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6、7 、8 和 9 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大于 9 度地区的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注:本规范一般略去“抗震设防烈度”字样, 如“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 7 度 8 度 9 度”,简称为“6 度、 7 度、 8 度 、9 度 ”。[ 本帖最后由 csccbjs 于 2010-10-23 15:50 编辑
注:本规范一般略去“抗震设防烈度”字样, 如“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 7 度 8 度 9 度”,简称为“6 度、 7 度、 8 度 、9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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