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质商品混凝土调查报告
qhd1965
qhd1965 Lv.7
2012年09月21日 17: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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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长洋混凝土(秦皇岛)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调查研究检控报告一.日本长洋混凝土(秦皇岛)有限公司十大恶行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日本长洋混凝土(秦皇岛)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的调查研究检控报告

一.日本长洋混凝土(秦皇岛)有限公司十大恶行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4.违反《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不合格的原材料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
5.违反《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标准和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
6.违反《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在混凝土产品生产销售中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7.违反《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要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
8.违反《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以下规定:“产品出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根据不同特点,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成份、含量、重量、用法、生产批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厂址、产品技术标准编号等文字说明,限时使用的产品应注明失效时间。”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和五十七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施工技术标准等标准规范要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
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
二.产品质量相关法规的规定
产品质量相关法规的规定见附件一:《日本长洋混凝土(秦皇岛)有限公司劣质产品与产品质量法规对比》
三.日本长洋混凝土(秦皇岛)有限公司典型违法违规事实
(一)典型违法违规事实
日本长洋混凝土(秦皇岛)有限公司典型违法违规事实见:
附件一:《日本长洋混凝土(秦皇岛)有限公司劣质产品与产品质量法规对比》;
附件二:《日本长洋混凝土(秦皇岛)有限公司劣质产品质量与标准要求对比》。
附件三:《混凝土特殊检测参数要求与长洋混凝土现状》
附件四:《日本长洋混凝土(秦皇岛)有限公司不合格产品质量分析表》
(一)违法违规经营收入额估算
以年产销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10万立方米,每立方米混凝土平均价格300元计算,每年违法收入3000万元。2004年至2012年八年经济侵略总计违法收入2.4亿元人民币。
四.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应依法追究的行政责任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违法所得1000万×8=8000万元人民币;
2.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倍的罚款,总计2.4亿×3=7.2亿元人民币;
3.合并执行8亿元人民币。
五.公检法部门应依法追究的刑事责任
(一)刑法的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刑法中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法定刑期
■ 无期徒刑。!!!!!!!!!!!!
六.备注
1.该企业用于混凝土产品生产的原材料砂经质量监督站监督检验含泥量不合格;
2.该企业混凝土产品中水溶性氯离子经监督站监督抽查发现,未按强制性规范要求检测并确认合格;
3.该企业混凝土产品原材料中碱的总含量经监督站监督检查发现,未按强制性规范要求检测并确认合格;
4.该企业混凝土产品及原材料放射性经监督站监督检查发现,未按强制性规范要求检测并确认合格;
5.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经监督站监督检查不符合《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法规要求
6.该企业混凝土专项实验室经监督站监督检查不满足质量控制要求,出具的报告难以支撑其产品质量合格的结论;
7.该企业混凝土专业技术人员经监督站监督检查长期不在岗(居留日本);
8.该企业经监督站监督检查,责令停止向施工工地供货。


有关表格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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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间道
2012年09月22日 06:45:53
2楼
只要证据确凿,对这样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应该驱除出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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