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楼
《民规》这样规定:
一级防雷的建筑物
12.2.1.1 具有特别重要用途的建筑物,如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讯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国际港口客运站等。
12.2.1.2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12.2.1.3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回复
3楼
回复
4楼
一级防雷建筑物的说法已不科学,因为跟国标的定义有冲突,他只是民规1992年的规定。目前防雷设计都是以国标的“一~三类”划分,而不是“一~三”级。差别很大
回复
5楼
该看新规范了 GB50343-2004
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
回复
6楼
以下是引用ASP在2004-7-2 14:13:00的发言:
该看新规范了 GB50343-2004
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
什么新东东啊?
回复
7楼
GB50343-2004 ,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是新法!
回复
8楼
回复
9楼
以下是引用xmznt在2004-7-4 21:56:00的发言:
GB50343-2004 ,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是新法!
名称?
回复
10楼
原来是关于SPD的规范!
那本规范的报批稿我有,里面也没强调要设置SPD;只是告诉大家如何设置SPD
回复
11楼
以下是引用大鼻山在2004-7-7 21:05:00的发言:
名称?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
技术规范(GB50343-200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