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以下简称“三小”场所)的限定条件,并提出了“三小”场所的基本规定、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火灾危险源控制和消防安全管理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因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完善国土、规划或建设手续导致未能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但已建成投入使用并利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中“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
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以下简称“三小”场所)的限定条件,并提出了“三小”场所的基本规定、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火灾危险源控制和消防安全管理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因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完善国土、规划或建设手续导致未能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但已建成投入使用并利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中“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1976.1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第1部分:配备指南
GB/T 34525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肯文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XF 703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CECS 219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GB/T 5907.1、 GB/T 5008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建筑面积在300㎡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场所。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场所(含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
3.3 小娱乐场所 small entertainment site
建筑面积在200㎡以下并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网吧、影视厅、游戏厅、健身俱乐部、茶艺馆、洗浴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等场所。
3.4 物联网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Internet of things independent smoke fire detection alarm
设有NB-IoT、LoRa、WiFi、4G/5G等通讯模块,具有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4.1 除丁类、戊类单层小作坊外,“三小”场所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a)不应布置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内;
4.3 “三小”场所内不应设置住宿场所,如确需设置时,住宿与非住宿部分的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应满足本标准第5.1条的要求。
4.4 “三小”场所所在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建筑除外)的防火间距不符合GB 55037和GB 50016要求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或实体砖墙分隔。因采光需要在墙上开窗的,窗口应错开设置,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4.5 “三小”场所疏散出口门应为平开门,且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4.6 未设置住宿场所的“三小”场所,在首层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确有困难而需采用卷帘门、推拉门的,在生产、经营、使用期间必须保持开启状态。
4.7 户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户外广告牌、遮阳棚等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外窗,不应影响辅助疏散逃生设施的使用和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5.1 “三小”场所内确需设置住宿场所时,符合下列规定:
5.1.1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确需开口连通时,应为乙级防火门、窗,并安装监控系统与联网型火灾探测报警装置联动。
5.1.2 住宿场所应靠外墙设置,房间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5.1.3 在单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满足第5.1.1条防火分隔要求,并分别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1.4 在多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满足第5.1.1条防火分隔要求,并满足以下要求时,住宿场所可设置在任意楼层:
a)住宿场所设有独立的疏散楼梯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疏散楼梯;
b)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疏散楼梯时,住宿场所同层不应设置生产、经营和储存功能;
d)所有通向疏散楼梯间的门为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
5.1.5 在多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无法满足第5.1.1条防火分隔要求和第5.1.4条疏散要求时,住宿场所应设置在车间、仓库、办公以下的楼层,且设置在首层或二层,所有通向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或带闭门器的防火防烟性能良好的不燃烧体门。除楼梯间的疏散门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5.2 “三小”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物体。
5.3 “三小”场所的楼梯间宜通至上人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平时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5.4 疏散楼梯在首层应采用实体砖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楼梯间应在首层或首层通往二层的楼梯平台处采用实体砖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在楼梯出口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净高度不小于2.1m的疏散走道直通室外,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
5.5 3层及3层以上的小娱乐场所应设封闭楼梯间,每层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
5.6 生产、经营用的电梯井、管道井,与住宿场所之间应采用不低于1.00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5.7 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阻碍灭火救援和疏散逃生的防盗网和广告牌。紧急逃生口应有明显标志,并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打开。
5.8 “三小”场所的室外楼梯或与相邻建筑屋面联通的通道,当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5.8.1 设有直通地面的室外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栏杆扶手高度不小于1.1m,倾斜角度不大于45°;
c)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0m内的墙面上不设置其他开口,疏散门不正对梯段。
5.8.2 设有与相邻建筑屋面连通的通道,且相邻建筑设有疏散楼梯到达室外地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b)当上人屋面作为疏散通道时,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2m;
c)机电设备排风排气口不正对疏散通道,且水平间距不小于4m。
6.1
建筑面积超过20m2或设置住宿场所的“三小”场所应设置联网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符合GB 20517、GB 50116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6.1.1 联网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
6.1.2 在距联网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3m处,初始声压级不应大于45dB(A计权),在3s至10s期间声压级应能逐步升至80dB至105dB(A计权)之间。
6.1.3 联网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仅采用内部电池供电方式,并应在报警器发出低电量声音故障信号后7天内更换电池。
6.1.4 联网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符合下列功能要求:
a)接收火灾报警信息,并通过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联网用户;
b)为联网用户提供报警器运行状态信息,并实时更新数据。
6.2 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住宿场所的制衣制鞋、电子玩具等小作坊、汽车摩托车修理店和小娱乐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采用局部应用系统,并应符合GB 50084的相关规定。
6.3 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住宿场所的制衣制鞋、电子玩具等小作坊、汽车摩托车修理店和小娱乐场所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
6.4 “三小”场所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和简易破拆工具等消防器材和设施。
6.5 小档口、小娱乐场所以及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小作坊应配备4kg ABC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按建筑面积每75m2设置1处配置点,每个配置点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建筑面积不足75m2的按75m2配备。
6.6 “三小”场所应设置B型自带电源疏散照明灯,并应符合GB 51309的相关规定。
6.7 行政村、社区内“三小”场所达到100家以上“三小”场所集中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有效容量不应小于200m3,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并应设消防车取水口或取水井,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
6.8 “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中可推广使用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智慧安全用电监测管理系统等技防、物防系统。
a)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严禁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和安全出口等室内场所停放和充电;
b)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动力蓄电池严禁拆卸入户充电;
c)建设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充电桩、充电柜等充电设施,且不应安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间;
d)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或充电场所应设置于室外或建筑毗邻位置,且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确需设置于室内时,应设置于建筑首层,采用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建筑其他部位实施独立防火分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并与建筑首层其他安全出口错位设置。
a)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
d)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改动、拆除或遮挡消防设施或器材及其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横通道,不应改变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防烟分区及其分隔,不应影响消防设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
7.3 “三小”场所严禁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厨房外,不应使用或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
7.4 “三小”场所严禁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
a)使用明火的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b)使用燃气的采用管道供气或瓶组集中供气方式,燃气管道敷设或瓶组用房设置符合GB 50028和GB 55037的要求。确需在室内存放或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的,
存放装载量为15kg的气瓶不得超过2个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符合GB/T 34525要求,并设置通风排烟设施和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c)燃气灶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胶管使用具有防脱落、耐老化、防剪切、耐动物噬咬特性的燃气专用金属软管,长度不大于2m,安装牢固,中间无接头,且在金属软管损坏时立即更换或使用期限到期前更换。
7.6 “三小”场所
使用醇基液体燃料
符合下列规定:
a)燃料箱宜室外布置,严禁附设在建筑内,严禁毗邻门窗。当悬挂在建筑外墙上时,燃料箱水平距离2m内不应开设门窗孔洞;
b)燃料箱设置在室内时,应有专门的储存间,储存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c)燃料箱应采用金属材质闭式燃料箱,总容量不得大于1000L,储存系数不应超过0.9;
d)燃料箱应设置液位指示装置,并宜设置液位高低报警;
e)燃料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阀门连接处应采用密封材料密封;
f)管道应为金属管道,并应由储存间直接接入厨房,严禁穿过餐厅、办公室或卧室等不使用醇基燃料的房间;
g)储存间应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并应配备4kg ABC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且不得少于2具。
7.7 “三小”场所使用便携式丁烷气灶(俗称卡式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c)气瓶正常使用时丁烷气以气体状态喷出,且从气灶中卸下时不漏气;
7.8 “三小”场所内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电气线路敷设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及其他可能受高温作业影响的部位,不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
b)室内明敷的电气线路,在有可燃物的吊顶或难燃性、可燃性墙体内敷设的电气线路,具有相应的防火性能或防火保护措施;
c)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d)电气线路的规格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7.9 “三小”场所内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b)安装短路保护开关、漏电开关,且不采用铜丝、铁丝等替代保险丝;
c)电(加)热炉、电暖器、电饭锅、电磁炉、电热毯和电熨斗等电热器具使用后切断电源;
d)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观察设备和器具的温度,及时冷却降温;
e)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
7.10 “三小”场所内的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a)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b)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c)额定功率不小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和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8.1 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本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经营者担任,并应熟知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依法承担消防安全行政或刑事责任,掌握自身消防安全职责并严格落实。
a)应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熟知场所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掌握场所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b)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加强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杜绝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违法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c)应每日开展防火巡查,重点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以及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可燃物等安全情况;
d)连片设置的场所实行“多户联防”,每5-10个商户组成一个联防小组,按照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相关单位统一行动,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e)应对员工开展上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使每名员工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灭火、会逃生)的要求,每半年至少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g)应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8.4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的,出租人应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承租人应对承租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
8.5 出租人发现火灾隐患或承租方、实际使用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督促消除。
9.1 “三小”场所中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 50140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GB 51309和GB 55037的规定,逃生缓降器的配置应符合GB21976.1的规定,逃生梯的配置应符合 GB21976.3的规定。
9.2 有耐火极限要求的不燃烧体隔墙的做法应符合GB 55037、GB 50016的规定。
9.3 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应符合GB 50974的规定。
9.4 “三小”场所内的装修应符合GB 50222、GB 50354的规定。
9.5 “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