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为此次【征求意见稿】对比旧版清单,内容条款所发生的 10大 主要变化 。
以下内容为此次【征求意见稿】对比旧版清单,内容条款所发生的 10大 主要变化 。
01
GB调整为GB/T: 调整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02
响应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
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造价专业人员编制,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03
适用范围变化: 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的计价活动。
04
细化单价合同、总价合同的合同选择与要求:
①新增第3.4节合同选择与要求;
②单价合同总价包含完成合同工程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总价合同总价包含完成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所要求的合同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
③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中,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及准确性均由投标人负责,投标人可对措施项目清单补充列项,总价包干;
④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招标人负责,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的可以调整;
⑤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由投标人负责,投标人可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补充列项,不因工程量清单缺陷而调整。
05
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计价依据发生变化:
①招标人可依据近期完成的同类工程造价、市场竞争合理投标单价、同类清单结算单价、市场价格等工程价格信息及造价资讯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②投标人可依据企业定额、工程造价数据、市场价格信息、装备及管理水平、成本消耗等编制投标报价。
06
工程量清单组成及费用构成变化,并确定三种计价方式:
①工程量清单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取消规费;
②明确单价计价、总价计价、费率计价三种计价方式;
③招标工程量清单可以合同标的作为编制对象,附录报表同步调整;
④综合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组成,包括相应清单项目约定(合理)范围的风险费以及完成一切不可或缺工作所需的费用;
⑤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不计入综合单价,也不计入投标总价,招标人需要提供材料规格型号及与之相对应的有效损耗率;
⑥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满足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的要求,满足现行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的措施项目列项及工作内容的相关规定,但安全生产措施费应当遵照国家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计价;
⑦其他项目清单内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含其税金,税金项目清单中不再计取其相应税金;
⑧税金项目清单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
07
新增清标节,规定清标程序及规则:
①招标人应在招标工程开标后、定标前进行,可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清标;
②对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可就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算术误差、细微偏差、报价合理性等向投标人提出相关质疑,投标人应作出相应澄清,但质疑和澄清不能变更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范围、工期要求及合同条件,也不可对投标总价进行修改报价;
③清标澄清后作出修正的综合单价作为合同单价,可应用于合同价款调整。
08
配套的合同价格调整规则变化。完善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陷调价规则,细化工程索赔情形及计算方式,增加新增工程节:
①将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合并为工程量清单缺陷。增加因变更、缺陷引起工程数量变化超过15%且价格变化超出0.01%的,才允许调整综合单价;
②工程变更计价时,按照施工条件、项目特征的不同情形,规定了五种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
③新增物价异常变动情形的处理办法:按风险合理分担原则,由发承包双方重新协商合同风险幅度或费用分担比例承担相关部分的增(减)价差或据实调整合同价格;
④将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节并入工程索赔节,同时新增工期索赔计算方式、发包人与承包人可索赔的事件及处理原则等;
⑤增加新增工程节。不属于合同约定工程范围的新增工程,按合同单价及投标报价水平计算新增工程价格,或发承包双方重新协商定价,并签订相关新增工程合同或补充协议。
09
新增施工过程结算,明确支付比例,并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①施工过程结算款的支付比例不宜低于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总额的90%;
②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10
其他变化:
①取消原第7章合同价款约定、第9.14节现场签证、第14章工程造价鉴定,将原第12章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合并至工程结算与支付章;
②新增第3.8节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第9.4节建筑工人工资费用、第11.2节争议评审;
③新增工程变更、重计量、竣工(过程)结算系列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