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楼
宜做,并非强条.
可能还要改造用户配电线路才能安装(见条文说明),如无特殊要求我觉得可以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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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11.2.7 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 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 的厂房(仓库);
3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5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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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昏迷,
好多地方都把这条作为应设置在弄。
你要是找到设计院评理,
设计院马上就推脱说:这是消防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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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现在个人认为这个系统的上与不上
不仅仅是设计说了算吧
至少
如果消防有明确的文件
谁也就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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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完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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