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中小学建筑都是乙类建筑,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 ,例如广州市二类场地的中学宿舍 高度小于24米,正常情况是7度(0.1g)抗震等级三级,按乙类建筑提高一度加强其抗震措施后就是 7度(0.1g)抗震等级二级 我偶然看到中国地震局49号文提到说 乙类中的中小学建筑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要提高0.05g 这样的话就应该是 7度(0.15g)抗震等级二级。不知大家有没有执行过这个49号文中这个提高设防烈度半度这个规定啊,好像好多人都不知有这个文,不知大家怎么看这个问题?
大家都知道中小学建筑都是乙类建筑,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 ,例如广州市二类场地的中学宿舍 高度小于24米,正常情况是7度(0.1g)抗震等级三级,按乙类建筑提高一度加强其抗震措施后就是 7度(0.1g)抗震等级二级 我偶然看到中国地震局49号文提到说 乙类中的中小学建筑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要提高0.05g 这样的话就应该是 7度(0.15g)抗震等级二级。不知大家有没有执行过这个49号文中这个提高设防烈度半度这个规定啊,好像好多人都不知有这个文,不知大家怎么看这个问题?
2楼
中国地震局文件
中震防发〔200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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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防震减灾工作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震局: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将于2009年5月1日正式施行。《防震减灾法》对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建设工程中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作出了特别规定,为保证该项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在广泛调研和咨询论证的基础上,中国地震局依法确立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原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合理提高抗震设防要求,是保证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具备足够抗震能力的重要措施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一旦遭遇地震破坏,将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同时,在抗震救灾中,医院承担着救死扶伤的重要职责,学校可作为应急避险安置的重要场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地震安全,明确要求把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做好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抗震设防要求贯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全过程,直接关系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的能力,合理提高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是保证建设工程具备抗御地震灾害能力的重要措施。
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原则
为了保证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具备足够的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按照《防震减灾法》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综合考虑我国地震灾害背景、国家经济承受能力和要达到的安全目标等因素,参照国内外相关标准,以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为基础,适当提高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特征周期分区值不作调整,作为此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应按上述原则提高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其中,学校主要建筑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医院主要建筑包括门诊、医技、住院等用房。
提高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应按照以下要求: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小于0.05g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0.05g;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0.10g;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0.15g;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5g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0.20g;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20g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0.30g;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30g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提高至0.40g;
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等于0.40g分区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不作调整。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防震减灾法》的要求,各负其责,将抗震设防要求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证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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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结构设计遵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
地震局这个消息 我之前也注意到过了 也问过我们这边审图的 都说烈度不要提高 抗震等级提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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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如果正如你所说,那我就放心了,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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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正解:
设计时不考虑地震局的文件。我们是只按规范做的,审图单位也是这样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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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我们做的时候是按照这个文件来做的。因为有抗震专项审查,如果不按照这个来做,专项审查也过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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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中震防发〔2009〕49号文即不符合当时的国家标准,也不符合现在的国家标准.北京规划委就此事专门向建设部咨询,建设部回复如下: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司 函
建标标函[2009]50号
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抗震设防的复函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加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有关问题的函》(市规函[2009]80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建筑法》、《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等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的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应当执行工程建设标准。
二、现行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贯彻了《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按“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即抗震设防要求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并给出了相应的定量要求,以及如何达到这些要求的措施,是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实现抗震设防目标的技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其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防震减灾工作管理机构,国家人防办、总后营房部,各有关单位
校对:标准定额司 梁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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