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全文强制。为保障城镇下水道与污水处理系统安全运行,保护公众和排水养护运行管理人员健康,促进节能减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编制本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经由城镇下水道系统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中必须控制的污染物项目及标准限值,污染物项目的监测方法与标准实施、监督的责任主体。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由城镇下水道系统向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污水排放的排水户。
为保障城镇下水道与污水处理系统安全运行,保护公众和排水养护运行管理人员健康,促进节能减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编制本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经由城镇下水道系统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中必须控制的污染物项目及标准限值,污染物项目的监测方法与标准实施、监督的责任主体。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由城镇下水道系统向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污水排放的排水户。
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和住宅等建设和养护期间的临时排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当按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排水行为符合排水管理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GB/T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
GB/T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谱法
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1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90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02 水质硒的测定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
GB/T11911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12997 采样方案设计
GB 12998 采样技术指导
GB 12999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T13194 水质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4204 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5505 水质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488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T16489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7133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CJ /T51 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CJ 3082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347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DB 31/19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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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与定义
GB18918-2002中3.1和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本标准
3.1
排水户 sewerage facilities user
指向城镇下水道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3.2
城镇下水道系统 municipal sewerage system
由城镇范围内收集输送污水的管道和沟渠组成。
4 污染物排放要求
4.1 相关规定
4.1.1 严禁向城镇下水道系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排放含腐蚀性物质的污水。
4.1.2 严禁向城镇下水道系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排放剧毒,易燃易爆和易挥发有害气体的污水。4.1.3 严禁向城镇下水道系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倾倒垃圾、污泥、渣土、易于凝聚堵塞的物质以及饮食业潲水油及固体废弃物质。
4.2 标准限值
4.2.1 所有排入城镇下水道系统的污水不得超过表1所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