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解析
jiang-zhm
jiang-zhm Lv.10
2006年12月25日 15: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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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解析一. 概述1.1 FIDIC简介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inieurs-Conseils)的简称。该联合会始建于1913年,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现在已经成为一个拥有80多个会员国的国际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洛桑。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代表我国于1996年10月加入该组织。FIDIC除下属若干个地区委员会外还下设许多专业委员会,主要包括业主-咨询工程师关系委员会(CCRC)、土木工程合同委员会(CECC)、电器机械合同委员会(EMCC)及职业责任委员会(PLC)等。FIDIC专业委员会针对不同的工程采购模式编纂了许多标准合同条件范本,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电器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等。1957年,FIDIC与欧洲建筑工程联合会(FIEC)一起在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ICE)编写的《标准合同条件》(ICE Conditions)的基础上编纂了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一版。该版主要沿用英国的传统做法和法律体系。1969年第二版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面世,该版没有修改第一版的内客,只是增加了适用于疏浚工程的特殊条件。1977年第三版FIDIC上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出版,对第二版作了较大修改。同时出版了《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注释》。 1987年出版了第四版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又出版了第四版修订版,对87年版做了17处修订。为了指导应用,FIDIC又于1989年出版了一本更加详细的《土木工程合同条件应用指南》。

FIDIC合同解析


一. 概述
1.1 FIDIC简介
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inieurs-Conseils)的简称。该联合会始建于1913年,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现在已经成为一个拥有80多个会员国的国际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洛桑。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代表我国于1996年10月加入该组织。
FIDIC除下属若干个地区委员会外还下设许多专业委员会,主要包括业主-咨询工程师关系委员会(CCRC)、土木工程合同委员会(CECC)、电器机械合同委员会(EMCC)及职业责任委员会(PLC)等。FIDIC专业委员会针对不同的工程采购模式编纂了许多标准合同条件范本,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电器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等。1957年,FIDIC与欧洲建筑工程联合会(FIEC)一起在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ICE)编写的《标准合同条件》(ICE Conditions)的基础上编纂了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一版。该版主要沿用英国的传统做法和法律体系。1969年第二版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面世,该版没有修改第一版的内客,只是增加了适用于疏浚工程的特殊条件。1977年第三版FIDIC上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出版,对第二版作了较大修改。同时出版了《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注释》。 1987年出版了第四版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又出版了第四版修订版,对87年版做了17处修订。为了指导应用,FIDIC又于1989年出版了一本更加详细的《土木工程合同条件应用指南》。
随着国际工程合同额的持续增长,合同争端的增加,在客观上需要适应性更强、能更好地界定发承包双方责权利的标准合同范本,在对88年版进行多处修订的基础上FIDIC又编纂了1999年版施工合同条件范本。由此可以看出FIDIC一直在致力于对施工合同范本的改进和完善。正因为如此,不仅世界银行和各洲开发银行的贷款项目无一例外地要求借款国在工程发包时采用FIDIC合同条件,美国总承包商协会(FIFG)、中美洲建筑工程联合会(FIIC)、亚洲及西太平洋承包商协会国际联合会(IFAWPCA)均推荐在实行土木工程国际招标时以FIDIC作为合同条件的范本。我国是接受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最多的国家之一,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利用世行和亚行贷款开发的基础设施项目几乎全部采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不仅如此,我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联合颁布的1992和1999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是在参考FIDIC的基础上编纂的。
jiang-zhm
2006年12月25日 15:39:53
12楼
如果已经颁发了部分工程(不是单位工程)的接收证书,此后工程剩余部分的竣工误期损害赔偿费应予减少。与此类似,包括该部分的单位工程(如果有)的剩余部分的误期损害赔偿费也应减少。对接收证书注明日期以后的任何延误期,这些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比例减少额,应按已颁发证书部分的价值,占整个工程或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价值的比例计算。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对这些比例进行商定或确定。本段的规定仅适用于第8.7款[误期损害赔偿费]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每日费率,不应影响该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
10.3对竣工试验的干扰
如果由于雇主应负责的原因妨碍承包商进行竣工试验达14天以上,雇主应被视为已在竣工
试验原应完成的日期接收了工程或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
这时工程师应相应地颁发接收证书,承包商应在缺陷通知期限期满日期前,尽快进行竣工试验。工程师应要求竣工试验要提前14天发出通知,并按照合同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如果由于进行竣工试验的此项延误,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应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以及
(b) 任何此类费用加合理利润,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10.4需要复原的地面
除接收证书中另有说明外,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不应视为任何需要复原的场地或其他地面已经完成的证明。
11 缺陷责任
11.1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
为了使工程、承包商文件和每个单位工程在相应缺陷通知期限期满日期或其后,尽快达到合同要求(合理的损耗除外),承包商应:
(a)在工程师指示的合理时间内,完成接收证书注明日期时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以及
(b)在工程或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的缺陷通知期限期满日期或其以前,按照雇主(或其代表)可能通知的要求,完成修补缺陷或损害所需的所有工作。如果出现缺陷或发生损害,雇主(或其代表)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
11.2修补缺陷的费用
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的(b)项中提出的所有工作,如果在归因于以下原因的范围,其实施中的风险和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
(a) 承包商负责的设计;
(b) 生产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c) 承包商未能遵守任何其他义务。
如果此类工作在归因于任何其他原因的范围,雇主(或其代表)应迅速通知承包商,并应适用第13.3款[变更程序]的规定。
11.3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
如果因为某项缺陷或损害达到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生产设备(视情况而定,并在接收以后)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雇主应有权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对工程或某一单位工程的缺陷通知期限提出延长期。但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不得超过两年。
当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交付和(或)安装,已根据第8.8款[暂时停工]或第16.1款[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利]的规定暂停进行时,对于生产设备和(或)材料的缺陷通知期限原期满日期两年后发生的任何缺陷或损害,本条规定的承包商务项义务应不适用。
11.4 未能修补缺陷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修补任何缺陷或损害,雇主(或其代表)可确定一个日期,要求到或不迟于该日期修补好缺陷和损害。应将该日期向承包商发出合理的通知。
如果承包商到该通知的日期仍未修补好缺陷或损害,且此项修补工作根据第11.2款[修补缺陷的费用]的规定,应由承包商承担实施的费用,雇主可以(自行选择):
(a)以合理的方式由他自己或他人进行此项工作,由承包商承担费用,但承包商对此项工作将不再负责任;承包商应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向雇主支付由雇主修补缺陷或损害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b)要求工程师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商定或确定合同价格的合理减少额;或
(c)如果缺陷或损害使雇主实质上丧失了工程或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的整个利益时,终止整个合同、或其有关不能按原定意图使用的该主要部分。雇主还应有权在不损害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收回对工程或该部分工程(视情况而定)的全部支出总额,加上融资费用和拆除工程、清理现场、以及将生产设备和材料退还给承包商所支付的费用。
11.5移出有缺陷的工程
如果缺陷或损害在现场无法迅速修复,承包商可经雇主同意,将此类有缺陷或损害的各项生产设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雇主此项同意可要求承包商按该项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履约担保的金额,或提供其他适宜的担保。
11.6进一步试验
如果任何缺陷或损害的修补可能对工程的性能产生影响,工程师可要求重新进行合同提出的任何试验。此要求应在该缺陷或损害修补后28天内发出通知提出。
这些试验,除应根据第11.2款[修补缺陷的费用]的规定,由对修补费用负责的一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外,应按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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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zhm
2006年12月25日 15:40:13
13楼
11.7进入权
在颁发履约证书前,承包商应有为遵照本条要求而合理需要的工程进入权,但不符合雇主的合理保安限制的情况除外。
11.8承包商的调查
如果工程师要求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商应在工程师的指导下进行调查。除非根据第11.2款[修补缺陷的费用]的规定,应由承包商承担修补费用的情况,调查费用加合理利润,应由工程师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并计人合同价格。
11.9履约证书
直到工程师向承包商颁发履约证书,注明承包商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日期后,才应认为承包商的义务已经完成。
履约证书应由工程师在最后一个缺陷通知期限期满日期后28天内颁发,或在承包商提供所有承包商文件,完成所有工程的施工和试验,包括修补任何缺陷后尽快颁发。履约证书应抄送雇主。
只有履约证书应被视为构成对工程的认可。
11.10未履行的义务
颁发履约证书后,每一方仍应负责完成当时尚未履行的任何义务。为了确定这些未完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应被视为仍然有效。
11.11现场清理
在收到履约证书时,承包商应从现场撤走任何剩余的承包商设备、多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工程等。
如果所有这些物品,在雇主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8天内,尚未被运走,雇主可以出售或另行处理任何这些剩余物品。雇主应有权收回有关或由于此类出售或处理、以及恢复现场所发生的费用。此类出售的余款应付给承包商。如果出售收入少于雇主支出的费用,承包商应将差额付给雇主。
12 测量和估价
12.1需测量的工程
为了付款,应按照本条规定对工程进行测量和估价。当工程师要求测量工程任何部分时。应向承包商代表发出合理通知,承包商代表应:
(a) 及时亲自或另派合格代表,协助工程师进行测量;以及
(b)提供工程师要求的任何具体资料。
如果承包商未能到场或派代表,工程师(或其代表)所作测量应作为准确予以认可。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凡需根据记录进行测量的任何永久工程,此类记录应由工程师准备。承包商应按并在要求时,到场与工程师对记录进行检查和协商,达成一致后,应在记录上签字。如承包商末到场,应认为该记录准确,予以认可。
如果承包商检查后不同意该记录,和(或)不签字表示同意,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认为该记录不准确的部分。工程师收到通知后,应审查该记录,进行确认或更改。如果承包商被要求检查记录后)4天内,没有发出此类通知,该记录应认为准确,予以认可。
12.2测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无论当地有何惯例:
(a)应测量永久工程,各项内容的实际净数量;以及
(b)测量的方法应按照工程量表或其他适用资料表的规定。
12.3估价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通过上述第12.1款和12.2款商定或确定的测量方法和适
宜的费率和价格,对各项工作内容进行估价,再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商定或确定
合同价格。各项工作内容的适宜费率或价格,应为合同对此类工作内容规定的费率或价格,
如合同中无某项内容,应取类似工作的费率或价格。但在以下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
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a)(i) 该项工作测出的数量变化超过工程量表或其他资料表中所列数量的10%以上;
(ii)此数量变化与该项工作上述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0.01%;
(iii)此数量变化直接改变该项工作的单位成本超过1%;以及
(iv)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为“固定费率项目”;

(b)(i)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指示的工作;
(ii)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的费率或价格;以及
(iii)由于工作性质不同,或在与合同中任何工作不同的条件下实施,未规定适宜的费率或价格。
新的费率或价格应考虑(a)和(或)(b)项中描述的有关事项对合同中相关费率或价格加以合理调整后得出。如果没有相关的费率或价格可供推算新的费率或价格,应根据实施该工作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其他相关事项后得出。
工程师应在商定或确定适宜费率或价格前,确定用于期中付款证书的临时费率或价格。
12.4删减
当任何工作的删减构成一项变更的一部分(或全部),而对其价值尚未达成一致时,如果存在下列情况:
(a) 如该工作未被删减,承包商将(或已)招致的费用,本应包含在中标合同金额的某部分款额中;
(b) 删减该工作将(或已)导致此项款额不构成合同价格的一部分;以及
(c) 此项费用不被视为要包括在任何替代工作的估价中;
承包商应据此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附相应的详细资料。工程师收到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商定或确定此项费用,并计人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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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zhm
2006年12月25日 15:41:14
14楼
13 变更和调整
13.1变更权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
承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商迅速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根据)承包商难以取褥变更所需的货物。工程师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
每项变更可包括:
(a)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
(b)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c)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d)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e)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和其他试验和勘探工作;或
(f) 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除非并直到工程师指示或批准了变更,承包商不得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改变和(或)修改。
13.2价值工程
承包商可随时向工程师提交书面建议,提出(他认为)采纳后将:(i)加快竣工,(ii)降低
雇主的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的费用,(iii)提高雇主的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或(iv)
给雇主带来其他利益的建议。
此类建议书应由承包商自费编制,并应包括第13.3款[变更程序]所列内容。
如经工程师批准的建议书中包括部分永久工程设计的改变,则除非经双方同意:
(a)承包商应设计这一部分;
(b)应按照第4.1款[承包商的一般义务]中的(a)至(d)项办理;以及
(c)如此项改变导致该部分的合同价值减少,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商定或确定应包括在合同价格内的费用。此项费用应为以下两项金额之差的一半(50%):
(i)由此项改变引起的合同价值的此类减少,不包括根据第13.7款[因法律改变的调整]和第13.8款[因成本改变的调整]的规定做出的调整;
(ii)改变后的工程由于任何质量、预期寿命或运行效率的降低,对雇主的价值的减少(如果有)。
但是,如(i)中金额小于(ii)中金额,则不应有此项费用。
13.3变更程序
如果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示前要求承包商提出一份建议书,承包商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
或提出他不能照办的理由(如果情况如此),或提交:
(a)对建议要完成的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
(b)根据第8.3款[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的要求,承包商对进度计划做出必要修改的建议书;以及
(c)承包商对变更估价的建议书。
工程师收到此类(根据第13.2款[价值工程]的规定或其他规定提出的)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不批准、或提出意见的回复。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商不应延误任何工作。应由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出执行每项变更并附做好各项费用记录的任何要求的指示,承包商应确认收到该指示。
除非工程师按照本条另有指示或批准,每项变更应按照第12条[测量和估价]的规定进行估价。
13.4以适用货币支付
如果合同规定合同价格以一种以上货币支付,在上述商定、批准或确定变更调整时,应规定以每种适用货币支付的款额。为此,应参考变更后工作费用的实际或预期的货币比例,以及规定的合同价格支付中的各种货币比例。
13.5暂列金额
每笔暂列金额只应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合同价格应相应进行调整。付给承包商的总金额只应包括工程师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有关的工作、供货或服务的应付款项。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工程师可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a)根据第13.3款[变更轻序]的规定进行估价的、要由承包商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和/或
(b)应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要由承包商从指定的分包商(按第5条[指定的分包商]的定义)或其他单位购买的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所需的下列费用:
(i)承包商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和
(ii)以相应资料表规定的有关百分率(如果有)计算的,这些实际金额的一个百分比,作为管理费和利润的金额。如无此类百分率,应采用投标书附录中的百分率。
当工程师要求时,承包商应出示报价单、发票、凭证以及账单或收据等证明。
13.6计日工作
对于一些小的或附带性的工作,工程师可指示按计日工作实施变更。这时,工作应按照包
括在合同中的计日工作计划表进行估价,并应施用下述程序。如果合同中未包括计日工作
计划表,则本款不适用。
在为工作订购货物前,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报价单。当申请支付时,承包商应提交各种货物的发票、凭证,以及账单或收据。
除计日工作计划表中规定不应支付的任何项目外,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每日的精确报表,一式两份,报表应包括前一日工作中使用的各项资源的详细资料:
(a)承包商人员的姓名、职业和使用时间;
(b)承包商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标识、型号和使用时间;以及
(c)所用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数量和型号。
报表如果正确或经同意,将由工程师签署并退回承包商一份。承包商应在将它们纳入其后根据第14.3,款[期中付款证书的申请]的规定提交的报表前,先向工程师提交关于这些资源的估价报表。
13.7因法律改变的调整
对于基准日期后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有改变(包括施用新的法律,废除或修改现有法律)或对此类法律的司法或政府解释有改变,影响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合同价格应考虑上述改变导致的任何费用增减进行调整。
如果由于这些基准日期后做出的法律或此类解释的改变,使承包商已(或将)遭受延误和(或)已(或将)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应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以及
(b) 任何此类费用应计人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此类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13.8因成本改变的调整(调值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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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zhm
2006年12月25日 15:41:48
15楼
14 合同价格和付款
14.1 合同价格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
(a) 合同价格应根据第12.3款[估价]的规定进行商定或确定,并应按照合同进行调整;
(b) 承包商应支付根据合同要求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金、关税和费用。除第13.7款[因法律改变的调整]说明的情况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费用进行调整;
(c) 工程量表或其他资料表可能列出的任何数量都是估计数,不是要作为下述内容的实际和正确的数量:
(i)要求承包商实施的工程;或
(ii)用于第12条[测量和估价]的;以及
(d)承包商在开工日期后28天内,应向工程师提交资料表中所列每项总价的建议分类细目。工程师编制付款证书时可以考虑此类分类细目,但不受其约束。
14.2预付款
当承包商按照本款提交保函后,雇主应支付一笔预付款,作为用于动员的无息贷款。预付
款总额、分期预付的次数和时间安排(如次数多于一次),以及适用的货币和比例,应按投
标书附录中的规定。
除非和直到雇主收到此保函,或如果投标书附录中未列明预付款总额,本款应不适用。
工程师应在收到(根据第14。3款[期中付款证书的申请]规定的)报表,以及雇主收到(i)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要求提交的履约担保,和(ii)由雇主批准的国家(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实体,按专用条件所附格式或雇主批准的其他格式签发的,金额和货币种类与预付款一致的保函后,为首次分期付款发出期中付款证书。
在还清预付款前,承包商应确保此保函一直有效并可执行,但其总额可根据付款证书列明的承包商付还的金额逐渐减少。如果保函条款中规定了期满日期,而在期满日期前28天预付款尚未还清时,承包商应将保函有效期延至预付款还清为止。
预付款应通过付款证书-中按。百分比相减的方式付还。除非投标书附录中规定了其他百分比:
(a) 扣减应从确认的期中付款(不包括预付款、扣减额和保留金的付还)累计额超过中标合同金额减去暂列金额后余额的百分之十(10%)时的付款证书开始;以及
(b) 扣减应按每次付款证书中金额(不包括预付款、扣减额和保留金的付还)的四分之一(25%)的摊还比率,并按预付款的货币和比例计算,直到预付款还清时为止。
如果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或根据第15条[由雇主终止)、第16条[由承包商暂停和终止],或第19条[不可抗力](视情况而定)的规定终止前,预付款尚未还清,则全部余额应立即成为承包商对雇主的到期应付款。
14.3期中付款证书的申请
承包商应在每个月末后,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工程师提交报表,一式六份,详细说明承包商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同时提交包括按第4.21款[进度报告]的规定编制的相关进度报告在内的证明文件。
适用时,该报表应包括下列项目,以合同价格应付的各种货币表示,并按下列顺序排列:
(a)截至月末已实施的工程和已提出的承包商文件的估算合同价值(包括各项变更,但不包括以下(b)至(g)项所列项目);
(b)按照第13.7款[因法律改变的调整]和第13.8款[因成本改变的调整]的规定,由于法律改变和成本改变,应增减的任何款额;
(c)至雇主提取的保留金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保留金限额(如果有)前,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保留金百分比乘以上述款项总额计算的应扣减的任何保留金额;
(d)按照第14.2款[预付款]的规定,因预付款的支付和付还,应增加和扣减的任何款额;
(e)按照第14.5款[拟用于工程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规定,为生产设备和材料应增加和扣减的任何款额;
(f)根据合同或包括第20条[索赔、争端和仲裁]规定等其他理由,应付的任何其他增加或扣减额;以及
(g)所有以前付款证书中确认的扣减额。
14.4付款计划表
如果合同包括对合同价格的支付规定了分期支付的付款计划表,除非该表中另有规定:
(a) 该付款计划表所列分期付款额,应是为了应对第14.3款[期中付款证书的申请]中(a)项,估算的合同价值;
(b)第14.5款[拟用于工程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规定应不适用;以及
(c)如果分期付款额不是参照工程实施达到的实际进度确定,且发现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依据的进度落后时,工程师可按照第3.5款[确定]的要求进行商定或确定,修改分期付款额,这种修改应考虑实际进度落后于该分期付款额原依据的进度的程度。
如果合同未包括付款计划表,承包商应每个季度提交他预计应付的无约束性估算付款额。第一次估算应在开工日期后42天内提交。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应按季度提交修正的估算。
14.5拟用于工程的生产设备和材料
如本款适用,则根据第14.3款(e)项的规定,期中付款证书应包括,(i)已运往现场为永
久工程用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金额,以及(ii)当此类生产设备和材料的合同价值已根据第
14.3款[期中付款证书的申请](a)项规定,作为永久工程一部分包含在内时的减少额。
如果投标书附录中没有下述(b)(i)或(c)(i)项提到的所列内容,本款应不适用如满足以下条件,工程师应确定和确认各项增加金额:
(a)承包商已:
(i)保存了符合要求、可供检验的(包括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订单收据、费用和使用的)记录;和
(ii)提交了购买生产设备和材料并将其运至现场的费用报表,并附有符合要求的证据;
和(或):
(b) 有关生产设备和材料:
(i)是投标书附录中所列装运付费的物品,
(ii) 按照合同已运到工程所在国,在往现场的途中;
(iii)已写人清洁装运提单或其他装运证明,此类提单和证明,已与运费和保险费的支付证据、其他合理要求的文件、以及由雇主批准的实体按雇主同意的格式出具的、与根据本款规定应付金额和货币一致的银行保函,一并提交给工程师,此保函可具有与第14.2款[预付款]中提到的格式相类似的格式并应做到在生产设备和材料已在现场妥善储存并做好防止损失、损害或变质的保护以前,一直有效;

(c)有关生产设备和材料:
(i)是投标书附录中所列运到现场时付款的物品;和
(ii)已运到现场和妥善储存,并已做好防止损失、损害或变质的保护,看来已符合合同要求。要确认的增加金额,应是工程师考虑本款提到的各项文件及生产设备和材料的合同价值,确定的生产设备和材料(包括运送到现场)的费用的百分之八十。
此项增加金额的货币,应与根据第14.3款[期中付款证书的申请](a)项规定包括的合同价值应付的货币相同。此时,付款证书应计人适当的减少额,该减少额应与相关生产设备和材料的增加金额相等,并采用同样的货币和比例。
14.6期中付款证书的颁发
在雇主收到并认可履约担保前,不确认或办理付款。其后,工程师应在收到有关报表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向雇主发出期中付款证书,说明工程师公正地确定的应付金额,并附支持资料。
但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工程师无需签发金额(扣除保留金和其他应扣款项后)少于投标书附录中期中付款证书的最低额(如果有)的期中付款证书。在此情况下,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商。
虽然存在以下情况,对期中付款证书不应因任何其他原因予以扣发:
(a)如果承包商供应的任何物品或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合同要求,在完成修正和更换前,可以扣发该修正和更换所需费用;和(或)
(b)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且工程师已曾为此发出通知时,可在该项工作或义务完成前,扣发该工作或义务的价值。
工程师可在任一次付款证书中,对以前任何付款证书作出任何正当的改正或修改。付款证书不应被视为表明工程师的接受、批准、同意或满意。
14.7付款
雇主应向承包商支付:
(a) 首期预付款,支付时间在中标函颁发后42天,或在收到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和第14.2款[预付款]规定提交的文件后2]天,二者中较晚的日期内;
(b) 各期中付款证书确认的金额,支付时间在工程师收到报表和证明文件后56天内;以及
(c) 最终付款证书确认的金额,支付时间在雇主收到该付款证书后56天内。
每种货币的应付款额应汇人合同(为此货币)指定的付款国境内的承包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14.8延误的付款
如果承包商没有在按照第14。7款[付款]规定的时间收到付款,承包商应有权就未付款额按月计算复利,收取延误期的融资费用。该延误期应视为从第14.7款[付款]规定的支付日期算起,而不考虑(如该款(b)项的情况)颁发任何期中付款证书的日期。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上述融资费用应以高出支付货币所在国中央银行的贴现率三个百分点的年利率进行计算,并应用同种货币支付。
承包商应有权得到上述付款,无需正式通知或证明,且不损害他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
14.9保留金的支付
当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时,工程师应确认将保留金的前一半支付给承包商。如果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颁发了接收证书,保留金应按一定比例予以确认和支付。此比例应是该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估算的合同价值,除以估算的最终合同价格所得比例的五分之二(40%)。在各缺陷通知期限的最末一个期满日期后,工程师应迅速确认将保留金未付的余额付给承包商。如对某单位工程颁发了接收证书,保留金后一半的一个比例额在该单位工程的缺陷通知期限期满日期后,应迅速确认并支付。此比例应是该单位工程的估算合同价值,除以估算的最终合同价格所得比例的五分之二(40%)。但如果根据第11条[缺陷责任]的规定,还有任何工作要做,工程师应有权在该项工作完成前,暂不颁发该工作估算费用的证书。
计算这些比例时,无需考虑第13.7款[因法律改变的调整]和第13.8款[因成本改变的调整]中规定的任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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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zhm
2006年12月25日 15:42:15
16楼
14.10竣工报表
承包商在收到工程接收证书后84天内,应按照第14.3款[期中付款证书的申请]的要求,
向工程师提交竣工报表及证明文件,一式六份,列出:
(a)截止工程接收证书载明的日期,按合同要求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
(b)承包商认为应付的任何其他款额;以及
(c)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规定将应付给他的任何其他款项的估计款额。估计款额在竣工报表中应单独列出。
此时工程师应按照第14.6款[期中付款证书的颁发]的规定予以确认。
14.11最终付款证书的申请
承包商应在收到履约证书后56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按照工程师批准的格式编制的最终报表
草案’,并附证明文件;一式六份,详细列出:
(a)根据合同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以及
(b)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应支付给他的任何其他款额。
如果工程师不同意或无法核实最终报表草案中的任何部分,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可能提出的合理要求提交补充资料,并按双方可能商定的意见,对该草案进行修改。然乒,承包商应按商定的意见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最终报表。这份经商定的报表在本条件中称为“最终报表”。
如果在工程师和承包商协商并就协商一致的意见对最终报表草案进行修改过程中,明显存在争端,工程师应向雇主报送最终报表草案中已同意部分的期中付款证书(给承包商一份副本)。此后,如果争端根据第20.4款[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或第20.5款[友好解决]的规定,最终得到解决,承包商随后应编制并向雇主提交最终报表(给工程师一份副本)。
14.12结清证明
承包商在提交最终报表时,应提交一份书面结清证明,确认最终报表上的总额代表了根据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事项,应付给承包商的所有款项的全部和最终的结算总额。该结清证明可注明在承包商收到退回的履约担保和该总额中尚未付清的余额后生效,在此情况下,结清证明应在该日期生效。
14.13最终付款证书的颁发
工程师在收到按照第14.11款[最终付款证书的申请]和第14.12款[结清证明]中规定的
最终报表和结清证明后28天内,应向雇主发出最终付款证书,其中说明:
(a) 最终应支付的款额;以及
(b)确认雇主先前已付的所有款额、以及雇主有权得到的全部款额后,雇主尚需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尚需付给雇主(视情况而定)的余额(如果有)。
如果承包商未按第14.11款[最终付款证书的申请]和第14.12款[结清证明]的规定申请最终付款证书,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提出申请。如承包商在28天期限内未能提交申请,工程师应按其公正确定的应付款额颁发最终付款证书。
14.14雇主责任的终止
除了承包商在下列文件中,为合同或工程实施引发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问题或事项,明确提出款项要求以外,雇主应不再为之对承包商承担责任:
(a)在最终报表中;以及
(b)在第14.10款[竣工报表]所述的竣工报表中(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发生的问题或事项?。
但本款不应减少雇主因其保障义务,或因其任何欺骗、有意违约、或轻率的不当行为等情况引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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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zhm
2006年12月25日 15:43:34
17楼
15由雇主终止
15.1通知改正
如果承包商未能根据合同履行任何义务,工程师可通知承包商,要求其在规定的合理时间
内纠正并补救上述未履约。
15.2由雇主终止
如果承包商有下列行为,雇主应有权终止合同:
(a)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规定,或根据第15.1款[通知改正]的规定发出通知的要求;
(b)放弃工程,或明确表现出不愿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的意向;
(c)无合理解释,未能:
(i) 按照第8条[开工、延误和暂停]的规定进行工程;或
(ii)在收到按照第7.5款[拒收]或第7.6款[修补工作]的规定发出通知后28天内,遵守通知要求;
(d)未经必要的许可,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或将合同转让他人;
(e)破产或无力偿债,停业清理,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或
(f)(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
(i)采取或不采取有关合同的任何行动;或
(ii)对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人做出或不做有利或不利的表示;
或任何承包商人员、代理人或分包商(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本款(f)项所述的任何此类引诱物或报偿。但对给予承包商人员的合法鼓励和奖偿无权终止。
在出现任何上述事件或情况时,雇主可提前14天向承包商发出通知,终止合同,并要求其离开现场。但在(e)或(f)项情况下,雇主可发出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雇主做出终止合同的选择,不应损害其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享有的其他任何权利。
此时,承包商应撤离现场,并将任何需要的货物、所有承包商文件,以及由(或为)他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交给工程师。但承包商应立即尽最大努力遵从包括通知中关于(i)转让任何分包合同,及(ii)保护生命或财产、或工程的安全的任何合理指示。
终止后,雇主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其他实体完成。这时雇主和这些实体可以使用任何货物、承包商文件和由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其后雇主应发出通知,将在现场或其附近把承包商设备和临时工程放还给承包商。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迅速安排将它们运走。但如果此时承包商还有应付雇主的款项没有付清,雇主可以出售这些物品,以收回欠款。收益的任何余款应付给承包商。
15.3终止日期时的估价
在根据第15。2款[由雇主终止]的规定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工程师应尽快按照第3.5
款[确定]的要求商定或确定工程、货物和承包商文件的价值,以及承包商按照合同实施的
工作应得的任何其他款项。
15.4终止后的付款
在根据第15.2救[由雇主终止]的规定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雇主可以:
(a)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进行;
(b)在确定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的费用、因延误竣工(如果有)的损害赔偿费、以及由雇主负担的全部其他费用前,暂不向承包商支付进一步款项;和(或)
(c)在根据第15.3款[终止日期时的估价]的规定答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额后,先从承包商处收回雇主蒙受的任何损失和损害赔偿费,以及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费用。在收回任何此类损失、损害赔偿费和额外费用后,雇主应将任何余额付给承包商。
16由承包商暂停和终止
16.1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利
如果工程师未能按照第14.6款[期中付款证书的颁发]的规定确认发证,或雇主未能遵守第2.4款[雇主的资金安排]或第14.7款[付款]的规定,承包商可在不少于21天前通知雇主,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速度),除非并直到承包商根据情况和通知中所述,收到了付款证书、合理的证明或付款。为止。
承包商的上述行动,不应影响他根据第14.8款[延误的付款]的规定获得融资费,以及用和根据第16.2款[由承包商终止1的规定提出终止的权利。
如果在发出终止通知前,承包商随后收到丁付款证书、证明或付款(如有关条款和上述通知中所述),承包商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如果因按照本款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速度),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66索赔]的规定,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以及
(b)任何此类费用加合理利润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16.2由承包商终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承包商应有权终止合同:
(a)承包商在根据第16.1款[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利)的规定,就未能遵循第2.4款[雇主的资金安排]规定的事项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据;
(b)工程师未能左收到报表和证明文件后56天内发出有关的付款证书;
(c)在第14.7款[付款]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商仍未收到根据期中付款证书的应付款额(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规定的扣减部分除外);
(d)雇主实质卜未能根据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
(e)雇主未遵守第1.6款[合同协议书]或第1.7款[权益转让)的规定;
(f)第8.11款[拖长的暂停]所述的拖长的停工影响了整个工程;或
(g)雇主破产或无力偿债,停业清理,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在上述任何事件或情况下,承包商可通知雇主,14天后终止合同。但在(f)或(g)项情况下,承包商可发出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承包商做出终止合同的选择,不应影响其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享有的其他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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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zhm
2006年12月25日 15:44:00
18楼
16.3停止工作和承包商设备的撤离
根据第15.5款[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利]、第16。2款[由承包商终止]或第19.6款[自主选择终止、付款和解除]的规定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承包商应迅速:
(a)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但工程师为保护生命或财产或工程的安全可能指示的工作除外;
(b)移交承包商已得到付款的承包商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
(c)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16.4终止时的付款
在根据第16.2款[由承包商终止]的规定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雇主应迅:
(a)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
(b)按照第19.6款[自主选择终止、付款和解除]的规定,向承包商付款;以及
(c)付给承包商因此项终止而蒙受的任何利润损失、或其他损失或损害的款额。
17风险与职责
17.1保障(保护某人免受索赔)
承包商应保障和保持使雇主、雇主人员以及他们各自的代理人免受以下所有索赔、损害赔
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带来的损害:
(a)任何人员的人身伤害、患病、疾病或死亡,不论是由于承包商设计(如果有)施王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引起,或在其过程中,或因其原因产生的,除非是由于雇主、雇主人员、或他们各自的任何代理人的任何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以及
(b)由下列情况造成的对任何财产、不动产或动产(工程除外)的损害或损失:
(i)由于承包商的设计(如果有)、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引起,或在其过程中、或因其原因产生的;和
(ii)由承包商、承包商人员、他们各自的代理人,或由他们中任何人员直接或间接雇用的任何人员的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
雇主应保障和保持承包商、承包商人员以及他们各自的代理人,免受以下所有索赔、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带来的损害:(1)由雇主、雇主人员、或他们各自的代理人的任何疏忽、故意行为、或违反合同造成的人身伤害、患病、疾病或死亡;以及(2)如第18.3款[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险)(d)项(i)、(ii)和(iii)目中所述的其责任可以不包括在保险范围的各类事项。
17.2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
承包商应从开工日期起承担照管工程及货物的全部职责,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或根据第10.1款[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接收]的规定应视为已颁发)之日止,这时工程照管职责应移交给雇主。如果对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颁发(或如上述应视为已颁发)接收证书,则对该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职责届时应移交给雇主。
在照管职责按上述移交给雇主后,承包商仍应对在接收证书上注明日期时的任何扫尾工作承担照管职责,直到该扫尾工作完成为止。
如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由于第17.3款[雇主的风险]中所列风险以外的原因,致使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修正该项损失或损害,使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符合合同要求。
承包商应对颁发接收证书后由其采取的任何行动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承包商还应对颁发接收证书后发生的,由承包商负责的以前的事件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17.3雇主的风险
在下述第17.4款谈到的风险是指:
(a)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b)工程所在国内的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承包商人员及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在工程所在国内的暴乱、骚动、喧闹或混乱;
(d)工程所在国内的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污染,但可能由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
(e)由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飞行装置所产生的压力波;
(f)除合同规定以外雇主使用或占有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
(g)由雇主人员或雇主对其负责的其他人员所做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以及
(h)不可预见的、或不能合理预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已采取适宜预防措施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17.4雇主风险的后果
如果上述第17.3款列举的任何风险达到对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程度,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应按工程师的要求,修正此类损失或损害。
如果因修正此类损失或损害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进一步通知工程师,有权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要求: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
给予延长期;以及
(b)任何此类费用应计人合同价格,给予支付。如有第17.3款[雇主的风险]的(f)和(g)
项的情况,还应计人费用的合理利润。
工程师收到此类进一步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17.6责任限度
除根据第16.4款[终止时的付款]和第17.1款[保障]的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应对另一方使用任何工程中的损失、利润损失、任何合同的损失,或对另一方可能遭受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间接的或引发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除根据第4.19款[电、水和燃气]、第4.20款[雇主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第17.1款[保障]和第17.5款[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规定外,承包商根据或有关合同对雇主的全部责任不应超过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总额,或(如果没有上述规定的总额)中标合同金额。
本款不应限制违约方的欺骗、有意违约、或轻率的不当行为等任何情况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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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zhm
2006年12月25日 15:44:28
19楼
18保险
18.1有关保险的一般要求
在本条中,对于每种类型的保险,“应投保方”是指对办理并保持相关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负有责任的一方。
当承包商是应投保方时,应按照雇主批准的条件向保险人办理每项保险。这些条件应与双方在中标函颁布日期前协商同意的任何条件相一致。这一条件协议的地位应优先于本条各项规定。
当雇主是应投保方时,应按照与专用条件所附的详细内容相一致的条件向保险人办理每项保险。
如果保险单需要对联合被保人提供保障,保险赔偿应如同已向联合被保人的每一方发出单独保险单一样,对每个被保人分别施用。如果保险单对附加联合被保人提供保障,即在本条规定的被保人之外附加,则(i)除雇主应代表雇主人员行动外,承包商应代表这些附加联合被保人根据保险单行动:(ii)附加联合被保人无权从保险人处直接获得付款,或与保险人有其他直接往来;以及(iii)应投保方应要求所有附加联合被保人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每份承保损失或损害的保险单应以修正损失或损害所需要的货币进行赔偿。从保险人处收到的付款应用于修正损失或损害。
有关应投保方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各自期限内(从开工日期算起)向另一方提交:
(a)本条中所述保险已经生效的证据;以及
(b)第18.2款[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和第18.3款[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险]所述保险的保险单副本。
当每笔保险费已付时,应投保方应向另一方提交支付证据。每次提交证据或保险单时,应投保方还应通知工程师。
每方应遵守每份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应投保方应保持使保险人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任何相关变化,并确保按照本条要求维持保险。
没有得到另一方的事先批准,任一方都不应对任何保险的条件做出实质性变动。如果保险人做出(或要做出)任何变动,首先收到保险人通知的一方应迅速通知另一方。
如果应投保方对合同要求办理并维持的任何保险未能按要求办好并保持有效,或未能按本款要求提供满意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另一方可以(由其选择,并在不影响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的情况下)办理该保险范围的保险,并支付应交的保险费。应投保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这些保险费,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本条规定不限制合同其余条款或其他文件所规定的承包商或雇主的义务、责任、或职责。任何未保险或未能从保险人收回的款项,应由承包商和(或)雇主按照这些义务、责任、或职责的规定承担。但是,如果应投保方对于能做到的并在合同中规定要办理并保持的某项保险,未能按要求办好并保持有效,而另一方既没有认可这项省略,又没有办理与此项违约有关的保险范围的保险,则根据此项保险应能收回的任何款额应由应投保方支付。
一方向另一方的支付,应按适用情况,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或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办理。
18.2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
应投保方应为工程、生产设备、材料和承包商文件投保,保险额不低于全部复原费用,包括—拆除亏运走废弃物的费用;以及专业费用和利润。该保险应从第18.1款[有关保险的一般要求](a)项规定的提交证据的日期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止保持有效。
应投保方应维持该保险在直到颁发履约证书的日期为止的期间继续有效,以便对承包商应负责的,由颁发接收证书前发生的某项原因引起的损失或损害,以及由承包商在任何其他作业(包括第11条[缺陷责任]规定的作业)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提供保险。
应投保方应对承包商设备投保,保险额不低于全部重置价值,包括运至现场的费用。对每项承包商设备,该保险都应从该设备运往现场的过程起直到其不需再作为承包商设备为止的期间保持有效。
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本款规定的各项保险:
(a)应由承包商作为应投保方办理和维持;
(b)应由共同有权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的各方联名投保,保险赔偿金在各方间保有或分配,唯一用于修正损失或损害;
(c)应对未列入第17.3款[雇主的风险]列举的任何原因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损害提供保险;
(d)还应对由于雇主使用或占用工程另一部分而造成的工程某一部分的损失或损害,以及第17.3款[雇主的风险](c)、(g)和(h)项所列的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提供保险,(每种情况)都不包括不能按商务合理条件投保的风险,每次事件的免赔额不应超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数额(如果没有规定此数额,本(d)项应不适用);以及
(e)但可以不包括下列部分的损失、损害及复原:
(i)由于其本身的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造成的处于有缺陷状况的工程部分(但保险应包括不属于下面第(㈠项所述情况的,由上述有缺陷状况直接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任何其他部分);
(ii)为复原因设计、材料、或工艺缺陷造成的其他处于有缺陷状况的工程部分,而遭受损失或损害的某一工程部分;
(iii)雇主已经接收的工程部分,但承包商对其损失或损害应负责的除外;和
(iv)根据第14.5款[拟用于工程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规定,不在工程所在国的货物。
如果在基准日期后一年以上,上述(d)项所述保险不能在合理的商务条件下继续投保,承包商(作为应投保方)应通知雇主,并附详细说明。这时,雇主应(i)有权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获得等同于在该合理商务条件下,承包商为该类保险预期要支付的款额;及(ii)除非他在商务合理条件下获得该保险,被认为已根据第18.1款[有关保险的一般要求]的规定,批准了此项省略。
18.3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险
应投保方应为可能由承包商履行合同引起、并在履约证书颁发前发生的,任何物质财产(根据第18.2款[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规定被保险的物品除外)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或任何人员(根据第18.4款[承包商人员的保险]规定被保险的人员除外)的任何死亡或伤害,办理每方责任险。
此类保险对发生每次事件的保险金限额应不低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数额,事件发生次数不限。如果投标书附录中没有规定数额,本款应不适用。
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本款规定的各项保险
(a)应由承包商作为应投保方办理和维持;
(b)应以各方联合名义投保;
(c)保险范围应扩展到因承包商履行合同引起的对雇主财产(根据第18.2款规定被保的物品除外)的所有损失和损害的责任;以及
(d)但可以不包括以下事项引起的责任:
(i)雇主在任何土地上面、上方、下面、范围内,或穿过它实施永久工程,以及为了永久工程占用该土地的权利;
(ii) 由承包商实施工程和修补任何缺陷的义务造成的不可避免的损害;和
(iii)第17.3款[雇主的风险]列举的某项原因,但可以按合理的商务条件得到保险的范围除外。
18.4承包商人员的保险
承包商应对承包商雇用的任何人员或任何其他承包商人员的伤害、患病、疾病或死亡引起
的索赔、损害赔偿费、损失和开支(包括法律费用和开支)的责任办理并维持保险。
除该保险可不包括由雇主或雇主人员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引起的损失和索赔的情况以外,雇主和工程师也应由该项保险单得到保障。
此类保险应在这些人员参加工程实施的整个期间保持全面实施和有效。对于分包商的雇员,此类保险可以由分包商投保,但承包商应对其符合本条规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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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zhm
2006年12月25日 15:45:07
20楼
19 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的定义
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某种特殊事件或情况:
(a) 一方无法控制的;
(b) 该方在签订合同前,不能对之进行合理防备的;
(c) 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以及
(d) 不主要归因于他方的。
只要满足上述(a)至(d)项条件,不可抗力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特殊事件或情况:
(i) 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ii) 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iii)承包商人员和承包商及其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的骚动、喧闹、混乱、罢工或停工;
(iv)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但可能因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以及
(v) 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或火山活动。
19.2不可抗力的通知
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使其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已或将受到阻碍,应向他方发出关于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或情况的通知,并应明确说明已经或即将受到影响的履约的内容。此项通知应在该方察觉或应已察觉到构成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或情况后14天内发出。
发出通知后,该方应在该不可抗力阻碍其履行义务期间,免于履行该义务。
不管本条的其他任何规定,不可抗力的规定不应施用于任一方根据合同向另一方支付的义务。
19.3将延误减至最小的义务
每方都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减至最小。当一
方不再受不可抗力影响时,应向另一方发出通知。
19.4不可抗力的后果
如果承包商因已根据第19.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的规定发出通知的不可抗力,妨碍其履
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使其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应有权根据第20.1
款[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要求:
(a) 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如竣工已或将受到延误,对任何此类延误给予延长期;以及
(b) 如果是第19.1款[不可抗力的定义]中第(¨至(iv)目所述的事件或情况,且第(ii)至(iv)目所述事件或情况发生在工程所在国时,对任何此类费用给予支付。
工程师收到此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对这些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19.5不可抗力影响分包商
如果任何分包商根据有关工程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有权因较本条规定更多或更广范围的不
可抗力免除某些义务,此类更多或更广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不应成为承包商不履约的
借口,或有权根据本条规定免除其义务。
19.6自主选择终止,付款和解除
如果因已根据第19.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的规定发出通知的不可抗力,使基本上全部进展中的工程实施受到阻碍已连续84天,或由于同一通知的不可抗力断续阻碍几个期间累计超过140天,任一方可向他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在此情况下,终止应在该通知发出7天后生效,承包商应按照第16.3款[停止工作和承包商设备的撤离]的规定进行。在此类终止的情况下,工程师应确定已完成工作的价值,并发出包括以下各项的付款证书:
(a) 已完成的、合同中有价格规定的任何工作的应付款额;
(b) 为工程订购的、已交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有责任接受交付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费用:当雇主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生产设备和材料应成为雇主的财产(风险也由其承担),承包商应将其交由雇主处理;
(c)在承包商原预期要完成工程的情况下,合理导致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债务;
(d)将临时工程和承包商设备撤离现场,并运回承包商本国工作地点的费用(或运往任何其他目的地,但其费用不得超过);以及
(e)将终止日期时完全为工程雇用的承包商的员工遣返回国的费用。
19.7根据法律解除履约
不管本条的任何其他规定,如果发生各方不能控制的任何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使任一方或双方完成他或他们的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或非法,或根据管理合同的法律规定,各方有权解除进一步履行合同的义务,则根据任一方向他方发出此类事件或情况的通知:
(a)双方应解除进一步履约的义务,并不影响任一方对过去任何违反合同事项的权利;以及
(b)雇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应等于如已根据第19.6款[自主选择终止,付款和解除]的规定终止合同,按该款规定应予支付的款额。
20索赔、争端和仲裁
20.1承包商的索赔
如果承包商认为,根据本条件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他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任何延长期和(或)任何追加付款,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尽快在承包商察觉或应已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商应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雇主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否则应适用本款以下规定。
承包商还应提交所有有关此类事件或情况的、合同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及支持索赔的详细资料。
承包商应在现场或工程师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可能需要的此类同期记录。工程师收到根据本款发出的任何通知后,未承认雇主责任前,可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可指示承包商保持进一步的当时 记录。承包商应允许工程师检查所有这些记录,并应向工程师(若有指示要求)提供复印件。
在承包商察觉(或应已察觉)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42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具有连续影响,则:
(a)上述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应被视为是中间的;
(b)承包商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延误时间和(或)款额,及工程师可能合理要求的此类进一步详细资料;以及
(c)承包商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此类其他期限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42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建议并经承包商认可的此类其他期限内,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他还可以要求任何必要的进一步资料,但他仍要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的原则做出回应。
每份付款证书应包括已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合理证明是有依据的、对任何索赔的此类应付款额。除非并直到提供的详细资料足以证明索赔的全部要求是有依据的以前,承包商只有权得到索赔中他已能证明有依据部分的付款。
工程师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就以下事项商定或确定:(i)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应给予竣工时间(其期满前或后)的延长期(如果有),和(或)(ii)根据合同,承包商有权得到的追加付款(如果有)。
本款各项要求是对适用于索赔的任何其他条款的追加要求。如果承包商未能达到本款或有关任何索赔的其他条款的要求,除非该索赔根据本款第二段的规定被拒绝,对给予任何延长期和(或)追加付款,应考虑承包商此项未达到要求对索赔的彻底调查造成阻碍或影响(如果有)的程度。
20.2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
争端应按照第20.4款[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的规定,由争端裁决委员会(简称DAB)裁决。双方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日期前,联合任命一个DAB。
DAB应按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由具有适当资格的一名或三名人员组成。如果对委员会人数没有规定,且双方没有另外协议,DAB应由三人组成。
如果DAB由三人组成,各方均应推荐一人,报他方认可。双方应与这些成员协商,并商定第三名成员,此人应任命为主席。
但如果合同中包括有备选成员名单,除有人不能或不愿接受DAB的任命外,成员应从名单上的人员中选择。
双方与该唯一成员(“裁决人”)或该三人成员中的每个人间的协议书,应参考本通用条件附录的争端裁决协议书一般条件,结合他们间商定的此类修订意见拟定。
该唯一成员或三人成员中的每个人的报酬条件,包括DAB咨询过的任何专家的报酬在内,应由双方在协商任命条件时共同商定。每方应负担上述报酬的一半。
如果经双方同意,他们可以在任何时候联合将某事项交由DAB提出意见。一方未得另一方同意,不应与DAB商谈任何事项。
如果经双方同意,他们可以在任何时候任命一位或几位有适当资格的人员,替代DAB的任何一位或几位成员(或作替代人员的后备)。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某一成员拒绝履行职责,或因其死亡、无行为能力、辞职或任命期满而不能履行职责时,上述替代任命即告生效。
如果发生以上情况,又无可替代人员,应按本款所述对被替代人员在提名或商定时所需的同样方式,任命一位替代人员。对任何成员的任命,可以经过双方相互协议终止,但雇主或承包商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第14.12款[结清证明]中的结清证明生效后,DAB(包括每位成员)的任期应即期满。
回复
jiang-zhm
2006年12月25日 15:45:26
21楼
20.3 对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取得一致
如果下列任一情况适用,即:
(a) 到第20.2款第一段规定的日期,双方未能就DAB唯一成员的任命达成一致意见;
(b) 到该日期,任一方未能提名DAB三人成员中的一人(供另一方认可);
(c)到该日期,双方未能就DAB第三位成员(将担任主席)的任命达成一致意见;或
(d)在唯一成员或三人成员中的一人拒绝履行职责,或因其死亡、无行为能力、辞职或任命期满而不能履行职责后42天内,双方未能就任命一位替代人员达成一致意见,这时,在专用条件中指名的任命实体或官员,应在任一方或双方的请求下,并经与双方做应有的协商后,任命DAB该成员。此项任命应是最终的、决定性的。每方将负责支付给该任命实体或官员报酬的一半。
20.4 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如果双方间发生了有关或起因于合同或工程实施的争端(不论任何种类),包括对工程师的任何证明、确定、指示、意见或估价的任何争端,任一方可以将该争端以书面形式,提交DAB供其裁定,并抄送另一方和工程师。此项委托应说明是根据本款规定做出的。
对于三人DAB,在其主席收到委托的日期应视为该DAB已收到该项委托。双方应迅速向DAB提供,DAB为对此类争端做出决定可能需要的所有此类附加资料、进一步的现场进入权及相应设施。DAB应被视为不是在进存仲裁员的工作。DAB应在收到此项委托后84天内,或在可能由DAB建议并经双方认可的此类其他期限内,提出它的决定,决定应是有理由的,并说明是根据本款规定提出的。决定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迅速遵照实行,除非并直到如下文所述,决定在友好解决或仲裁裁决中应做出修改。除非合同已被放弃、拒绝、或终止,承包商应继续按照合同进行工程。
如果任一方对DAB的决定不满意,可在收到该决定通知后28天内,将其不满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如果DAB未能在收到此项委托后84天(或经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其决定,则任一方可以在该期限期满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其不满的通知。在上述任一情况下,表示不满的通知应说明是根据本款规定发出的,并说明争端的事项和不满的理由。除第20.7款[未能遵守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和第20.8款[争端裁决委员会任命期满]所述的情况外,除非已按本款发出表示不满伪通知,任一方都无权着手争端的仲裁。
如果DAB已就争端事项向双方提交了它的决定,而任一方在收到DAB决定后28天内,均未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则该决定应成为最终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0.5友好解决
如果已按上述第20.4款发出了表示不满的通知,双方应在着手仲裁前,努力以友好方式解决争端。但是,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仲裁可在表示不满的通知发出后第56天或其后着手
进行,即使未曾做过友好解决的努力。
20.6仲裁
经DAB对之做出的决定(如果有)未能成为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任何争端,除非已获得友好解决,应通过国际仲裁对其作出最终解决。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a) 争端应根氓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最终解决;
(b) 争端应由按上述规则任命的三位仲裁人员负责解决;以及
(c) 仲裁应以第1.4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言进行。
仲裁员应有全权公开、审查和修改与该争端有关的工程师发出的任何证明、确定、指示、意见,或估价,以及DAB的任何决定。任何事项都不应否定工程师对不论与争端有关的任何事项被传为证人并向仲裁员提供证据的资格。
任一方在仲裁员面前的诉讼中,应不受以前为获得DAB的决定而向其提供的证据或论据、或在其表示不满的通知中提出的不满意理由的限制。DAB的任何决定都应可以作为仲裁中的证据。
仲裁在工程竣工前或竣工后,都可以着手进行。双方、工程师和DAB的义务,不得因为在工程进展过程中正在进行任何仲裁而改变。
20.7未能遵守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在以下情况下:
(a)任一方在第20.4款[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发出表示不满的通知;
(b)DAB的有关决定(如果有)已成为最终的、有约束力的;以及
(c)有一方未遵守上述决定。
这时,另一方可以在不损害其可能拥有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根据第20.6款[仲裁]的规定,将上述未遵守决定的事项提交仲裁。在此情况下,第20.4款[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和第20.5款[友好解决]的规定应不适用。
20.8 争端裁决委员会任命期满
如果双方间因与合同或工程实施有关或由其引起的问题产生争端,且又因DAB任命期满或其他原因,没有DAB进行工作,则:
(a)第20.4款[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和第20.5款[友好解决]的规定应不适用;以及
(b)此项争端可根据第20.6款[仲裁]的规定,直接提交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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