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采购要强制 中国环境科学院研究员夏青:不管是绿色采购还是节能采购,概念并不重要重要的还应拿出强制性措施落实。政府应该对实际采购节能产品的比例做出强制性限定,以后再逐渐增加该消费比例,强行推动政府机关关注、消费节能产品。然而,《实施意见》只提出“应当优先采购”,并没强制政府必须采购节能产品,应当优先采购的说法在《政府采购法》中已经有了,重复一遍也没有意义,这直接导致了采购人、采购中心对“优先”理解不同,在实际操作中,采购节能产品也就成为一句空话。必须有一个强制措施才行,比如说规定一定比例的资金必须采购节能产品,美国就是如此做的,为保证政府节能采购的落实到位,美国政府在《环境优选采购指南》中规定,政府采购里至少要有30%的资金用于选购节能产品,体现出政府倡导采购环境优选品的力度。
中国环境科学院研究员夏青:不管是绿色采购还是节能采购,概念并不重要重要的还应拿出强制性措施落实。政府应该对实际采购节能产品的比例做出强制性限定,以后再逐渐增加该消费比例,强行推动政府机关关注、消费节能产品。然而,《实施意见》只提出“应当优先采购”,并没强制政府必须采购节能产品,应当优先采购的说法在《政府采购法》中已经有了,重复一遍也没有意义,这直接导致了采购人、采购中心对“优先”理解不同,在实际操作中,采购节能产品也就成为一句空话。必须有一个强制措施才行,比如说规定一定比例的资金必须采购节能产品,美国就是如此做的,为保证政府节能采购的落实到位,美国政府在《环境优选采购指南》中规定,政府采购里至少要有30%的资金用于选购节能产品,体现出政府倡导采购环境优选品的力度。
节能采购需要的是标准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应该形成一种以标准法为基础、多种方法并用的有效的节能政府采购政策体系。标准法是指政府不直接列出节能清单,而由国家相关标准管理部门从节能、增效、环保等多个方面对产品制定明确的采购标准,规定政府采购必须遵循相关标准,限制或禁止采购节能标准以下的产品或服务。比如说规定空调产品的耗电瓦数,彩电产品待机能量的瓦数。标准法中的标准可分为参考性与强制性两种。强制性是必须执行的标准,而参考性标准则作为一种采购优先的指导。
这样一来,因为给采购者提供的是一种标准、而非某种特定的产品,就不存在供应商的产品可能出现符合标准而因未纳入“优先采购清单”受到排挤、忽视和歧视的行为;也可以避免政府在列举清单过程中不可能包含全部节能产品的局限性;更可以避免产品虽然纳入清单,但在节能方面实际功能并不突出的可能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都大大加强。
需要量化指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政府采购法》原本就有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保产品的条款,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去年出台的节能产品采购实施办法也是如此,仅仅有一个清单而无细化指标,我的意见是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量化处理,打个比方,比如说你这个电脑如果节能30%就能享受10%的价格优惠,以此类推,这样一来可操作性就强的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