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计价作为。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合法经济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我国境内实行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量清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按规定格式提供招标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计价作为。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合法经济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我国境内实行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量清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按规定格式提供招标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
第四条 (管理分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以下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省、自治区、协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
第五条 (清单内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部分项工程名称以及相应的计算单位和工程数量;
(二)说明:
1、分部分项工程“工作内容”的补充说明;
2、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工艺特殊要求说明;
3、分部分项工程中主要材料规格、型号及质量要求的说明;
4、现场施工条件、自然条件;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条 (清单编制依据)工程量清单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及计量单位的规定,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情况和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七条(清单作用)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价(以下简称标底价)、投标报价(以下简称报价)和工程结算时调整工程量的依据。
第八条 (清单编制资格)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第九条 (清单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应符合附表(一)的要求。
第三章 投标报价、标底价构成
第十条 (报价、标底价构成)投标报价、标底价由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十一条 (直接成本及其构成)直接成本:是指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种费用包括:
(一)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三)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使用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构使用费以及机械安装、拆除和进出场费用。
第十二条 (间接成本及其构成)间接成本:是指施工企业为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发生在现场和企业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而发生在现场和企业的各项同管理费用,主要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
2、办公费;
3、差旅交通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
5、财务费用。
(二)规费:是指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允许计入工程造价的各项税和费,主要包括:
1、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土地使用费等;
2、企业财产或高空、井下、海上作业等特殊工种安全保险费;
3、用于支付企业离、退休、退职职工、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的各项费用及劳动保险费;
4、职工养老、失业保险费;
5、工程排污费;
6、工程定额测定费;
7、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费;
9、其他有关规费。
(三)其他费用:是指根据施工现场和工程实际需要,为保证正常施工及工程质量、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
1、临时设施费;
2、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3、夜间施工增加费;
4、二次搬运费;
5、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6、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
7、仪器、仪表使用费;
8、检验、试验费;
9、安全措施费;
10、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11、风险金。
第十三条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获得的不属于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的部分。
第十四条 税金:是指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