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细心的朋友发帖问“照明每一回路宜接25个灯具还是25个光源?”并列举了新旧规范的矛盾之处“新规范:7.2.7 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旧规范:第7.0.8条 室内照明线路,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一般情况下不宜超过15A,所接灯头数不宜超过25个”现另开一帖,只是说说灯具和光源的区别,并非重复话题,请斑竹勿删!大家都知道,上面所说新规范即为《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旧规范已废止。
并列举了新旧规范的矛盾之处“新规范:7.2.7 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
“旧规范:第7.0.8条 室内照明线路,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一般情况下不宜超过15A,所接灯头数不宜超过25个”
现另开一帖,只是说说灯具和光源的区别,并非重复话题,请斑竹勿删!
大家都知道,上面所说新规范即为《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旧规范已废止。
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第11.8.11条规定“照明系统中的每一个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6A,灯具为单独回路时数量不宜超过25个。”
同为现行的标准和规范,规定完全不一样,这可就让人犯难了,到底应按照哪条执行?灯具和光源究竟是不是同一概念?
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第2.0.28条术语解释:“灯具效率——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也称灯具光输出比”
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第2.1.1条第28小条术语解释:“一般照明——为照亮整个工作面而设置的照明,是由若干灯具对称的排列在整个顶棚上所组成”
第4小条术语解释:“维护照度——在必须更换光源或在预期清洗灯具和清扫房间周期终止前,或者同时进行上述维护工作的时刻所应保持的平均照度”
由此可见,灯具和光源是两码事。灯具外罩可清洗,光源坏了则必须更换。灯具包括光源,灯具是由底座、灯头、外罩、光源等组成。在这点上,新旧规范并不矛盾。
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第11.8.11条:“每一单相回路不超过15A、25个灯是现行规范中的规定已延用多年不拟改动。”
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条文说明 第7.2.7条:“限制每分支回路的电流值和所接灯数(笔者注:注意此处为“灯数”,而不是光源数,解释和规定不一致),是为了使分支线路内发生短路或过负载等故障时,断开电路影响的范围不致太大,故障发生后检查维修较方便”
笔者认为:若是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执行的话,对于办公楼常用的双管、三管或四管格栅灯而言,每回路所能接的灯具数量太少,回路太多,每回路的电流又很小,既造成浪费,又容易出现故障。既然条文说明是为了减少故障所造成的影响范围,而且在规定不得超过16A的前提下,为什么限制的不是灯具而是光源?规范和标准出现不同的规定和解释,我们究竟该按那条执行?因为和条文说明不一致,是不是标准中规定的“光源数量”是笔误?幸亏规范和标准都使用了“不宜”的字眼,可图审中心最爱吹毛求疵!可怜了设计人员,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这年头啊~~``头都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