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来说说照明回路灯具数量问题以及灯具和光源的区别!
rongdog
rongdog Lv.4
2006年07月14日 10:13:50
来自于照明工程
只看楼主

有细心的朋友发帖问“照明每一回路宜接25个灯具还是25个光源?”并列举了新旧规范的矛盾之处“新规范:7.2.7 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旧规范:第7.0.8条 室内照明线路,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一般情况下不宜超过15A,所接灯头数不宜超过25个”现另开一帖,只是说说灯具和光源的区别,并非重复话题,请斑竹勿删!大家都知道,上面所说新规范即为《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旧规范已废止。

有细心的朋友发帖问“照明每一回路宜接25个灯具还是25个光源?”
并列举了新旧规范的矛盾之处“新规范:7.2.7 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
“旧规范:第7.0.8条 室内照明线路,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一般情况下不宜超过15A,所接灯头数不宜超过25个”
现另开一帖,只是说说灯具和光源的区别,并非重复话题,请斑竹勿删!

大家都知道,上面所说新规范即为《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旧规范已废止。
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第11.8.11条规定“照明系统中的每一个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6A,灯具为单独回路时数量不宜超过25个。”

同为现行的标准和规范,规定完全不一样,这可就让人犯难了,到底应按照哪条执行?灯具和光源究竟是不是同一概念?
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第2.0.28条术语解释:“灯具效率——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也称灯具光输出比”
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第2.1.1条第28小条术语解释:“一般照明——为照亮整个工作面而设置的照明,是由若干灯具对称的排列在整个顶棚上所组成”
第4小条术语解释:“维护照度——在必须更换光源或在预期清洗灯具和清扫房间周期终止前,或者同时进行上述维护工作的时刻所应保持的平均照度”

由此可见,灯具和光源是两码事。灯具外罩可清洗,光源坏了则必须更换。灯具包括光源,灯具是由底座、灯头、外罩、光源等组成。在这点上,新旧规范并不矛盾。
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第11.8.11条:“每一单相回路不超过15A、25个灯是现行规范中的规定已延用多年不拟改动。”
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条文说明 第7.2.7条:“限制每分支回路的电流值和所接灯数(笔者注:注意此处为“灯数”,而不是光源数,解释和规定不一致),是为了使分支线路内发生短路或过负载等故障时,断开电路影响的范围不致太大,故障发生后检查维修较方便”
笔者认为:若是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执行的话,对于办公楼常用的双管、三管或四管格栅灯而言,每回路所能接的灯具数量太少,回路太多,每回路的电流又很小,既造成浪费,又容易出现故障。既然条文说明是为了减少故障所造成的影响范围,而且在规定不得超过16A的前提下,为什么限制的不是灯具而是光源?规范和标准出现不同的规定和解释,我们究竟该按那条执行?因为和条文说明不一致,是不是标准中规定的“光源数量”是笔误?幸亏规范和标准都使用了“不宜”的字眼,可图审中心最爱吹毛求疵!可怜了设计人员,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这年头啊~~``头都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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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yanxue
2006年07月14日 11:06:47
2楼
强烈支持啊,就在昨天,我还和我们这里的审图的人抱着电话争论。他非要我改成光源不能超过25个,我说荧光灯算组合灯具吧,可人家偏说不是。怎么办呢?只有改,可是我还是觉得限制25个光源非常的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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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gyu0923
2006年07月14日 13:37:39
3楼
亏规范和标准都使用了“不宜”的字眼,可图审中心最爱吹毛求疵!可怜了设计人员,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这年头啊~~``

一般还在建议里提,只能回一句,下次设计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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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gdog
2006年07月16日 18:42:22
4楼
规范之比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第11.8.11条规定“照明系统中的每一个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6A,灯具为单独回路时数量不宜超过25个。”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第7.2.7条规定“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

条文说明之比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第11.8.11条:“每一单相回路不超过15A、25个灯是现行规范中的规定已延用多年不拟改动。”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条文说明 第7.2.7条:“限制每分支回路的电流值和所接灯数(笔者注:注意此处为“灯数”,而不是光源数,解释和规定不一致),是为了使分支线路内发生短路或过负载等故障时,断开电路影响的范围不致太大,故障发生后检查维修较方便”


这个细心的原创发现,竟然没有人来讨论?!真郁闷!!!
你究竟根据哪个规范设计?
听一个内部资深知情人透露:“照明标准和条文说明的制定者不是同一批人,而且他们之间意见相左,所以才会出现如此前后矛盾的结果”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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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2003
2006年07月16日 23:26:51
5楼
这算啥细心呀,照明规范刚出来的05年1月开始到现在讨论过了不下几十次了,有什么用?反正现在管这个的人少,我就按灯具25个做,谁能把俺怎么样?规范里打架的东西多了,天天研究这些个就别画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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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xyz1
2008年03月22日 21:30:03
6楼
这个规范是以前到现在没变过,现在是能源节约型社会了,遇到小功率的节能灯,就似乎有点不合理。
但规范也有它的合理性,便于检查故障,提高供电的可靠性,灯数太多,节点就多,该回路的故障率会增加,维修查找难度增加。

下面有个变通,既满足规范的合理性,又解决不合理性。大家看看可行吗?
将这种小电流的照明回路,分成几个单独主回路,接同一微断开关。(条件是 1.经过微断开关的电流超过16A。2.每个单独回路的电线载流量大于微断开关额定电流。)

这样对于每个单独主回路,它的故障点数控制是满足规范,而对于装修设计会更加合理。





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6A,灯具为单独回路数量不宜超过25个。

大家从规范表述的单相回路和单独回路的异同,给分析分析。看看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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