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按规定足额计取不可竞争费用和税金,编制投标报价。
第三十五条 投标报价中的可竞争费用包括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不包括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临时设施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因素。
投标报价中的可竞争费用部分,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市场价格,视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等因素,自主确定。
第三十六条 人工费的投标报价应当参照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人工市场价格信息,并结合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得低于定额规定的人工费标准。人工费应当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项。
第三十七条 投标报价中的不可竞争费用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指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临时设施费)、规费、安全技术服务费、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和税金。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建〔2006〕240号)规定的标准计取,安全技术服务费按照《武汉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收取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2〕221号)规定的标准计取,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按照《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建〔2005〕283号)规定的标准计取,税金按照《市建委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综合税率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0〕124号)规定的标准计取,各种规费按照《湖北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鄂建〔2003〕44号)规定的标准计取。投标人不得将不可竞争费用和税金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
第三十八条 投标报价综合单价中的管理费率、利润率,不应低于现行的最低工程类别的取费标准。
第三十九条 投标报价综合单价中的风险因素,应当采用风险系数的形式表明,其风险系数应当在综合单价中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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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措施项目费可分为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不包括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临时设施费)。投标报价可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或参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和计算方法计算。
第四十一条 其他项目费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数额计算。
(二)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人提出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配合、协调费用计算。
(三)零星工作项目费,根据招标文件中“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确定的数量,按照综合单价组成计算。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不得漏项,不得擅自改变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清单编制有误,需要修改、变更的,应当在答疑会议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就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校核,按规定应当进行修改、变更的,招标人应当统一进行修改、变更,并将修改、变更后的工程量清单及电子文档重新发给所有投标人。
第六章 开标、评标的一般规则与注意事项
第四十三条 开标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四)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六)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对招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和工期等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作出响应的;
(八)不按规定的标准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未单独列项报价的;
(九)人工费的计取低于定额规定的标准或未单独列项的;
(十)投标文件商务标没有注册造价师或注册造价员签字和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十一)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电子投标书的;
(十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已经公示的预算控制价的;
(十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存在漏项或擅自修改招标人统一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的;
(十四)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未按规定的费(税)率标准计取不可竞争费用和税金的;
(十五)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后,未将修改后的工程量清单及电子文档重新发给所有投标人,导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招标工程预算控制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等不一致,而影响正常评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根据招标工程类别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按下列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
(一)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经济类的评委至少1人。
(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7人,其中经济类的评委不少于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7人,其中经济类的评委至少1人。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抽选。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评标专家库专家稀缺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提供评标所需评委总数三倍以上的评标专家名单,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后,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随机抽选。
第四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技术标实行“明标”评审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格式要求;技术标实行“暗标”评审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除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格式要求外,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化评审的格式规定。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约定,设立废标条件,并在招标文件的首页集中列示。未在招标文件首页集中列示的条件,一律不得作为废标条件。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评分子项中有浮动范围的,应在该范围内计分。
(二)出现记分错误有修正的,必须在修正处签名。
(三)在所有评标文书上签名。
(四)评标完成后,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汇总统计。
第四十九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按下列原则进行评分汇总统计:
(一)分数计算过程中,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二)分数汇总时,将各位评委对某一投标人评分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去掉后,剩余分数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第五十条 评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填写书面评标报告。书面评标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无效标或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和方法。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不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可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自行选择其适用的评标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规定〉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1〕21号)、《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3〕218号)、《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定标暂行规定〉的通知》(武建招办字〔2001〕18号)、《市招标办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试行办法〉的通知》(武建招办字〔2002〕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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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2007年7月6日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
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作出如下规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已经取得项目审批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批复、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核发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二)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发计划、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核发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既有房屋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已经取得项目审批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批复,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在城市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原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立项批复,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或技术资料,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市政府确定的应急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立项批复或市政府会议纪要或市政府办公厅的函件,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或技术资料,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工程预算控制价编制单位,应当根据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各类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及基价表、费用标准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编制招标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人应当于投标截止时间的72小时前,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按单项工程向社会公布工程预算控制价。
招标人不具备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控制价编制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三、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分别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各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包括工程合理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发售给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响应并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后,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的评标定标方法。
(二)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的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即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后,再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且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中标的评标定标方法。
(三)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不得任意提高技术标的评分比重,一般技术标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商务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60%。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或非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项目,可以采用本规定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必须将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随同招标文件一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四、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实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一律实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审查和评审制审查: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实行合格制审查;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以及市政府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实行评审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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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资格预审实行合格制审查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只能对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和类别、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及项目经理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记录、拟派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等级和类别等硬性条件提出要求,作为合格制审查的依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过核验市建委中心数据库的企业数据信息的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经合格制审查,凡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即为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资格预审实行评审制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资格评审的内容、标准和方法,并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审查备案。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组成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接收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组织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申请人及其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或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若需对投标申请人和其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提高资质等级要求的,必须经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同意,但最多只能提高一个资质等级。
招标人不得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中未明确的事项和条件,作为资格审查条件限制和排斥投标申请人。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审查情况,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五、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评标的,当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应当通过随机方式,从中选择规定数量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但最少不得少于20个;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限制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数量;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通过评分排名的方式,选择和确定规定数量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但选择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数量应当不少于9个。
六、招标工程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并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施工招标标段划分的标准为:
(一)房屋建筑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结构层次在15层(含15层)以上的,可将一个单项工程作为一个标段招标,也可将多个单项工程合并为一个标段招标;结构层次在14层(含14层)以下的,应将多个单项工程合并划分为一个标段招标,但每个标段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得低于1000万元。
(二)装修装饰工程:一个单项工程的幕墙工程不得划分标段招标;一个单项工程的室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不得划分标段;一个单项工程内由同一发包人发包的室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一般不得划分标段招标,确实需要划分标段的,其每个标段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得低于500万元。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需要划分标段的,每个标段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得低于1000万元。
七、招标工程分多个标段同时招标,并对投标申请人资质等级要求相同的,招标人应当发布一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结束后,将合格投标申请人随机平均分配到各个标段投标。
招标工程分多个标段同时招标,并对投标申请人资质等级要求不相同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标段划分的实际分别发布招标公告,投标申请人不得同时针对多个标段投标。
八、实行建造师(项目经理)投标负责制。投标申请人参加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投标时,需要进行法人委托的,应当委托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负责投标报名、报送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参加招标会、踏勘现场、答疑会、开标会等活动,并负责处理本企业在该项目投标活动中的相关事宜。
九、一个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投标人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同时参加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投标时,若同时中标,应当在中标后告知招标人,并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的同等标准进行更换。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投标人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即在企业数据库中锁定。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造师(项目经理)应凭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核销手续。
投标人中标后,直至中标的工程项目完工,不得无故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拟派建造师(项目经理)。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更换建造师(项目经理)的,应当事前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再到施工许可证发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保证金数额按照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2%的比例计算,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必须向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差额担保。
招标人按有关规定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十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招标事宜,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 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将其不良行为上网公示。
十二、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登记制度。凡在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由市建委统一登记,并将其人员信息录入市建委中心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十三、继续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管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评标,招标人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也不得委派其他人员参与评标,其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均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凡远城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单跨跨度在24米(含24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装饰装修、钢结构、幕墙、建筑智能化等专业工程,以及远城区交易分中心评标专家库中评委数量不能满足评标要求的,应当从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评标。
评标专家因不良行为被公示的,公示期内不得参加评标活动。
十四、进一步规范中标公示管理。评标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标人名称、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以及各方经办人姓名、第一中标候选人名称及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姓名和中标项目的基本情况等,一并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十五、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中介机构等有下列行为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还应当实行招标投标限制。
(一)建设单位有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有拖欠工人工资或分包工程款行为的,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标投标;
(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在暂扣期内不得参加投标和承接新的工程;
(三)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发生市场不良行为被公示的,在公示期内,不得参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投标,不得承揽新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服务业务;属于社会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其投标及承揽新的工程项目施工和服务业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限制的其他行为。
十六、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先行开工等严重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的各项违法违规行为从重给予处罚。
武
2007年7月6日
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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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
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一律实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依法组织实施,同时接受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 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审查和评审制审查。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只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实行合格制审查;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以及市政府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评审制审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是指:
(一)28层以上(不含28层)的高层建筑、设有2层以上(含2层)地下室的深基坑工程、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的中型公共建筑、单跨跨度36米以上(不含36米)或檐高25米以上(不含25米)的单层工业建筑、檐高50米以上(不含50米)的多层工业建筑等房屋建筑工程。
(二)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高架路、城市快速路、单跨跨度40米以上的桥梁、暗挖式隧道、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制审查,是指网上投标报名截止后,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时限,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远城区在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下同),对照市建委中心数据库的企业信息,对报名的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七条 资格预审实行合格制审查的,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只能对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和类别、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及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记录、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等级和类别等审查条件提出要求,作为合格制审查的依据。
经合格制审查,凡符合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投标申请人,即为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八条 合格制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拟定招标公告,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审查后发布;
(二)投标申请人在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投标报名;
(三)投标报名截止后,招标人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采取核验市建委中心数据库企业数据信息的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四)招标人将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的情况,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五)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限,将备案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结果、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购领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招标文件的售价(需要随机分配标段或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进行评标,且需要随机选择投标申请人的,应当公布随机抽签的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时限不得少于24小时,节假日除外)。
第九条 采用合格制审查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应当核验下列数据信息:
(一)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资质等级和类别是否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三)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是否受聘并注册于投标申请人单位、资格等级和类别是否满足招标公告要求、是否正在其它在建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五)企业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六)企业是否因拖欠工人工资或分包工程款,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和承接新的工程,并处于暂停期内;
(七)企业或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是否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和承接新的工程,并处于暂停期内;
(八)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被暂扣,并处于暂扣期内;
(九)企业或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是否因其他方面原因发生不良行为记录,并处于暂停投标和承接新的工程的期限内;
(十)以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上述有关条件是否满足招标公告要求,联合体各方是否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书,共同投标协议书中的各方责任是否明确。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前,将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书送达招标人。
第十条 资格预审实行合格制审查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在市建委中心数据库中记录的数据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企业和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类别满足招标公告要求,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已经受聘并注册于投标申请人单位、且未在其它在建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企业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五)企业或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未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和承接新的工程,并处于暂停期内;
(六)企业未因《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并处于暂扣期内;
(七)企业或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未因其他方面原因发生不良行为记录,并处于暂停投标和承接新的工程的期限内;
(八)企业未因拖欠工人工资或分包工程款,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处于暂停期内;
(九)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各项资格(资质)条件均必须符合要求,各成员单位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书各方责任明确。
第十一条 招标人进行合格制审查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应当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限制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数量;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评标的,当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应当通过随机方式,从中选择规定数量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但最少不得少于20个。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制审查,是指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限,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现场接收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关于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在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预审申请书送达截止后,组织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审查评分,通过评分排名的方式,择优选择和确定规定数量的合格投标申请人。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评审制审查,除按照合格制审查的方式、内容和条件,对投标申请人的相关必要条件进行审查以外,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评审打分: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二)建造师(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三)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本市、本省、建设部及国家级工程质量奖;
(四)建造师(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本市、本省、建设部及国家级工程质量奖;
(五)企业承担的工程获得过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施工奖;
(六)建造师(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得过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施工奖;
(七)企业被本市、本省及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
(八)建造师(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被本市、本省及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示范工地”;
(九)建造师(项目经理)获得过本市、本省及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称号;
(十)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十一)企业获得过本市、本省及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
(十二)企业为本市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或社会公益性事业,作出的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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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评审内容,在评审中作下列界定:
(一)企业或建造师(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是指在5年内的业绩;
(二)类似及以上工程是指企业或建造师(项目经理)承担过的工程,在规模、面积、造价、层次、跨度、结构形式、使用功能或特殊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或高于招标工程的标准。
(三)企业或建造师(项目经理)获得的各种奖项,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奖项。有效期从发证、发文或公示之日算起,同一奖项的发证、发文或公示时间不一致的,以发文时间为准。各种奖项的有效期为:
1、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有效期为4年,部级的有效期为3年,省级的有效期为2年,市级的有效期为1年;
2、部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示范工地”的有效期为3年,省级的有效期为2年,市级的有效期为1年;
3、本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有效期为1年;
4、部级“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的有效期为3年,省级的有效期为2年,市级的有效期为1年;
5、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的有效期为3年,省级的有效期为2年,市级的有效期为1年。
(四)企业为本市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或社会公益性事业,作出的突出贡献,是指5年内参加社会突发重大灾害的抢险救灾、承担过政府部门下达的突击性重大建设任务等有突出贡献,并受到市或区人民政府表彰,以及5年内在本市开展扶贫、助学募捐的资金达到一定数额。
第十五条 评审制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将电子文档作为招标公告的附件,随同招标公告一并发布;
(二)投标申请人在网上投标报名后,下载资格预审文件;
(三)投标申请人按照下载的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书;
(四)招标人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抽取专家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
(五)投标申请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限,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六)招标人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现场接收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
(七)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内容、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详细评审,通过评分排名的方式,择优选择和确定规定数量的合格投标申请人。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
(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三)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的目录。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如有标段划分);确定合格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且被确定为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的标准、方式、方法;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包装、标识要求;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时间安排;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事前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并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更改内容涉及招标公告规定的资质等级、类别等条件的,还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将更改的内容在重新发布的招标公告中载明。
招标人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的,已经获取或递交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应当重新报名并获取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和建造师(项目经理)承揽工程的资质许可范围规定,对投标申请人和其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和资质类别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申请人及其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或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若需对投标申请人和其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提高资质等级要求的,必须经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同意,但最多只能提高一个资质等级。对于提高资质等级后,导致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不足9个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恢复至原资质条件要求,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和进行资格审查。
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和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已经获取或递交了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投标申请人。投标申请人应当重新报名、重新获取新的资格预审文件、重新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招标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招标人在对投标申请人提出资质等级要求的同时,不得提出增加资质类别的要求。
第十九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概况;
(二)企业及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完成的类似及以上工程情况(须提供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三)在建工程一览表;
(四)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情况;
(五)企业及拟派的建造师(项目经理)的资质(资格)、业绩、信誉等各项证明文件和材料的复制件;
(六)企业对所提供的资料无弄虚作假内容的承诺(格式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
(七)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还应当提供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的相关情况及共同投标协议书;
(八)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资格预审实行评审制审查的,招标人应当给投标申请人编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留出合理的时间,最短不应少于2天。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按下列方法和要求进行评审:
(一)根据市建委中心数据库中记录的企业信息,按照合格制的审查方式、内容和条件,对投标申请人的相关必要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对投标申请人的企业信誉、业绩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二)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各项评分指标进行评分;
(三)对评分结果进行汇总,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名单;
(四)按照得分对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由高至低进行排序,确定入选的投标申请人名单;
(五)形成资格预审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成员在报告上签字后,提交给招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工程分多个标段同时招标,并对投标申请人资质等级要求相同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确定后,再将合格的投标申请人随机平均分配到各标段投标。
招标工程分多个标段同时招标,并对投标申请人资质等级要求不相同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实际情况划分标段,投标申请人按照自己资质许可的范围对应报名投标,并参加资格预审。投标申请人不得同时针对多个标段投标。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按照评分排名的顺序,由高至低选择和确定规定数量的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但选择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数量应当不少于9个,并将资格预审评审情况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公示。
第二十四条 入选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入选合格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其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二十五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情况报告,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报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资格预审评审情况报告应当载明工程概况、资格预审工作情况、评审结果、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的方法及过程,投标申请人未被确定为合格投标人的原因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投标申请人可以通过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公示的信息,了解本单位的资格预审情况。投标申请人对本单位的资格预审情况有疑义的,招标人应当给予答复;投标申请人如认为招标人的答复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投诉。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认为资格预审活动可能存在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
第二十七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提出更换拟派建造师(项目经理)等要求的,应当征得招标人同意。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的条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重新审查,并向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进行补充备案。
资格预审实行评审制的,若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已经确定个别投标人无法满足相应条件,或者个别投标人确认将不参加投标,招标人不能以此为由补充名额,允许其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勘察设计招标和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资格预审评审制附加评分内容及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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