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消防设施 5.1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5.1.1 燃气机房、计量间、调压间等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自动报警装置。当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20%(液化石油气)或25%(天然气和人工燃气)时,应立即联动启动事故排风机,持续1分钟后关闭燃气紧急切断阀。 5.1.2 燃气供气管道上的紧急切断阀应与可燃气体探测自动报警装置联动自动关闭,机房还应设置能够快速人工手动关闭的阀门。 5.1.3 机房应设感温探测组合自动报警装置。
5.1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5.1.1 燃气机房、计量间、调压间等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自动报警装置。当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20%(液化石油气)或25%(天然气和人工燃气)时,应立即联动启动事故排风机,持续1分钟后关闭燃气紧急切断阀。
5.1.2 燃气供气管道上的紧急切断阀应与可燃气体探测自动报警装置联动自动关闭,机房还应设置能够快速人工手动关闭的阀门。
5.1.3 机房应设感温探测组合自动报警装置。
5.1.4 机房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应接入所在建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 灭火设备
5.2.1 除设在多层建筑物的首层外,即设在高层建筑物的地下、半地下、首层、顶层及贴邻;多层建筑物的地下、半地下、屋顶的机房,当总额定供热输出功率≥2.8MW时,应设计水喷雾灭火系统。
5.2.2 机房内、调压计量间应设置灭火器,其配置类型和数量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确定。
5.2.3 机房消防栓系统应结合所在建筑物统一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