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一个工程,有4个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二级负荷设备主要就是防火卷帘门,但是数量很小,容量也很小。我想由一个双电源切换箱供电,不知道可不可以?如果不可以,违反了哪条规定?如果可以,还需要增加些什么补充说明?
现有一个工程,有4个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二级负荷设备主要就是防火卷帘门,但是数量很小,容量也很小。我想由一个双电源切换箱供电,不知道可不可以?
如果不可以,违反了哪条规定?
如果可以,还需要增加些什么补充说明?
2楼
对于楼主的问题,我的理解是:不可以共用.
看新高规的规定:9.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但既然是宜.也就是说你一定要共用也是可以的.
但你要给审图的一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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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别跨分区供电,二楼说得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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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还是按防火分区分吧,俺吃过亏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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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十分感谢
但是我的这个建筑物是厂房,只有10米左右,可以不遵守高规啊?
我查了最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上面没有这一条“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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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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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规范说的是“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从一个配电箱中出两个回路,分别去两个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与规范抵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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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民规24.9.14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双电源切换箱到各个防火分区的线路属于分支线路,故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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