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规7.6.2条的探讨
sailorcwx
sailorcwx Lv.7
2007年07月29日 23:34:30
只看楼主

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实际工程中的做法是纯住宅不做喷淋,商住楼商场和住宅部分的走道等公共地方做喷淋(这种做法在05年高规执行的时候问过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专家得到的结果)。但是今天读起这条规范,却读出了另外与实际做法相反的意思来,主要的歧义在于类似商住楼的一类高层建筑。按规范的字面意思,普通住宅应该是指这个建筑的某个部位,而不是这个建筑的性质。那么,商住楼就可以拆分成商场和普通住宅,这样理解的话,那就是就算是一类的商住楼,其住宅部分可以完全不做喷淋,这一点与旧规范一致,但是与实际的执行有冲突。

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实际工程中的做法是纯住宅不做喷淋,商住楼商场和住宅部分的走道等公共地方做喷淋(这种做法在05年高规执行的时候问过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专家得到的结果)。但是今天读起这条规范,却读出了另外与实际做法相反的意思来,主要的歧义在于类似商住楼的一类高层建筑。按规范的字面意思,普通住宅应该是指这个建筑的某个部位,而不是这个建筑的性质。那么,商住楼就可以拆分成商场和普通住宅,这样理解的话,那就是就算是一类的商住楼,其住宅部分可以完全不做喷淋,这一点与旧规范一致,但是与实际的执行有冲突。
二类高层高规7.6.3.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如果真按我前面所说的那样的话,那不是变成二类的要求比一类的严格了,这显然也不合理
搜索了前面的帖子,有关普通住宅的理解,有人提出了是否包括走道。我觉得应该包括,不然应该叫户内用房,而不是普通住宅。
到底哪种做法是正确的,各个地方消防局,审查中心有什么样的理解,欢迎大家讨论,记得留下你所在地域。
jinhui020222205
2007年07月30日 10:16:14
2楼
再仔细地看了遍:

既然规范把这个区分出来: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
我认为就是设集中空调的住宅走道需设置喷淋,而普通住宅走道即可不设置喷林,尚住楼同样适用;

而楼主所说的7.6.3,它是就公共建筑而言,公共建筑的人员流动性比较大,相对的防火考虑应该比较谨慎,故要求其走道设置喷淋,而对于商住楼这种特殊的公共建筑而言,上面是普通住宅(单元式住宅),人员流动性相对较少,可以不考虑喷淋(包括走道)。

请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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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ufeng_2001
2007年07月30日 13:44:17
3楼
我觉得大于50米的商住楼,在规池中划为一类建筑,规范中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间是 顿号,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类建筑中普通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就是说走道部分是要设的,如果住宅到底,超过18层,就是19层以上,走道也是要设的
而7.6.3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3.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这个主要针对的是公共建筑,功能复杂,人员秘集,所以要求自然比住宅要高些,像底商上面住宅,不超50米的,在住宅上部就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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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hui020222205
2007年07月30日 13:52:11
4楼



找你这么分析,那不设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怎么考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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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lorcwx
2007年07月30日 18:17:58
5楼


恩,按这么读的话那就符合实际的做法了,只是普通住宅的户内用房可以说得过去,卫生间的户内用房说不通啊。或许“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中间根本就不应该用顿号,而应该改成“或”“及”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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