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员必看!!!
一世平淡
2006年05月16日 14:50:31
来自于工程监理
只看楼主

事件始末:    一、事故发生:2005年9月5日22时10分左右,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西侧,由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施工的西西工程4#地项目,在进行高大厅堂顶盖模板支架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现场浇筑施工时,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21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二、事故处理决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2005年10月31日《关于对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2、建议建设部对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降低一级建设监理资质; 6、取消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建筑市场投标资格十二个月。 3、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驻西西工程4#地工程项目部监理员吴亚君,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明知施工设计方案未经审批、已搭建的模板支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制止项目部进行混凝土浇筑,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吴亚君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驻西西工程4#地工程项目部总监吕大卫,未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履行职责,在明知施工设计方案未经审批、已搭建的模板支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默许项目部进行混凝土浇筑,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吕大卫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建议建设部吊销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事件始末:
    一、事故发生:2005年9月5日22时10分左右,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西侧,由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施工的西西工程4#地项目,在进行高大厅堂顶盖模板支架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现场浇筑施工时,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21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二、事故处理决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2005年10月31日《关于对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2、建议建设部对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降低一级建设监理资质; 6、取消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建筑市场投标资格十二个月。 3、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驻西西工程4#地工程项目部监理员吴亚君,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明知施工设计方案未经审批、已搭建的模板支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制止项目部进行混凝土浇筑,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吴亚君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驻西西工程4#地工程项目部总监吕大卫,未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履行职责,在明知施工设计方案未经审批、已搭建的模板支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默许项目部进行混凝土浇筑,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吕大卫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建议建设部吊销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发出关于监理人员吕大卫、吴亚君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函(注意:与事故发生之日起,已相差近半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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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bladeee
2006年05月18日 00:17:40
3楼
3、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驻西西工程4#地工程项目部监理员吴亚君,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明知施工设计方案未经审批、已搭建的模板支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制止项目部进行混凝土浇筑,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吴亚君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搞什么? 1. 混凝土浇筑申请上是专监和总监审批,有没审批过? 还是监理员审批?
在明知施工设计方案未经审批、 2. 谁审批?谁有资格审批施工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是在什么时候审批?? 方案都没审批过就施工?施工技术部门 留做什么的???? 施工技术管理部门呢?

明摆着违规施工, 连方案都没审批过的都已经到大厅顶浇混凝土了,质监前期基础等验收时是怎么验收的? 安监站没来过? 那么多部门留干嘛? 质量员,安全员,项目经理呢?
真的是滑稽可笑,监理是不是第一生产力?? 报酬中能分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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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caijun
2006年05月30日 06:16:27
4楼
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在模板施工中不按有关模板施工的法规和规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不按有关法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就违章指挥施工,其更为严重的是在全市进展为期一个月的安全大检查中,不按大检查要求检查模板施工的方案编制和方案的审批及专项施工的检查验收要求,最终导致这起重大事故的发生。

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对该工程实施监理时,不按法规规定认真对模板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查验。对在模板方案未审批就开始施工的行为不予制止,其最为严重的是在浇筑混凝土前本应有监理签字方可浇筑,但这一重要环节该监理公司也没有按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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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caijun
2006年05月30日 07:01:18
5楼
监理从来都是既管质量又管安全,责无旁贷。现在形势严峻,加大了力量,更要管细、管严、管到位。安全条例有缺陷,应该服从建筑法,界定责任要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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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大帝
2006年05月30日 15:56:26
6楼
现在中国建筑行业里监理工作就是为业主承担责任.有名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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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changquag
2006年05月31日 19:19:57
7楼
这是由中国的国情决定的,监理本身就是业主的“替罪羊”,出了质量问题施工、监理各打五十大板,没什么可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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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caijun
2006年06月01日 21:07:51
8楼
承担安全监理责任的行为要件是什么?
  
建筑工程发生安全事故以后,监理单位应不应当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各地主管部门在标准的把握上其实并不一致。很多情况下,主管部门不问青红皂白,首先就拿监理开刀。

建设部王素卿司长在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很客观地对这种情况进行了总结:“由于条例只是对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因此各地在实际操作中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致使一些地方把监理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四种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监理责任的情形,同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第五章规定了安全监督部门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十个方面的内容。这十个方面的内容实际上就是条例所规定的四种情况的具体化。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单位应不应当承担责任,主要应当看以下几个方面监理做到了没有:

一是是否将安全监理内容纳入了监理规划。

二是是否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有关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进行了审查,是否指出这些技术文件中存在的违背强制性条文的问题。

三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是否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并及时向其他有关单位报告。

如果上述几个方面都做到了,即使发生了安全事故,监理单位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因为监理单位只是安全监督体系中众多监督主体中的一个,客观地说,监理单位监督的强制力远不及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单位的监督也需要施工单位的配合,要靠施工单位去落实。

如果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穷尽了所有的法律手段以后,仍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则不能因为施工单位怠于落实安全监理指令而带来的不利后果要监理单位来承担。这样对监理单位不公平,也不利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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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h_rz
2006年06月04日 01:08:01
9楼
这就是中国特色。
恐怕连这些执法者都不懂得何谓监理。
现阶段我国监理的特点之一是国家强制推行,这也许是中国监理企业最大的悲哀。
谁做的谁负责,你把混凝土浇塌了是你的责任。你在搞生产你搞不好是你的责任。为什么要把责任推到监理人身上?仅仅是监理人有验收责任?建筑物也应该算是商品啊?
我家生产的彩电,放在商场里卖掉了,我想人家买的时候一定是能看到中央台,否则他不会买啊?至少也算是验收通过了。怎么回家看了半年不出人影了,还找我免费修理啊 ?真不讲理!你看人家搞施工的,只要监理验收通过,就可以要求监理来承担连带责任。下次不生产彩电了,搞工程去,能找监理替你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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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h_rz
2006年06月04日 01:20:22
10楼
出了问题总说到职责,国家推行监理制度,给监理赋予太多职责了。监理的包袱太沉重了。
真正的监理是因为建筑工程这个商品的特殊性因而建设方出于需要而委托专业人士进行过程验收的而产生的!是验收!
建设工程强调过程控制,那更多的应该是施工企业的责任。
监理的行为除了建设方,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指责,甚至包括政府。
建设监理国家强制推行了这么多年,该撒手了,也许因此很多企业走向倒闭,可只有这样那些得到业主认可的监理企业才能真正的成长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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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ma-y
2006年06月05日 22:35:55
11楼
很多人,特别是不是建筑行业的人,对监理是做什么的都没有搞清楚,监理本身只是一个建设单位的咨询机构,在本一个建设工程中,最大的受益者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相对而言,监理的费用微不足道.监理对施工单位是没有任何的处罚权利,更包括对建设单位的一些违法行为也无可奈和的,他的职责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进行管理,对施工过程中所出现,存在的问题向建设单位提出和反映.由建设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来处理问题.
现在人们的意识发生了变化,认为监理好象成了执法部门一样,能管得住施工单位,那是错误和危险的.
在本案件中,监理没有同意其施工方案,也没有在方案上面签字认可.正是其行使自己权利的体现,在这里却恰恰成了失职的表现,我认为是严重错误的,更不应该被上诉,应该被上诉的应该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广大的监理人如果没有认识这一点,没有自己的声音,将会对本行业产生一个错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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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gcaijun
2006年06月11日 16:07:11
12楼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某省级建设行政机关

2005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一
节选

监理单位

处罚项目
1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2 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3 未选派总监、监理师进驻现场
4 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没有监理师签字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六十八条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2005年建设工程各方安全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二

节选

责任主体 监理单位

处罚项目
1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处罚内容
1、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降低资质等级;
3、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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